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婚疾病范围探析
2019-12-15陈计君
陈计君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一、概述
疾病婚,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从字义上理解,就是婚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范围形成的婚姻关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修订)第7条第2项对禁婚疾病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采用的是概括式,但并没有对禁婚疾病的范围进行详细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施行),该法在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类禁婚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对于这三类禁婚疾病,精神病患者因其智力和精神的不稳定性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应在禁婚之列,但对于另外两类疾病,现行婚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显然是基于医学上“孕育优质后代”理由而予以禁止结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二、禁婚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禁婚制度由来已久,从西周开始就有禁婚制度,后被历朝历代所继承并不断改进。传宗接代即延续后代是古人结婚的重要目的,对于皇亲国戚而言国需后继有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需传宗接代,因此多生优生是古人十分重视的事情。《左传》中有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同姓结婚几乎等同于近亲结婚会导致各种疾病,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其次是宦官不得娶妻制度,宦官由于生理上不能生育的缺陷,与古代传宗接代的婚姻目的相违背,是禁止结婚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将精神病、麻风病、花柳病划到禁止结婚的范围内。新中国成立以后,婚姻法中禁婚疾病制度也不断发展,1950年的《婚姻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但也再此基础上进行了删减。首先删除了禁止无性能力者结婚的条款,人在生理上的缺陷是无法选择的,但该缺陷不具备传染性和遗传性,不会危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在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明知并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婚。其次删除了患花柳病的人禁止结婚的条款,随着科技的进步,医疗水平的发展,花柳病不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通过治疗可以使其痊愈。从婚姻法的立法演变上可以看到,立法随着社会实际现状的变化而变化,是不断完善变化的。
三、婚前体检制度
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简称婚检制度,根据我国1995年《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婚检制度其实就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准备结婚的双方男女依法到特定机关进行的特定的医学上的身体检查的制度。以此来筛查隐性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减少婴儿先天性疾病的患病率及出生。并且通过婚前体检制度,可以发现隐藏的疾病,对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提出治疗或者暂缓结婚的意见,有利于双方男女家庭和谐,也有利于繁衍优质下一代,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婚前体检制度由强制体检转变成自愿性体检。有学者认为自愿性婚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强制婚检中有些许的弊端,婚检的体检费为公民结婚增加了负担。另一些学者认为强制婚检制度能让夫妻双方更加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增加夫妻感情,也有利于降低先天性疾病婴儿的出生率,符合优生的理念。
四、总结
结婚是两个人私人的行为,是否缔结婚约是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彼此身体心理情况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思想潮流的不断碰撞,很多年轻婚姻当事人其初始动机并不是孕育优质后代,而是彼此产生了真正的爱情。禁婚疾病制度违背了私法自治理念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它限制了患病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权。其次,婚姻生育功能逐渐弱化,很多男女结婚的目的并不是传宗接代,如若双方当事人愿意因疾病而放弃生育,法律应允许其进行登记结婚。并且,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很多疾病都可以做母婴阻断,大大降低了母婴传播率,减少了先天性疾病婴儿的出生。同时,医疗技术不断进步,生育的方式也逐渐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体外受精、试管婴儿等方式达到生育的的目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婚姻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