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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实现的制度条件

2019-12-15

伦理学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条件利益成员

刘 艳

共享是被当代人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确立共享理念,就是为了实现共享,而不是将其视为在遥远的将来才会变成现实的生活状态。共享要得以实现,必需诸多条件,其中,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条件。就此而言,关于共享问题的研究,不只是对于共享理念、共享价值目标或者理想等进行研究,同时应该对于共享的实现条件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会对共享问题进行全面的探究,才会有效地促进共享的实现。

一、共享的实现必需制度条件

当代社会存在两个基本事实,在经济上是市场经济,各个经济主体的独特利益都被承认;在政治上是各个主权国家彼此独立。这两个基本事实不仅影响着人们对于共享理念及其价值目标的理解,而且使人们尤为关注共享实现的制度条件。在我们看来,制度不仅是实现共享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其主要条件。

1.制度是共享实现的必要条件

共享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具备了包括合理制度在内的良好社会条件,“人们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1](P121)。虽然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努力追求其私人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1](P121),因此,人们会自觉意识到他们的利益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有着共享的可能。不过,因为人们都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想要获取较多而非较少的份额,这样,他们就势必存在利益方面的冲突。利益冲突要得到顺利化解,就需要有相应的规范或者规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选择”[1](P121)。这样的规范或者规则就是制度。制度在不同范围、用不同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规则框架,在这一规则框架中,人们可以预见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结果,从而增进彼此的合作与信任,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是共享实现的前提条件。然而,市场经济社会总是隐含着破坏共享的因素。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一部分人获取了资源,必定会使另一部分人失去资源,其结果就是个体之间产生了利益差距。无论是给弱者提供更多机会和帮助,还是按强者意愿去行动,都会使人产生不公平感,继而成为社会无序和混乱的诱因。不仅如此,市场个体的行为具有自主性,个体之间互不干预,也不愿受他人牵制。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并且清醒地意识到外在规范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得他们难以心甘情愿地遵循规范和要求,只要一有机会,就会逃避甚至违背它们,其结果是社会秩序会经常遭到威胁。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活动的边界,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利益侵犯;制度能以较低的代价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有效化解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冲突,促进整体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力量的整合,为共享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

2.制度是共享实现的主要条件

共享是同代甚至代际之间人们的共享,是需要共享者具备一定道德素质并付出某种努力的共享。作为共享的主体,他(或者她)需要有一种超越自身这一个体的情感,必需有一种基本的道德能力或者价值判断。这些情感、道德能力或者价值判断,是制度向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制度所规定的人们得以共享的必备条件。这些共享条件也可以称之为共享能力。人的这种共享能力有利于应对社会资源相对稀缺这一客观事实的挑战,使得人性的利己本性因共享的正义感往往得不到张扬。

作为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人,每一独立个体都必须依靠现实的物质财富及社会资源才能生存和发展,他不断地为自身创造着财富以满足“私享”,却又同时面临着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独享”。这种不正义会阻碍着“共享”的实现。为了实现共享,有人将个体道德修养作为实现共享的前提条件,认为如果一个人道德修养好,道德品质高尚,他(或者她)就一定会做出利他行为甚至自我牺牲。然而,由于受资源的稀缺性和道德能力的不确定性的影响,一个人的高尚境界可能会难以保持,其利他行为可能会大打折扣,无力独立承担实现共享的重任。事实上,当代社会中慈善者众多,捐赠量远超前人,但是,对于共享的实现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可见,慈善等方式虽然是实现共享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对于实现共享来说,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慈善等方式不同,制度是实现共享的主要条件。因为,首先,合理的制度是对于具有稀缺性资源的利用的规定,既考虑同代人之间应该如何共享资源,又考虑代际之间如何合理共享资源;其次,制度是产生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是用来规范公共生活的,也就是说,制度是关照生活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所有人的权利或者共享的,是关注所有人的共享的,这是与具体慈善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和特定内容截然不同的;再次,制度总是与实现共享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密切相联的,它视实现共享为一个长期的过程,长久地保护每个人的应得利益;最后,制度包含着对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考虑,既维护每个人共享的权利,又要求每个人履行在共享方面的相应义务。

二、实现共享所需要的主要制度

制度是实现共享的主要条件,起着其他条件不可替代的作用。问题是这样的制度主要有哪些?目前学术界尚未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共享的实现不需要制度条件。可喜的是,在我国实现共享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了实现共享必需哪些主要制度的问题,习近平所强调的“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2]就蕴含着实现共享所需要的制度。换句话说,实现共享的制度主要有三类,即规定“由谁共享”的制度、规定“共享什么”的制度和规定“怎样共享”制度,它们分别对共享主体、共享客体和共享方式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共享主体的全民性

“由谁共享”是一个谁有共享的资格的问题,它指的就是共享的实践主体、价值主体。“共享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道路”[3]全民共享立足于每个人有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实现,不分性别、文化程度、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共享主体的全民性强调的是所有人都具有共享的道德资格,任何人都不应该被排除在共享主体范围以外。这是有关共享实现的制度应该有的内容。值得指出的是,共享主体既有共时性存在的主体,又有历时性存在的主体。共时性存在的主体既可以作为特定国家成员的主体,又可以作为全世界成员的主体。与此相联系,共享既是特定国家所有成员的共享,又是全世界所有成员的共享。历时性存在的主体是不同代的人,这就是说,共享主体不仅限于当代人,而且还包括后代人。由此所决定,制度应该对代内共享和代际共享作出明确规定。

2.共享内容的全面性

共享的内容就是“共享什么”,也就是共享的客体。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既包括物质成果,也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非物质成果。共享内容的全面性要求制度不仅对于共享的范围进行规定,而且对于共享的边界也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共享内容的全面性意味着共享的范围不应该局限于社会所创造的物质成果,而是人在特定时空所创造的全部成果;共享的边界不应该由人随心所欲地确定,而应该由必然性(即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即共享的内容不应该超越现有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如果超出这种限制,就会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灾难。

3.共享责任的共担性

人们总是乐于共享的,但并非都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么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降低自己应该付出的代价;要么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做“逃票乘客”,只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履行任何义务。假若所有的人都做“逃票乘客”,共享就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实现共享,所有的人都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共建”,就是每个人通过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来参与社会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只有在发展过程中人人参与、人人尽力,才可能实现在发展成果上的人人共享[4]。合理的制度不仅应该以各种共享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其内容,而且应该对每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4.共享程度的过程性

共享总是与共享的客体联系在一起的,共享的程度总是由共享客体的状况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人们的期待所决定的。共享客体就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财富,它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活动的产物。因此,社会历史阶段不同,人们的实践活动不同,共享的客体也就有所不同。可见,共享客体总是随着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表现出历史性或者过程性。这种历史性或者过程性决定了共享程度的过程性,意味着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共享程度是不一样的。由于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改善,也由于人们有着在其多样性需要驱动下的越来越多样化的价值追求,因此,共享客体总是越来越丰富和完美,共享程度也因此而表现为一个不断得以提高的渐进过程。正是因为共享的客体和程度具有渐进性和过程性,所以,合理的制度应该根据具体的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情况来予以规定,应该根据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来调整,也应该让全体社会成员懂得:要更多更好地进行共享,就必须首先改善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不断促进社会发展,积累更多财富,致力于将用于共享的“蛋糕”做大。

要实现共享,就必须围绕着上述几个方面来制定主要制度。尽管这样的主要制度总是随着自然界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应该有所调整的,然而,全民参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却是其中最主要的制度。

(1)全民参与制度。共享是与其客体直接相关的,是对于社会发展中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共享。这意味着,只有社会发展了,只有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被创造出来了,才会有共享的客体。社会发展,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创造,这不是部分人的事情,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事情,必需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实现共享所必需建立的全民参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承认所有的人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共享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存为前提的,没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存,是谈不上共享的。在此意义上,承认一个人的社会成员资格,也就承认他进行共享的权利。如果一个人的社会成员资格不被承认,那么,他就被排除在共享主体的范围之外。这就是说,承认一个人的社会成员资格,就是承认他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时空中的共享主体。其次,它强调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共建共享的参与权。共享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享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用。而社会发展成果非一人之力所能取得的,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一起共同建设。可以说,无论是共享还是共建,都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完善共享的全民参与制度就是引导广大民众参与到共建共享当中来,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共享进程,构建全民共建共享格局。最后,它注重建立全民参与的激励机制。在明确共享实现的任务和要求之后,如何确保共享实现的各项政策或者机制落到实处的问题就备受人们关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共享理念的确立、共享制度的建立并不能解决共享实现的所有问题,存在着有人乐于享有而不愿付出相应代价、千方百计做“逃票乘客”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更好且持续地实现共享,整个社会就应该建立多种激励机制来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共建共享的力度,合力推进共享实现进程,使得共同建设的成果更多地惠及民众,真正让全体社会成员成为共享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人。

(2)民生保障制度。共享以民生为重要内容,民生问题主要是公共服务问题。因此,要实现共享,就需要通过发挥民生保障制度的作用来使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有效公平分配。民生保障制度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有如下制度。首先,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以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重点确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领域的社会保障基金,目的在于解除全体社会成员的疾病、养老、就业等问题,尤其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平等享受社会进步的福利。其次,要有公平的教育制度。要保障民生,重要的在于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抓住并利用社会资源的机会,进一步培养出捕捉这样的机会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整个社会就应该建立健全公平的教育制度。教育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民生制度建构的基础和关键所在。公平的教育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的情况下,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分配与合理分配,让优良的教育资源从经济发达地区合理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使得经济贫困的学生也能平等地享有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和水平,将教育共享落到实处,加快实现教育公平。最后,要有公平的劳动就业制度。民生问题最根本的是劳动就业问题。共享要实现,离不开公平的劳动就业制度,努力为劳动者建立起一个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在当代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仍然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因此,劳动就业制度的公平与否就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收入的差异。而要建设好就业这个关系到人们生计问题的大工程,需要为人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创造有利条件。为此,需要统筹城乡发展,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构建覆盖全国各地区的、广泛、完善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需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以创业来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途径,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

(3)利益分配制度。科学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实践成果共享和实现公平公正的最关键步骤。实现共享,就必须建立利益分配制度,实现利益的公正分配、调节,让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实现。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化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使得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实现共享,就应该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调节分配关系和秩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缓解贫富分化,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针对初次分配带来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科学设计社会再分配制度,即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调节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利益补偿制度等,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把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和物质财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解决好地区、城乡与行业等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鼓励社会物质财富调节的“第三次分配”,即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支持来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创办慈善组织,规范社会救助事业等。只有多措并举,才会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有机结合的合理的相对均衡的收入分配格局,把社会分化、社会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发展的成果。

三、发挥制度条件在实现共享中的作用

共享的实现,必须以制定有关“由谁共享”“共享什么”和“怎样共享”三方面的制度为前提,关键在于发挥这三类制度的作用。因此,要更好地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必须既要使有关共享的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又要以各种主体自觉地运行这些制度为前提。

1.制度设计要合理

共享的实现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进行的,离开了某种社会秩序,即使已经获得了很多的物质财富,共享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建构、整合和维持某种社会秩序,就离不开制度。由于实现共享所必需的制度必须是合理的制度,因此,就必须使制度建立在合理的道德基础之上,也就是有关共享的制度在设计和安排时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度是人类建构现代文明生活、追求普遍公正并实践公正的第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制度的公正与否是衡量国家能否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不正义,共享的实现也就不可能。

制度的合道德性是维系社会稳定、加强社会认同,进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为只有制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同和服从,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才会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个体行为的分散性、资源的有限性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多样性,才会充分地发挥其对共享理念的引导作用[5]。因此,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种行为,其设立就应该以合理的道德为基础。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才是道德上合理的?决定制度合理性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制度符合人类活动之根本目的的程度,即解决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程度;一是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程度。显然,只有既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反映需要发展规律,既符合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又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才具有道德合理性[5]。有关共享实现的制度应该以正义为价值取向,应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成员利益需要,为社会发展提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公正机制和确保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

制度设计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关键是实现制度中的程序伦理。制度设计中的程序伦理是一个愈益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制订制度中的程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具有内在的善性;其二是程序的“外在价值”,它取向于设计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就后者而言,它所考虑的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会制定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6]。

除了制度设计程序应该合理以外,有关共享实现的制度的合理性还应该包括制度内容方面的合理性。这种合理的制度内容是指合理、公平、平等地规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人总是在社会制度中生活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内容都是由某种制度确定的。制度掌管着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并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和负担。正义是有关实现共享的制度的首要道德原则,它是处理人与人、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最高价值要求,是衡量国家制度合理性的根本标准。正义的主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正义的目标是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而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需要在一种稳定的秩序中通过相互合作实现的[7]。

正如罗尔斯所说:“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维护得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1]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应该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应该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享实现的制度给出了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有效性的规则和准则。在这种规则和准则的范围内,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合理的,符合道德规范的。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6]。

2.制度运行靠自觉

这种自觉应该包括作为全体的共识与作为个体的自律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实现共享的制度所达成的共识。共享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于民众形成共识。有关共享的制度可否顺利运行取决于主体的道德自觉,这种自觉是建立在民众对制度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的。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社会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和冲突凸显,秉持不同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的个人、群体之间能否达成共识,关系到共享的实现程度。规范合理的制度是公民之间自由对话与自主协商的工具和保障,它会一视同仁地对待人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一旦人们就共享实现的制度体系达成了共识,就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贫富差距缩小到合理的范围,进而缓和甚至完全化解冲突和矛盾,减少社会力量的内耗,为共享实现提供强大的合力支持。

究竟怎样才会达成这种制度共识?主要有两条途径或者两种机制。其一,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引导作用,深入普及共享的理念及相关制度知识,促进民众对共享制度的理解,帮助其形成共识,将共享的目标渗透入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当中去,进而使社会成员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共建共享的进程当中来。

其二,民主协商是公民实现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达成共识的重要方式。只有充分表达民意,才能维护民众利益,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共享。因此,要加快民主政治建设,为广大民众表达自己的愿望、反映诉求,提供良好的平台以及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一方面,需要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人们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保持多元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制度、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功能,以及社会团体、民众自治组织代表人们表达合理化诉求的作用。这将促进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和社会阶层结构,最终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个层面,就是作为个体的自律,就是人们对于实现共享的制度的自觉遵守。全体社会成员达成关于实现共享的制度的共识固然重要,但是,它仅凭自己却无法实现共享。只有有关实现共享的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以运行,共享才会真正地实现。而实现共享的制度要得以运行,没有人们对于制度运行的自觉自愿遵守、没有每个人的自律是不可能的。

制度运行的主体自觉性依赖于主体自主意识的觉醒。这种主体自觉性主要是道德自觉或者自律,它与人的受动性的类本质密切相关,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所要作用的客体——制度在理解基础上的遵从。在遵守有关实现共享的制度方面,道德自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对制度正义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心甘情愿”,表现为“不仅应当如此,而且乐于如此”,我们称之为道德自觉的高级形态。另一种是慑于不遵从制度的恶劣后果的畏惧的“不得不如此”,我们称之为道德自觉的低级形态[8]。这种道德自觉的效应往往是道德个体的循规蹈矩和道德群体的平和有序,这正是制度良性运行所需要的。总体而言,个体主体道德自觉的形成离不开两种力量,一种是道德的力量,另一种是法律等制度的力量。

第一种主体道德自觉是将共享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制度运行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上。这种道德自觉或者个人德性的形成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关于其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前提预设。第一个前提预设是关于道德的本性的,它是康德式的,即道德是与感性因素对立的,是拒斥感性因素的。既然如此,那么,有道德的人就会自觉地不去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第二个前提预设是关于道德人格的。它认为,一个人一旦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理性,他就会始终如一地保持自己的道德立场,固守自己的道德阵地,不会因任何理由而改变[4]。

问题在于,如果缺乏深刻的人性根基和有力的环境支撑,人的德性就会变得相当脆弱。事实的确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若是遵循功利原则,受物欲的驱动和金钱的诱惑,就会不顾一切地追求私利。于是,道德堤防将纷纷崩溃,社会秩序将面临严峻的考验。这势必造成社会的无序,以至于使社会失去最基本的秩序保证。由于存在上述情形,因而,共享要实现,就需要我们进行道德教育,借助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为制度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便使公民将外在的强制和约束转化为自身行动的内在准则。

当今,市场经济使各个个体都处于生存竞争之中,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这使有的个体的道德水准达不到“心甘情愿”地为实现共享履行应尽义务的境界。于是,就必须求助于第二种力量,即用法律等制度来强制规范,使各个主体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得不如此”,以保障共享实现制度的正常运行。相对于道德是依靠内心信念和外在舆论来实现其调节、批判和整合功能而言,制度着重于提供外部的约束,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实施。良法是保证共享的制度运行的基础。制度是支配现代社会和人发展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制度持久有效地限制个人的随意性和自我膨胀的本性,合乎实际地确定个人美德的主体内容和价值目标。正是制度的这种根本性和优先性,成为了有关共享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和主要力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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