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2019-12-15王彦栋
王彦栋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家对外投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国情和发展水平因国家而异,也使各国建立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同。我国的外国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但当时我国没有机构负责海外投资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也迎来了海外投资的机会,这也使我国不得不改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增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披露的信息,2018年1月至8月,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但风险与机会并存,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经常会因为东道国的战争、罢工、政府更迭等政治风险造成投资失败。面对海外投资风险,我国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当前的海外投资。
在世界上,有三种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美国的双边模式,日本的单边模型,以及德国的混合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日本是类似的单边模式,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1.立法严重滞后。在立法层面,目前我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存在。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国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批准,对民营企业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向海外投资,民营企业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此外,负责我国境外投资保险的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险”)。它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和财政部成立。但在其官网上仅公布了投保指南及投保流程,这些公布的信息较为模糊,且这些公布的信息也只能作为公司的办事流程,没有法律效力。
1988年,我国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为创始成员。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由承保,但目前没有与MIGA相容的法律法规,只有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这使得我国企业很难享受成员国应有的福利。
2.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不足,质量不足。我国目前已与130多个国家签署了BIT,但是考虑到避税等原因大多数公司都选择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而我国并没有与其签署BIT。此外,这些既存的协定的质量不够,部分协议的生效时间没有到达,部分协议内容无法适用。例如,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只注重待遇问题与争端解决问题,而对于政治风险的关注不够,仅在部分协定中约定了对国有化、投资收益取回等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并没有就海外投资保险的政治风险赔偿方面的内容作详细具体的规定。
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存在的问题。根据中信保险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其对外投资的保险范围相对较小,成本较高,主要由国有企业提供。这无法适应中国企业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海外投资步伐。此外,MIGA的承保条件更为严格。董事会通过了多次投票,其次是MIGA对承销项目的安全要求更高。我国投资者面在无法获得中信保承保时,也很难获得MIGA承保,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面临无处投保的风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存在上述问题,但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步伐不能放缓。因此,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改进:
1.选择合适的保险模式。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与日本相同的单边模式,当东道国出现政治风险时,投资者会损失资金。投资者可以向本国政府机构设立的承保机构进行索赔,而投资者政府机构只能依据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向东道国索赔,这会让索赔难度加大,时间变长。如果投资者的政府无法获得东道国的赔偿,那么此种损失就会转嫁于投资者母国纳税人,这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我国完全选择美国的双边模式,将会阻碍我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我国目前尚未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伊拉克,巴勒斯坦,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等国家签署BIT。此外,我国尚未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签署双边投资协议,这与美国不同。美国政府可以选择不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议,而由于谈判受阻,我国是未能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议。故日本的单边模式和美国的双边模式都不能适应中国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立法时,我国应确定一个混合模型,并规定投资者可以在哪些情况下投资于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
2.填补立法空白。任何系统的实施必须基于法律。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快立法进程,发布与海外投资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法律遵循,有法律可循。并在法律层面重视民营企业的作用。同时,我国还要加快完善与MIGA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企业能够享受到会员国应有的权利。
3.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信保在对我国投资者海外投资进行承保时应对承包范围进行完善,还需加强其与其他机构的联系。
(1)“一带一路”倡议与“筹建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AIIB”)的倡议几乎同时提出,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亚投行的建立对我国和亚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经济处于弱势状态,亚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差距巨大。此外,建立亚投行对于打破由美国人,欧洲主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日本主导的亚洲开发银行领导的世界银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该使用AIIB来改善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根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议第1条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协议”),亚投行的目的是“通过投资促进发展”和“促进合作以应对挑战”。使用AIIB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符合AIIB的使命。这为我国利用AIIB改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量极大,但中信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为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还有其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信用保险,担保等,其资本储备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国际担保机构,MIGA的承保量也有限。此外,MIGA还对国家和投资项目的承销设定了上限,即每个国家的承保限额为7.2亿美元。单个项目的限额为2.2亿美元,这对投资者来说还不够。但是,AIIB的大量资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根据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谅解备忘录,AIIB的合法注册资本为1000亿美元。此外,未来的亚投行还将通过增资和扩股来吸收新成员国。这为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
(3)中信保做为我国政府出资设立的公司,其对外联系、互动的能力天生不足,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多方面的合作是不可能为投资者谋取利益,但作为面向亚洲以及世界的金融机构,亚投行对外合作的机会更多,范围更广。截至2017年12月19日,AIIB成员数量已从57个增加到84个,这是AIIB自开业以来的第四次扩张。随着亚投行的逐渐成长,将会有更多的国家会申请加入,也会有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与亚投行展开更深层次的合作,这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才是能适应时代需要的制度。尽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但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在发展和改革的背景下迎来一个完美的机遇。相信改进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