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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产权房”的成因及对策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保障性

李 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17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热点始于2007年,这一年,城市的房价进入了快速上涨时期。该类房的出现不仅涉及国家土地与住房政策,同时也涉及国家耕地保护与人民群众居住权益,故对该问题,应予以妥善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从特点来看,“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进行备案,所以“小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小产权房”的隐患

风险一,没有国家发放的产权证。因建在集体土地上,该类房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不能向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风险二,拆迁难补偿。在政府规定范围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规划相冲突,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业主也可能因此得不到拆迁安置补偿。在个别情况下,一些业主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但数额相较于业主为购房或建房所投入的成本,远不足以弥补损失。风险三,质量难保证。这类房多是未经国家批准,没有按照严格标准施工的项目,难以保障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风险四,遗赠时存在问题。由于缺乏产权,将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诸多麻烦。

二、探究“小产权房”的成因

(一)经济利益带来的开发乱象

由于“小产权房”建在集体土地上,没有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税费,其开发成本自然要比正常开发的商品房低。开放商不用投入税费成本即可建造房屋出售,这其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差可想而知。这类房产的开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占用了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利于对农田耕地的保护。

(二)城市房价持续快速攀升

城市的高速发展,使得城市房价飞速提升,相较于价格昂贵的商品房或是一房难求的经济适用房而言,“小产权房”似乎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一些“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普通商品房价格的一半左右,这对于无法负担高昂房价的部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而言,以较低的购房成本享受几十年的产住房,无疑是很大的诱惑。于是,一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价格的低廉掩盖了有可能要承担的风险,市场需求旺盛也加速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及相关立法工作

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体系,推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法律规制,严肃对待“小产权房”买卖,杜绝个别开发商在利益驱使下作出不法行为。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

(二)规范引导存量“小产权房”

在摸清存量“小产权房”底数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重估,予以分类处理。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质量安全的部分,按照重估价格给予优惠,在补缴各类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后,补办产权证,使其享受商品房待遇,以此解决产权问题。亦可由政府出面收购,将该类房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既可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又可减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对于存在非法占用耕地、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房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部分,则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严格管理。

(三)加强监管,杜绝新增违规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任务在于严格控制新增“小产权房”。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综合服务,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警和事中监督。强化对乡镇和村级行政队伍的管理,加强巡查力度,对违法新建决不手软,从快从严,该拆就拆,该罚就罚。

(四)构建合理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构建合理有序的房地产市场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支撑。要进行指导买房需求,使得消费能力的超前和无效要求相对减少,同时,需加强建设住房,保障城市中低收入者有居住所并普及法律教育,让城市居民对“小产权房”负面影响和违规购买严重后果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全面审视集体土地相关问题,统筹规划,切实保障农民权益。需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关注住房问题,提高住房水平,改进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以期为实现百姓安居乐业,为营造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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