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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的故事

2019-12-18徐峰

21世纪 2019年12期
关键词:宪法公民法律

本刊记者/徐峰

杭州十月天,炎热却依然。一辆电动自行车慢悠悠地在环城北路上行驶,抵达莫干山路口时,如织人流放慢了车速。

一名执勤的交警径直朝电动自行车走来,将潘洪斌拦下。

“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现在对你的电动车进行查扣并托运回原籍。”

交警声音不大,在潘洪斌听来,却如同霹雳一样令他惊诧莫名。

一封公民来信启动了“备案审查机制”

“丢”了电动车的潘洪斌是个“较真”的人。被“人车分离”的他,一次次向交管部门反映自己的“法理”与“看法”:“我回去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包括宪法、行政强制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发现非机动车在此类情况之下,可以被扣留以及被强制托运回原籍。”但无人理睬。

半年后的2016年4月,潘洪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宪法和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告诉记者:“我们收到这个建议以后,高度重视,并详细进行了登记,随即及时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这个条例制定的情况。说到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实质,就是确保各项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

潘洪斌的来信,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条例修改方案,决定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同时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得知这些,公民潘洪斌特别高兴,他感慨道:“事关公民权益绝非小事!这种态度也表明了国家对法治推进的决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百姓架起了一道通向宪法法律保护的桥梁,畅通了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四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受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200余件,对每一件审查建议都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一部部顺应最广大人民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正构筑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凝聚起民族复兴的制度伟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解释,通过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日益走进现实生活,宪法精神落地生根。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超越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当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各项法律规定从纸面走入生活,各项权利从制度走向现实。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定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宪法一直在默默地保护着我们

从我们出生起,宪法就一直在默默保护着我们。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总纲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二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宪法日,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节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2001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成为中央全会的共识,并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历史性文件中。《决定》中指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从此,“法制宣传日”真正转变成了“国家宪法日”。

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这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第六个“国家宪法日”

2019年的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从12月1日至7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这也是我国第二次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2019年12月1日,由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举办的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主场活动在北京、上海两地同时启动,标志着今年的“宪法宣传周”正式拉开帷幕。在北京,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主任傅政华在司法部指挥中心与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视频连线,对“宪法宣传周”活动进行了调度。

傅政华强调,要把宣传宪法与宣传制度自信有机结合,讲好中国宪法故事,讲好中国制度故事,增强全社会制度意识,增强宪法自觉,更加坚定制度自信,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刘炤在上海举办的主场活动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媒体和文化阵地作用,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宪法教育,切实增强宪法宣传社会效果。

历届“国家宪法日”主题如下:

2014年: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2015年: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6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017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018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019年: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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