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不民主性分析*
2019-12-18
关于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存在着两个流行的误解,这些误解均折射出该制度“公然侵犯基本民主原则”的特征。[注][美]罗伯特·A·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佟德志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8页。第一个误解是,人们通常认为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是选举人团制度,但在美国宪法中根本没有“选举人团”这一词语,而只有“选举人”的表述。这一字之差标志着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经历了民主的质性差异。另一个误解是,众所周知美国立宪之父汉密尔顿高度评价选举人制度“即使未臻完善,至少也是极为美好的”。[注][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46页。但在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更倾向于君主制,也为个人式民主辩护过,他是否热爱选举人制度却缺乏根据。汉密尔顿的溢美之词毋宁是一种宣传,是为了促使各州通过新宪法。这些误解意味着,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民主性比人们想象得更为复杂,甚至可能截然相反。为了对选举人团制度的不民主性进行全面分析,从学理上形成清晰的认知,本文将从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规则、制度产出和制度评价三个方面,探讨其不民主性的具体表现和逻辑。论文认为,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存在比较广泛的不民主性和制度惰性,随着民主潮流的不断深入,该制度的不民主性面临着改革的临界压力。
一、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本身的不民主性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本身具有不民主性,而且这种不民主性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迁。从最初的形成过程来看,18世纪末期美国制宪会议所形成的选举人制度并非民主的产物,而是妥协的混合物。1860年后,美国各州都采用了普选和赢者全得规则来选举总统,随着各州选民直选权利的普及,赢者全得规则具有的不民主倾向使选举人制度转变为选举人团制度。迄今,选举人机制早已无法发挥提高选举质量的功能,却仍然保留着冗余和过时的形式。
制度是政治的产物,因此带有政治的特征。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最初是制宪会议的产物。制宪会议在行政官产生问题上的协商过程具有艰巨、冲突、仓促和妥协的特点,这些特点使该选举制度偏离了基本民主原则。其过程之艰巨,如同制宪会议研究专家法仑德所认为的,制宪会议中所有的困难相比行政首脑产生办法的决策,都显得“微不足道”。[注][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31页。对此艰巨挑战,制宪代表们的方案彼此冲突,任何提议都无法取得多数共识。讨论较多的三种方案中,议会选举方案被否定,主要因为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可能造成总统与议员勾结。不同意人民直选方案的,在于代表们普遍担忧人民的政治判断和多数人暴政的可能。选举人方案面临着代表对选举人独立性的质疑。上述三种方案的支持者势均力敌,分歧持续到制宪会议接近结束。制宪会议的最后三天,经过三个月讨论而无果、普遍烦躁起来的代表们突然仓促通过了选举人方案。尽管原因并非那么明确,但代表们普遍承认该方案是妥协的结果,是调和大州和小州、联邦派和州权派、民主派和反民主派不同意见的唯一办法,也是大州民主派代表为了宪法能制定出来“对小州的一种贿赂”。[注][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页;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137-139页。
受制度形成过程的影响,选举人制度的民主性即便从当时来说也非常之低。其具体表现是:第一,选举人机制实质是少数人规则。按宪法规定,选举人的产生被授权由各州议会决定。在当时绝大多数州,这意味着由议员这一少数人群体选择产生选举人,再由选举人这一少数人群体选举产生总统。因此,选举人机制意味着少数人选举的规则。第二,该制度以恐惧和避免大众民主为原则之一,表现出对民主价值和民主趋势的短视。由于大多数代表相信人民是难以驾驭的乌合之众,是秩序的持久威胁,因此人民直选方案在多次表决中都以绝大多数不同意的方式被拒绝。代表们还多次谈到应避免选举人受大众舆论影响。第三,对政党这一民主选举工具的狭隘理解和缺乏预见。哪怕是制宪会议民主派也仅仅从拉帮结派和阴谋诡计上理解派系的作用,还多次提及抵制派系活动对选举人的负面影响。选举人制度作为民主派思想的结晶,也带有先天短视的不民主基因。
由于选举人制度民主性很低,所以当美国社会的民主趋势开始加强时,选举人制度很快就成了“宪政制度的第一个牺牲品”。[注][美]罗伯特·A·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第28页。从美国早期选举经验可知,除了第三届选举外,选举人制度没有正常发挥过预期的独立选择作用。即便是第三届选举,由于选举人选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分属不同党派,执政冲突严重,也难说该选举制度提高了选举质量。
从1800到1832年,选举人制度被实质性地改造,从选举人个体独立选择总统转变为选举人根据团体意志选择本党候选人,选举人制度随之演化为选举人团制度。转变的关键之处在于各州采行赢者全得规则,即在一个州内获得简单多数选民票的政党能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上述演变发端于第三届总统竞选中杰斐逊败选成为副总统。为扩大其所在共和党的选举收益,杰斐逊指示弗吉尼亚州改变选举法,实行本州普选,但以赢者全得规则计票。这样,共和党在该州的相对优势就可以使其得到全部选举人票。随后联邦党也如法炮制。结果到1860年,各州无一例外均采行赢者全得规则。此后也有个别州恢复选区制,迄今为止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49个州都采用了赢者全得规则。
赢者全得规则是一种民主性较低的计票方法,属于西方发达国家选举制度中的少数而非主流。与更加通行的比例制相比,赢者全得规则倾向于鼓励选民作出选择而非回应,有利于两党制,排斥其他政党,选票的比例性低和存在较多废票,所以公民更加不满意和民主质量更低。利普哈特的比较民主研究表明,在22个发达民主国家中,有18个实行了比例制或其变种,只有4个实行多数制。在这4个国家中,法国采取的是两轮绝对多数选举制,英国在地方选举中采取了比例制,只有美国和加拿大还在实行简单多数制。[注]Patrick Dunleavy and Helen Margetts, “Understanding the Dynamics of Electoral Reform”,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view, 1995,16(1):17; 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5-118、209-211页。
在选举实践上,赢者全得规则易于导致安全州竞选乏力和竞选争议的问题。所谓安全州,指的是美国两党分别占有绝对优势或相对优势的35个州,占全国州数近70%。[注]David Hill and Seth C.Mckee, “The Electoral College, Mobilization, and Turnout in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2005,33(5):707.安全州基本上是两党竞选,在赢者全得规则的制度效应下,选票流向优势政党,第二党或其他小党几乎没有胜选希望。由于政治优势稳定,久而久之,安全州竞选格局固化,出现长期的一党执政。通常而言,该政党能够通过正式权力不断强化本党选举利益,同时第二党或其他小党更加缺乏竞选动力。相反,在两党势均力敌的州,赢者全得规则又易于导致选举争议或选票欺诈。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是,2000年美国总统竞选中,在选票差距非常接近而选举结果非常悬殊的情形下,人工计票问题引发了戈尔和布什的司法诉讼大战。这次大战历时36天,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等许多法院机构纷纷卷入,被称为前所未有的美国总统选举司法诉讼第一案。[注]Fabrice Lehoucq and KirilKolev,“Varying the Un-Variable: Social Structure, Electoral Formulae, and Election Quality”,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2015,68(2):250.反思这次选举风波,必须考虑到赢者全得规则的关键作用。从制度效应上,赢者全得规则允许微小的选票差距带来极不成比例的选举结果,加剧而非缓和了可能的重大选举争议、选举操纵和选票舞弊。
随着各州采行赢者全得规则导致选举人功能失效,取而代之的并非选民民主权利的提升,而是政党权力的强化。这一质变在选举人的提名、产生和选择意志等方面均有体现。从提名来看,选举人转而由政党提名,选举人的名称也逐渐从选择选举人的选票上消失。提名时,政党主要考察选举人候选对象对政党的服务,偶尔也看重他的拉票能力。选票上不再写选举人的名称,而是按组罗列或采用短名单。前者以本党总统候选人名称为标志,罗列出不同的选举人组。后者在选票上只写总统候选人的名称,选举人的名称彻底消失。由于计票机器的使用,短名单的选票形式更加普及。
选举人的产生从多元方式变为直选,这似乎使选民获得了选举权,实质上却是将总统选举置于政党主导之下。美国建国初期,各州采取直选、议会选择、选区选择等多元方式选择选举人。到1860年所有采用议会选择方式的州和到1836年所有采用选区选择方式的州,全都改为采用直选方式产生选举人。表面上看,直选方式扩大了选民的选举权和增加了选举规模,提高了民主程度。实质上,新的直选方式相当于在一个面积辽阔的大选区选出多名选举人。它不利于选民了解选举人,削弱了选举人对选民的代表功能,淡化了选举人与选民之间的关联。随着选举人的淡出,政党的作用被强化——政党提名选举人和总统候选人,政党组织竞选,政党收获赢者全得计票的结果。因此,各州采用直选方式是选民获得选票而政党更能决定选举权的过程。
在选择意志上,选举人服从政党意志这一点受到失信选举人制度的保障。自从实行赢者全得规则后,偶尔还有选举人根据个人意志而非政党意志投票。各州政党为了确保选举人服从政党意志,通过各州立法施加约束。在美国50个州里,迄今已有26个州明确规定,选举人必须按照普选结果投票,否则就被称为“失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各州通过立法约束选举人独立选择的行为,在合宪性方面令人质疑。从宪法文本上看,各州议会有权决定选举人产生的规范,上述行为貌似合乎宪法授权。但从宪法及其第12条修正案关于选举人秘密投票的规定以及制宪会议来看,选举人独立选择总统才是立宪初衷。因此,失信选举人的州法涉嫌违背宪法意图。
此外,选举人已经变成了摆设,但繁琐的制度程序却一直滞留到今天。选举人投票程序长达16项,[注]花费一天以上的时间,各州支付数十人的津贴和差旅费用等。而它的功能如同俄亥俄州选举人团主席科恩所说,“是肤浅的”(perfunctory)。尽管科恩已经担任了6届选举人和5届州选举人团主席,但致辞时科恩明确建议废除选举人团制度,而代之以全民直选总统。[注]Robert G.Dixon, Jr.,“Electoral College Procedure”,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50,3(42): 219-220,221.如今,在各州统计选票后总统大选结果已经明了,却还要使用选举人程序再次投票选择总统。这种无用的程序滞留了近两个世纪,不能不说它降低了民主的效率。
二、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产出的不民主性
除了制度内在的不民主性外,美国选举人团制度还不断地产出不民主的政治结果。选票不平等和关键州问题损害了政治平等。少数人总统问题一再挑战着民主合法性。公民投票率长期偏低反映了公民参与比较消极。
首先,在美国总统选举中,选票不平等表现为各州选举人票所代表的人数差异悬殊以及各州选票选举效力不均等。选举人票代表的选民数量差异在小州和大州的比较上尤为典型。在10个人口最少的州,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从16.5万到30万人多一点,而在10个最大的州则从乔治亚州的58.6万到加利福尼亚州的62.8万不等。[注][美]罗伯特·A·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第70、153页。小州和大州选举人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差异在2—4倍之间,出现小州的过分代表权,违反了一人一票的基本民主原则。
选举人票所代表选民数量的悬殊意味着各州选举效力的显著差异。根据对选举人团制度下选民选举效力的首次研究即班加夫研究(the Banzhaf study),在选举人团制度下,一个适当规模的选举组织成员的选举效力,与选举组织的选举效力成正比,与人口的平方根成反比。这意味着在选举人团制度下,大州由于选举人票更多,其选民选举效力超比例地增大,小州由于其人口更少,选民选举效力也会超比例地增大。该推论从20世纪60、70、80年代美国总统选举结果中可以得到验证。根据选举结果,美国51个州选民选举效力差异的情况分为三类。第一类,由于人口最少的州拥有两张与人口不成比例的选举人票,所以其选民选举效力被不成比例地增大。第二类,人口数量在阿拉斯加和新泽西之间的41个州,选民选举效力被不成比例地降低。第三类,人口最多的8个州,选民选举效力又被不成比例地提高。[注]Lawrence D.Longley and James D.Dana, Jr., “New Empirical Estimates of the Biases of the Electoral College for the 1980s”,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84,(37):159-160,162-165.选民选举效力的差异同样背离了民主的平等原则。
其次,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产出的另一个不平等是关键州(swing states or battleground states)问题。达尔提出,关键州即那些两党势均力敌的又人口稠密的州,关键州中的关键群体包括种族的、宗教的、职业的、规模大的全国性群体,以及人口多的城市和工业区。[注][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扩充版)》,顾昕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135页。不同的分析尽管结论略有差别,认为关键州大约有11—16个不等,但都共同指向少数的一些州,而且关键州的数量还在不断缩小。[注]David Hill and Seth C.Mckee, “The Electoral College, Mobilization, and Turnout in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2005,33(5): 707. 另外关键州的数量为:2004年18个,2008年14个,2012年9~10个,2016年14个。2004年数据见https://www2.gwu.edu/~action/2004/battleground04.html; 2008年数据见游天龙、华建平、林垚:《总统是怎么选出来的》,台海出版社,2016年,第49页;2012年的数据见http://www.p2012.org/chrn/fall12.html#tr;2016年的数据见http://www.p2016.org/states/.事实上,关键州和非关键州的区分主要由选举人团制度造成。选举人团制度把美国各州变成了51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人票数不同,只要候选人在一些州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就可以在大选胜出。除了本党的安全州提供选举人票外,两党势均力敌的州就成了总统竞选的关键。
关键州选举的重要性吸引了更高的竞选投入,更高的竞选投入又推高了关键州的选民投票率,结果,美国总统竞选导致人为的民主性地理偏差。例如,2000年总统选举中,两党候选人对关键州的媒体投入指数达368个,非关键州的媒体投入指数只有21个,前者为后者的18倍。对关键州的候选人访问,两党总计为27次,对非关键州只有7次,前者是后者的4倍。2000年大选中关键州的投票率也更高,12个关键州平均投票率为60.2%;高于非关键州平均投票率56.6%。[注]David Hill and Seth C.Mckee, “The Electoral College, Mobilization, and Turnout in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2005,33(5):710,713.这些竞选投入和投票率差异表明,美国总统选举更像是关键州的选举,而非全民的选举。关键州问题激化了少数群体的过分代表,使民主由少数人决定的性质再度凸显。另外,上述民主的地理偏差并非自然原因造成,而是源自选举人票分配这样的人为设计。任何选举制度都难以避免自然因素造成的地理偏差,但它没有理由延续人为制造的民主性地理偏差。
再次,选举人团制度产出的另一个不民主是少数票总统问题。从民主角度看,当选者获得的选民支持率越高,则民意基础越深厚,选举的合法性越强。然而在选举人团制度下,常常产生获得少数选民票却被放大为多数选举人票的当选者,即少数票总统。少数票总统可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单重少数票总统,即获得简单多数但不到半数选民票、然后得到绝对多数选举人票的总统。这类总统虽然合法当选,但是民意基础并不高。自1824 年出现全国选民票记录以来到2016年,有14次这样的选举结果,其中得票率最低的是1860年林肯获得39.2%的选民票。二战后总共18次总统选举,单重少数票总统已经出现5次,约占28%。
第二类是双重少数票总统,即那些得到的选民票不到半数并少于其他候选人,却得到绝对多数选举人票的当选者。1824 年以来上述情况出现过4次。选票差异最大的一次是,2016年大选特朗普获得62 692 411张选票,希拉里获得65 677 168张选票,特朗普比希拉里少2 984 757张选票却仍然当选,创造了双重少数票总统之最。[注]2018年12月6日访问Election Statistics,1920 to Present/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History, Art& Archives,14次单重少数票总统出现于1844、1852、1856、1860、1880、1884、1892、1912、1916、1948、1960、1968、1992、1996年。双重少数票总统出现于1876、1888、2000、2016年。单重和双重少数票总统问题说明,选举人团制度营造了绝对多数的假象,掩盖了选民支持不足的窘状,有悖民主的真实性。
第三类是极端少数票总统,即所获选票不到半数并少于其他候选人,也没有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最终由国会按一州一票方式选举产生。最典型的例证是,18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杰克逊得到41%的选民票,比亚当斯多10%,获得的选举人票也比亚当斯多15张。[注]1824年的数据见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electoral-college/historical.html.但由于四个参选者都没有获得足够的选举人票,最终由国会选举,亚当斯当选。国会投票结果与选民投票结果产生如此南辕北辙的偏差,导致双方的冲突和选举制度的变革。杰克逊的支持者指责亚当斯与议员进行交易,杰克逊不承认国会选举的结果,在美国历史上首次提出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由于这次冲突暴露出选举人团制度无法消除总统候选人与议会之间的勾结,因此从三权分立的原则出发,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从议会党团提名改为各党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杰克逊的例证反映出,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这一少数人选举规则缺乏足够的民主合法性,给少数人的政治交换提供了可能性,易于导致政治不稳定。
最后,选举人团制度产出的不民主还表现为选民参与性不足,投票率较低和选民社会经济差异进一步扩大。从投票率的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上,可以有效衡量民主程度的高低。纵向地看,没有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或实行该制度的初期,以1840—1896年为例,美国总统选举中选民平均投票率约为77%,[注]毛学梅:《论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以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为例》,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20页。而在稳定实行该制度的阶段,以1972—2016年为例,选民平均投票率只有大约56.58%。[注]2018年5月16日访问http://www.democracyinaction.us,该网站2000—2016年总统选举的选民投票率分别为:2000年54.3%,2004年60.7%,2008年61.7%,2012年58.2%,2016年58.9%。2000年之前的数据见Committee for the Study of the American Electorate,从1972年到1996年历届总统选举的选民投票率为56.6%,55.1%,54.7%,56%,53.1%,58.1%,51.5%。虽然也存在诸如政治文化等因素,但是选举人团制度是直接影响选举行为的最重要变量。横向地看,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偏低。利普哈特的研究表明,1971年至1996年间,美国投票率在22个发达民主国家中是第21位。[注][美]罗伯特·A·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第152页。其中大多数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投票率通常都比美国高;欧洲实行简单多数制或绝对多数制的国家投票率也比美国高。因为这些实行多数制的国家采用全国普选,没有地区的区分,不同于选举人团制度以各州为单位普选。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比较,美国选举人团制度都意味着更低的投票率。
投票与选民社会经济差异的关联是另一个衡量选民参与的标准。如果选举能缩小选民总体的社会经济差异,意味着选举的民主性和重要性较高。经验表明,美国的选举改革没有明显提高投票率,反而扩大了选民的社会经济差异。该改革侧重于减少投票时的各种障碍,例如降低选民投票成本,包括邮寄投票、提前投票、允许缺席投票、网络投票等。结果,从1992年、1996年、2000年投票选民与其社会经济差异的关联看,选民收入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他们的投票率越有增加,收入越低受教育程度越低,则投票率越下降。[注]Adam J.Berinsky, “The Perverse Consequencesof Electoral Reform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2005,33(4):486.技术导向的选举改革扩大了选民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
三、选举人团制度的改革争议
选举人团制度除了内在的和产出的不民主外,在制度民主性的社会评价方面,长期存在着改革选举制度的争议。二战以后,要求改革选举制度以推进民主的趋势明显上升,国会在表决修改选举人团制度的议案时,面临通过与否的临界点高达三次。改革的争议不断冲击着选举人团制度,增加制度变革的压力。
在改革的倡议方面,首先是美国国会多次就选举制度改革议案进行表决和辩论,甚至几乎通过议案。在大约200多年间有700多次修改或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议案在国会提出。[注]林宏宇:《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页。1950年,国会再次提出用比例制代替选举人团制度的洛杰(Lodge Gossett)议案,议案获得参议院超过三分之二的赞同通过,但在两院规则委员会搁浅。[注]Robert G.Dixon, Jr., “Electoral College Procedure”,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50,(3):214.1969年,众议院议员再次提出修宪议案,建议用大众直选代替选举人团制度。当选不久的尼克松总统也支持废除该制度。这一议案在众议院以338∶70的比率、83%的支持率获得超多数支持。[注]Lawrence D.Longley and Alan G.Braun, The Politics of Electoral College Reform, Yale University Press,2nd edition,1975,p.154.可惜议案进入参议院后陷入泥潭。在表决是否终结辩论时,尽管54名参议员赞成,仍然没有达到五分之三多数,导致议案不了了之。1977年卡特总统再提直选的修宪建议。[注][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页。1979年,主张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宪法修正案议案获得参议院51票的绝对多数支持,依旧因为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即67票的超多数支持而功亏一篑。尽管三次表决最终都没有通过,但每一次都获得了两院超过半数以上的支持,表决票也接近通过,这些充分说明国会支持修改选举制度的力量已经达到过半优势。
其次,学术界很多学者从民主和平等的角度严厉批评选举人团制度,正如选举研究权威学者佩尔斯(Peirce)2004年所说,“这样问太过分了吗:难道我们不能都有一张算数的选票?”[注]Peirce, N.R.,“Foreword”,in G.C.Edwards III(ed.), Why the Electoral College is Bad for America,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xi.学者们重点讨论了三种替代性选举方案。第一种是直选方案,按两轮多数选举制计票。实行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消除各州权重的影响。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都保留选举人票。第二种方案主张根据总统候选人在各州得到的选民票,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第三种方案采用选区制来计算选举人票,但是各州选举人数依照该州参众议员总数来定,此方法有利于小州。[注]Carleton W.Sterling, “The Electoral College and Impact of Popular Vote Distribution”, American Politics Quarterly, 1974,2(2):180,198-200.上述三种方案都能避免双重少数票总统问题。另外,这三种方案都建议废除选举人投票部分,使选举制度更有效率。
普通民众支持选举制度改革的也大有人在,表达形式主要有民众意见和公民运动。1968年总统选举后不久,一项盖洛普调查表明,81%的被调查者赞成普选产生总统,12%反对,7%没有做出判断,[注]Lawrence D.Longley and Alan G.Braun, The Politics of Electoral College Reform, Yale University Press,2nd edition,1975,p.154.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支持普选总统方案。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提出选举人团制度的六个缺点,“过时、不民主、复杂、含混、间接、危险”。[注]刘晨光:《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弊病、因缘与改革》,《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7期。“全国公民投票运动”(Campaign for a National Popular Vote)团体则建议大州把其选举人票投给获得多数全国选民票的候选人,以确保当选者能代表多数人的民意。[注][美]桑福德·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时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1页。
在反对选举制度改革方面,有学者提出保守的理由。1977年参议院宪法委员会讨论选举议案时,政治理论家戴蒙德(Martin Diamond)提出了对选举人团制度的辩护。他认为,第一,选举人团制度不是不民主而是不够“全国性”。第二,根据联邦制,需要更加顾及小州利益和各州平等,因此实行各州选举,而只要在各州采用赢者全得制,就无法避免少数票总统。第三,选举人团制度保护了两党制,如果改为按比例产生选举人票,就可能产生小党,这样将改变两党制。“而对联邦制和两党制的改变,是动摇了美国的宪政体制。”[注]刘晨光:《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弊病、因缘与改革》,《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7期。戴蒙德的三点理由貌似充分,其实是为现状辩护。不够全国性的民主,其实就是不够民主。对小州的保护导致人口中等的州的选举劣势,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不是对全体公民更平等的民主,而一味强调对小州的保护。另外,从保持政治竞争活力的角度,通过设置选举门槛而允许第三党获得一定选举利益有其必要性。
也有学者认同选举人团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但提出即便改革选举制度也未必能解决那些缺陷,或许还将产生新问题。例如,媒体市场因素和政党因素仍然有投入的偏差。这些学者还认为选举人团制度的缺陷被夸大,直选制度也没有那么革命性,不能在实质上增加总统选举的民主性。[注]Darshan J.Goux and David A.Hopkins, “The Empirical Implications of Electoral College Reform”,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2008,36(6): 868-877.这种观点过于苛求选举制度改革,没有意识到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还忽略了选举改革能够有效解决关键州和少数人总统问题的益处。除了争论选举制度民主性问题外,对于选举人环节名存实亡却还在运行其繁琐的程序,美国社会多有诟病。
四、结 论
总体而言,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产生了各种不民主的问题。就制度本身来说,制宪会议塑造了选举制度不民主的本质,赢者全得规则具有民主性不高的制度效应,选举人功能失效降低了选举质量,延续此机制又浪费着民主成本。在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产出方面,选票价值差异和关键州的民主地理差异凸显了政治平等的缺乏,少数票总统问题反映出选举合法性不足,选民投票率走低意味着选民参与的相对消极。美国社会对选举人团制度改革的争论,体现了对其民主性的不满和质疑。改革支持者从国会修宪、学者建议和公民运动角度,要求更高程度的民主选举,反对者强调维持现状,表达不同意见。达尔曾说,从更民主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至少包含着七种重要的缺陷,如今其他六种缺陷或者消失或者得到了改善,只有总统选举制度依然不断产生着非民主的后果。[注][美]罗伯特·A·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第15-18页。如今,随着民主发展更加深入的趋势,选举制度向更民主方向的改革亦成为潮流。现实民主需求与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之间的背离构成美国政治和法律的隐患,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