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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探讨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

赵 隽 陈 曦

1.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2.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海南 三亚 572000

现代股份公司法面临的形势不同于近代股份公司法。因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出现,部分公司对巨额资金的需求增加,市场对公司适应性的要求也提高了,因此股份公司法迎来了新的趋势,而这种趋势影响着正在建立中的我国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因此对股份公司法的新趋势加以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从资本确定制到授权资本制

资本确定制,又称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制有四个特征:第一,在企业成立时资本估值必须明确写入章程;第二,所有股份必须有相应的股人承担;第三,公司成立条件是必须满足前两者的要求;第四,在公司成立后,关于股份的更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来讨论决定,并以此基础来修改公司章程。资本确定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完善公司财务结构、稳定公司发展。而相比较资本确定制,授权资本制的优势在于股东不需要处理全部的股份,让公司的成立变得更加容易。虽然现在的制度变为了授权资本制,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授权资本制并不是完全舍弃了资本确定制,它是在资本确定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制度。

二、强化对法人股份的规范

(一)对公司法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加以规范

企业法一般都坚持股份有限企业不能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在一些法定例外的情形下,是允许企业收购自身股份的。简单来说就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所以我们对公司法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这方面应该加以限制。当然不仅仅要对收购股份,还要限制股份的权利,例如自持股份不能具有表决权,并且自持股份的比例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如果自持股份过多必须采取合法的措施来解决股份,例如分拨给员工、对外出售等方法。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在公司法中还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股东一旦投入资金则不能收回的原则。企业自持股份从而获得股票,则称之为股东。而如果股东与企业投资人是同一主体的话,一旦他们收回股份,无异于撤资,那么其他股东的权益则会受到损失,企业的发展也随之会受到巨大的影响。第二,企业股东的所有股份都要坚持一律平等的原则。无论在什么环境中,公平是极其重要的,失去公平则会导致混乱。所以公平原则是企业法中必须要遵循的。法律规定每个股权都拥有平等的分配、表决权、获取权等。假如企业自持股份,那么企业持股人自身的优越感,会给其他股东心理上的不公平感,而企业自身持股人的权利也要比其他股东的权利更大,造成企业的不公平,因此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对公司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规范

公司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在国外是比较常见的。在外国的企业法中,是允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的。但这种情况有利就有弊,好处是可以促使公司发展更深一个层次,而对于坏处企业法则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来限制公司法人持股的行为。

1.要求持股人有必要的通知职责。意思就是一个公司的法人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时,那么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来执行通知职责。这样做的原因是避免持股公司对被持有公司的随意安排。当然因为各个国家的政策不同,因此对于执行通知职责的法定持股比值也不尽相同。

2.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持股。这个规定是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两个公司认购自身的股份,影响两个公司的发展。

3.维护少数股东的权益。因为大股东的权利受到的保证更多,从而忽视少数股东的权益,所以当前我们也应该注重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要求大股东的权利不能过大,并且不得运用职权来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与约束。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限制性规定都是来自不同的国家企业法,这表明在股份公司的发展中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弊病,也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来解决。所以要求国家要根据自身的国情来制定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权限的弱化,董事会权限的强化

(一)少数大股东的控制和众多小股东的存在

随着世界的发展以及不断地进步,股份公司的规模逐渐从中型发展到大型,甚至到特大型。现在的公司股份持有情况为少部分大股东决定着企业的股份走向以及表决权力,而大多数小股东掌握着少部分股份,导致小股东不能发表自己的想法,无法实行自己的权力。他们也无法干预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逐渐把注意力从公司经营转换到酬劳以及自身的利益。这样下去,公司的发展会受到影响,以致影响到社会的进程。

(二)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

公司中股东掌控着企业的资本,董事会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权利。之所以这么分配是由四个原因:第一,股东的数量较多,如果他们参与企业运营,意见统一十分困难,因此耽误事情的进程,影响公司的发展。第二,大多数小股东掌握着少部分股份,导致小股东不能发表自己的想法,无法实行自己的权力。他们也无法干预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逐渐把注意力从公司经营转换到酬劳以及自身的利益,不会把公司的运营放在心上。而大股东多为企业法人,不会直接管理企业。第三,公司的运营需要经营技术,并且其本身拥有极其的复杂性,所以需要具有运营技术的董事会来管理公司。第四,在公司出现问题时需要人员进行及时的处理。但股东难以集合的齐全,而董事会成员少而精,可以更好的管理公司。

四、股份公司法采取的革新措施

(一)引进国外股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制度

在企业的资本以及企业的经营权利分离的状况下,难免会出现董事专政职权,严重时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而国外股份公司法则弥补了这一缺点。国外股份公司法把董事会设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这样做可以控制董事专政职权,限制他们的权利,又能够保护股东的权利,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缩减股东大会权力,扩充董事会权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把部分股东权力转移到董事会身上。

(三)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扩充,董事的责任也相应强化了

这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这就要求董事认真对待工作,积极管理公司,促进公司的进步。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三方面的研究,即从资本确定制到折衷授权资本制、强化对法人股份的规范、股东大会权限的弱化以及董事会权限的强化来研究现代股份公司法的发展,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说明在未来的股份公司法发展中我们要积极引进国外股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制度、缩减股东大会权力、扩充董事会权力。只有这样做才能促使股份公司的进步,使其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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