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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19-12-15李惟宸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保护法隐私权公民

李惟宸

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00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社会复杂与多样性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同样也在不断进步。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其中年龄没有达到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他们没有成熟的心智去应对当前复杂的社会。

作为青少年,他们的无论是世界观还是人生观或价值观都还没有成形。他们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和区分好坏的能力很弱,很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造成违反纪律、违法行为和其他有害行为的。所以我们要进行对于未成年人的进一步保护,不仅仅在国内,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一个共识。

(二)研究意义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抵御外在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在面对损害他们的不法侵害时,未成年人经常无法察觉,更有甚者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本该如此的。因此,在青少年成长发育的的过程里我们需要保护他们免遭受到来自社会的不良侵害。

法律规定中将未成年人归入是特殊人群,他们和成年人相比较中思想和行为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具有不稳定性。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非常容易受到他人乃至社会的不良影响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尚未心智健全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不遭受到侵害,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一定保障,更可以维护社稳定,保障社会治安和谐。

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现状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作为自然人保护的个人权利,不会被他人非法侵入、告知、收集、使用和开放。同时,这个权利的主体可以被引入到其他人可以进入他的私人生活和他自己的隐私的程度。决定是否公开给他人以及公众的程度和程度是有权的。这也是作为基本人格权利的一种。未成年人在生活和学习中隐私权至关重要,更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工作也有深远的影响。在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些其他观点,例如说在未成年人一旦受到了法律制裁就会产生对于未成年人本人的误判,如果在未成年人在受到法律制裁后,隐私权没有得到我们的保护,会带来许许多多的社会偏见以及压力,会对其成长造成毁灭性打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描述了可以用犯罪记录封存等等法律想相关制度,用以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其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时,其犯罪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机加以销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有进一步的规定。以上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保障对未成年人人权利的保护,并且在让这些未成年人即使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改过自新后也能重新生活。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平等的人的权利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的人密切相关的荣誉、姓名、肖像等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在《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条款是中国首次将人格尊严在宪法中体现。

作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极其容易是遭受到周围社会生存环境的影响甚至是侵犯。所以说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障的体现需要我们整个国家社会的周遭氛围出发,需要切身的照顾未成年人感受,切实为未年人考虑,因此法律制度中更加完善了未成年人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三、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组织机构存在不足

从当前来看,国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特别小组、中国青年先锋全国工作委员会、全国妇幼工作联合会、特别工作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和儿童等等。仅仅从数量来看虽然数量众多,可是由于权利过于分散,对于其保护工作的地位也存在一定不同,各机构之间工作方式以及工作权限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很难统一各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而影响整体的效果。

对于该问题改善,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居委会以及村委会一些基层群众组织对于未成年人权利有着相当多的关注,在上级机关中也一段的进行总体规划,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是尽力尽心。在次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保护力度,积极引导培育联系未成年人保护非政府组织,作为国家政府机构不能因为是其非政府机构而产生排斥,应当与其共同合作。作为非政府住址是不同政府组织公办性质,其独立性以及民间性是其独有的优势,可以对未成人权利保护的政府功能有效的进行补充和加强。

(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漏洞,我们需要专业的对于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以此来显著加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要运行良好的运行同套的追责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更加详细的规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运行规则,让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源以得以充分共享,是指让法律为达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为真正目的发挥作用。

需要注重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考虑的场所。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需要多种制度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知识水平还达不到一定水平,对自己的案件没有专业意见。因此,未成年人有必要寻求法律援助,依靠外部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同时,还要完善案件处理制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成年人造成的案件往往内情有很大区别,一定要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背景以及环境,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尊严的保护。

四、结束语

对于社会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我们应当引起重视以及关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制度,我们也应当有所取舍,取其精华。更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完善一套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额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严格规定以及限制,这样才能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逐渐步入正轨。让当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呵护更加完善,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完善健全,保护祖国的下一代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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