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案件事实论证的新路径——读于辉《案件事实论证
——一种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进路》
2019-12-15吴占英
吴占英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关于批判性思维的论述可以远溯至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而对批判性思维的系统研究和全面应用才走过了百余年(从杜威1909年《我们如何思维》算起)。在短暂的百年历程中,批判性思维已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和理性力量,被应用于所有学科思维,各级各类教育和公民生活。“像科学家一样思维”、“像历史家一样思维”、“像法律人一样思维”,都是带有学科特色的批判性思维的表达。就法律领域而言,法律人的思维不仅是以理性为先导,以“法律”为坐标,立足于司法立场,针对个案来研究法律如何适用的思维过程,也是以批判性思维为导向,对司法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反思、检讨、批评和改善,以求最佳结果的思维习惯和技能。于辉博士以批判性思维理论为背景,致力于探索怎样应用批判性思维解决司法实践中事实构建问题以及法律人应具备的批判性思维技能,从而实现批判性思维在案件事实论证中的应用。该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研究思路清晰顺畅,以批判性思维的思维环节为轴线展示该思维在案件事实论证中的应用定位
作者开篇就对批判性思维义理进行了阐释,在此基础上将批判性思维引入司法实践领域,针对事实构建中的现实问题展开应用性研究:首先,对批判性思维之误解予以廓清,在此基础上对该思维的基本内涵、二元结构(批判性思维意识与技能)和思维三环节(提出质疑—呈现替代选择—形成最佳判断)等进行义理分析;其次,在探索和阐释批判性思维在司法语境中应用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基础上,以批判性思维的三个环节为轴线,运用批判性思维技能,具体针对案件事实构建中的现实问题予以解决。即从静态上剖析、解读批判性思维的具体构成要素;从动态上引导、形构批判性思维路线图,并基于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事实之不确定性的考察,借助批判性思维技能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构建问题。
该书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之不确定性决定了事实的建构具有可批判性、可证伪性、可质疑性。而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决定信什么(或做什么)”的一般性思维工具,旨在引导法律人应用批判性思维技能质疑事实构建中的证据、证据推理以及各种事实假说,并从不同角度、不同的立场引进不同的(可替代性的)证据(推理)、事实假说借助评估、论证等批判性思维技能进行权衡比较、分析、评价、检验,从中辨识出不可靠的证据理由和事实版本予以排除,最终形成事实认定的最佳判断。同时,以事实构建之时间序列为轴线,展示批判性思维如何将每一环节中从证据材料到证据事实再到法律事实的检验评估。作者整个研究思路顺畅有序,层次分明,能够帮助读者更加清晰、深刻地认识到批判性思维技能在案件事实论证中应用的价值与意义。
二、理论阐发全面深入,系统展现了批判性思维在案件事实中应用的可行性
该书在静态层面上,通过对批判性思维型式及其构成研究,发现该思维的中心任务就在于探究好的理由、构造好的论证。这种论证不同于单向度的论证模式,是一种语用的主体间的论证,符合现代交往理性由独断性走向商议性的趋势;另一方面,该书在动态层面上,整合交互主义的批判性论辩理论、理性商谈形式、批判性论辩的程序、论辩操控策略和批判性思维技能,为多主体间的批判性讨论的展开提供新路径、新方法。可以说,语用学理论精髓对案件事实论证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入到各个证据细节当中。即各方当事人在批判与辩驳中检验证据推论的真假,正如范爱默伦教授所言:“批评反应和论辩在消除争议方面起关键作用。争议的消除,要求争议问题必须在批判性讨论中加以解决。批判讨论的目的是通过对批评和疑问的论辩,看是否能成功地维护论点,以便就论点是否能被接受达成协议。”批判性讨论是一个以解决争议为导向的理想的言说系统,给那些依赖论证言说和评价论辩行为者提供基本框架。争议的处理意味着决定的作出,这种决定关涉提议者是否基于与反对者的批判性回应相反的共有规则和起点对他的观点进行成功的辩护,或者反对者是否已经作了成功的回应。可以说,这一点决定了语用学应作为批判性讨论言说意义理解和效力评估重要标准。语用论辩将批判性思维从单一论证模式引向主体间的、交互的、开放的多元论证模式。于辉博士正是基于批判性思维这一语用论辩的特殊理论背景展开案件事实论证的相关研究。
三、与实践紧密结合,为案件事实论证提供适切的思维工具和证明模式
该书从防范冤假错案出发,考察事实构建中的现实问题,探究批判性思维在事实构建中的现实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以印证为中心、遵循“证实”之路径的证明思维。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受到结案率以及人为不当操作的影响,这种“证实”倾向的证明思维被异化为刻意“制造”证据链条,以达到“形式上真实”的思维工具,致使在后续的事实认定乃至司法裁决中,司法人员受此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证据来源的不可靠性、证据推理的似真性和司法证明活动的主观性都可能引起事实的不确定性,这种境况下仅依赖“证实”的证明方式,难以发现形式上内在一致证据链条中潜藏的虚假证据信息。批判性思维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了证明思路——“证伪”即法律人应用分析、论证等批判性思维技能提出合理的质疑,从不同的立场引入不同证据、证据推理树立对立面,在权衡、比较、论证评估中排除合理怀疑,形成最佳的事实判断。实践证明,在案件事实构建中既要对事实予以证实,也要对事实予以证伪。而证伪的过程即运用批判性思维批判检省反向证明。因此,在事实构建中有必要运用批判性思维技能消解事实证明中的弊端,即应用怀疑之技能质疑证据材料及证据推理的真假,应用替代选择之技能,转换视角检省证据之实质合理性;应用最佳选择(判断)之技能,综合权衡各种论证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证明方式不仅对于司法证明活动的完善与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现实的价值。
总之,该书为司法实践活动的论证评估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与逻辑方法,不啻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惑法哲学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律逻辑学界的关于批判性思维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地位问题的一个重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