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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观视野下民间金融监管立法

2019-12-16孙楠

商情 2019年50期
关键词:金融安全民间金融

孙楠

【摘要】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用户最为主要的融资来源,但是也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安全隐患。现阶段我国在民间金融监管领域正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首先对民间金融发展问题以及民间金融业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基于金融安全观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安全 民间金融 监管立法

现阶段民间金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在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2012之后,现阶段我国在民间金融监管领域正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首先对民间金融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金融行业的安全。因此站在国家金融安全角度,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力度,形成系统完善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保障我国民间金融的安全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民间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1.1民间金融风波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经济于2012年整体进入下行发展通道,受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影现阶段我国在民间金融监管领域正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首先对民间金融发特别是部分地区民间金融资金链断裂,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受民间金融风险影响,很多中小型企业破产倒闭。

1.2民间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激增

在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借贷已经具有十分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发展模式下,民间金融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用户最主要的贷款来源。但是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民间金融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借贷违约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四川省截止到2015年12月所接收到的全年民间金融借贷案件数量为55154件,比2014年增长了32.43%。

1.3民间金融风波引发了社会信用危机

由于民间金融广泛的社会基础,在风波发生过程中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信用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在该民间金融风波中发生了大量的借贷违约情况,很多民间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借贷人员发生跑路,导致投资者发生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经过该民间金融风波后,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相互信任,同时对我国社会的道德观念以及经济秩序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2民间金融业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立法中缺乏金融安全观念

当前我国关于民间金融对监管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监管立法,而对于金融发展内在规律以及金融行业与国家总体安全之间的关系研究的还不够具体。有关民间金融立法模式,在法学界依然存在对市场本位论和行政主导论之间。支持市场本位论的一方学者认为,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更加注重市场对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契约精神,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就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立法来说,市场本位论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受我国具体国情影响,依然在如何具体的实践当中存在很多的挑战。一是市场本位论对理论前提是经济自由主义,强调市场开放,放宽政府管理,所以当前对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偏于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私权保护,但是对于投资者权利保护不足。二是市场本位论将民间借贷金融的具体活动与民事活动采取同等看待,并没有对没有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进行细致周到的考虑,尤其是对于社会稳定以及金融安全的影响估计不足。

2.2民间金融监管立法目标不明确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近些年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政策来引导规范约束民间金融的发展,为民间金融的更好更快的发展确定了方向,于此同时,并没有对如何促进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目标进行明确。早在2015年,我国相关部门就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明确表态度,并全力予以支持。但是关于监管方面仅是论述了问题解决的原则,并没有明确最终的监管目的。

2.3民间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

自从2012年我国民间金融风波之后,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民间金融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民间金融不同于常规金融,其民进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在民间金融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民间金融的监管无论是在监督主体,还是在监管方式上,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由于受到民间金融这种特殊行业标准的制约,极容易导致其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职责不清等混乱状态。

2.4地方政府关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态度影响监管效果

民间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民间金融持保护鼓励态度。因此当地方政府积极鼓励支持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央政府对民间金融发展进行严格监管相冲突时,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来缓解中央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进而在很大程度上了影响了民间金融的监管效果。特别是在地方金融不影响社会稳定以及金融安全时,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不干预的管理方式。

3基于金融安全观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

3.1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是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也是国家竞争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金融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在开展民间金融监管立法时将民间金融行业监管纳入国家整体安全体系建设中,保障金融安全是民间金融以及常规金融监管立法的首要原则。社会实践已经充分表示民间金融对于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将会为我国实体经济以及国家安全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

3.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

我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严重的危害,一旦其爆发,将会对我国整个金融行业以及全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导致发生全行业危机。近些年我国民间金融危机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管的缺乏。系统性金融风险无法基于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防范,因此只能通过强化对金融行业的立法监管來提供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3.3采取一元化监管

现阶段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满足我国当前金融行业多元化发展对监管的需求。就我国民间金融来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民间金融经营模式种类繁多、类型复杂,表现为混业经营趋势,因此传统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难以适用。当前国际上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的监管已经逐渐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发展为功能监管模式。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监管效果较差,监管效率较低,而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本着宏观开放以及微观审慎的监管原则,有助于强化中央银行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在一元化监管的大背景下,可以给予民间金融相应的合法地位,逐渐转变传统多机构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并且采用立法的形式对中央银行关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能、监管措施以及监管对象等进行明确。

3.4采取审慎监管原则

在学术界将审慎监管原则又称之为风险性监管原则,其要求为:“被监管机构以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机构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监管部门据此判断、评估、监测、预警和控制被监管机构风险,适时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在我国过去的金融监管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审慎监管原则,其主要目的为有效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当前世界上不同国家关于民间金融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相对来说不同监管模式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一个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应该基于本国的具体国情,综合考虑民间金融的形成途径、发展环境以及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应该考虑国家的立法取向,进而采取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最为主要的融资来源,但是由于投资者缺乏足够的金融投资知识,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进而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政府行政主导特色,因此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加强政府的宏观引导和监督力度。近些年我国政府在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一直采取审慎的态度,加强风险防控。因此我国民间金融也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模式,严厉打击民间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基于上述分析,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民间金融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民间金融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复杂,为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我国在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措施,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立法工作,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提高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确保民间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曙光,轩兴堃.民间金融规范化改革研究——基于经济学、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8,276(6):52-57.

[2]王位洲,王彬彬,刘源.非正规金融视阈下的民间金融监管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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