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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内容查明之探析

2019-12-15张忆峰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外国

张忆峰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当案件涉及到对涉外民事商事的审查裁判时,首先需要通过识别以确定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只有查明了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法院才能够更加准确地援引更具体的实体法中的内容来审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概述

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在国际私法适用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二十一世纪,科技的进步和交通便利程度的大幅提升,各国之间贸易往来增多带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传播,这样日益加深的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不可避免的导致涉外纠纷增多。在这样的经济文化氛围中,我们要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认识提高到更深的层次,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各国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完美解决,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

二、外国法的性质之争

(一)外国法是一般事实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外国法中的相关事实与国际私法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外国法可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直接性的适用,法院不得干涉外国法律的适用。采取这种做法当然也有其内在的理论依据:既然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指引的外国法是一般事实,那么就应该根据民商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规范证明责任在于当事人。

(二)外国法是一种特殊事实

有学者的观点是把外国法律看做一种特殊的事实,否定与案件事实类型相同的事实,同时外国法不是指案件的一般事实,而是特指更加具有事实意义的一系列特殊附加事实。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又主要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是可以直接认定的。

(三)外国法是一种替代事实

此种观点的视角与第二种观点的视角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出发点并不截然相同。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外国法律是一种替代性事实。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自由选择任意性的外国法律规范。

(四)外国法与内国法效力相同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内国法通过冲突规范将外国法纳入其国内法律规范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外国法律内容的确定应该和国内规范内容都是通过同一程序,外国法与内国法的在适用上可以说是没有特别大的不同之处。

三、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替代性适用,目前世界上多数法域认同此方法。至于取代国内法的原因,则有各种解释。部分学者主张,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可以直接适用内法域的具体法律规范。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也是最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解决方式。如果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对外国法律的内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此时法院可以适用推定无法查明外国法,直接适用本国法或者本法域的具体法律规范。接下来,如果仍然存在关于外国法律确切内容的争论,外国法律仍然被认为与内国法律相同,此时内国法律最终适用于处理案件。

(二)不予考虑适用。外国法律举证责任人不提供证据的,司法裁判者可以直接不予考虑适用。法院直接适用内国法,其理由在于认为外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外国法律是非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且当事人也无法证明外国法律可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可以驳回其主张或辩护,理由是认为当事人的这种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同时,当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时,法院可以认为原告的主张或被告的辩护是没有根据的,就像当事人不能有效地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或者其辩护理由的事实,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可以不予考虑适用。

(三)依不同情况,类推适用本国法或者不予考虑适用。美国的司法判例显示,如果遇到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困境,通常是将外国法分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和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两种情况,分类处理。

(四)适用与外国法相似法律。在不清楚外国法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从以前的法律或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推断出它的内容。但是,这种做法给内国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与外国法相类似这一标准并不客观,可能导致类似案件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这给一国的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这种适用情况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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