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
2019-12-15郑佳雯乔伟明
郑佳雯 乔伟明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不断地促进社会更加透明,言论自由在信息社会发挥的淋漓尽致,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和途径更加多样化;对于司法而言,人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其中,增加了人们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度,尤其是与人们权益息息相关的司法领域,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参与度与社会热点的聚焦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社会舆论也有“暴力”的倾向,如果任由舆论发酵,则会导致“舆论审判”的现象出现,无视法律规则,所以做好司法与社会舆论的平衡工作对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含义
司法与社会舆论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平衡两者关系首先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明确;关于如何司法的问题,首先应该考虑司法的主体范围与界限,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概念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确定的,以一定规则和程序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根据这个定义,独立性是是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之一;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事务判断后形成的共识,属于意识的范畴;因此社会舆论有三大特征,分别是公开性、主观性与从众性。这三大特征与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是两者产生矛盾的重要因素。司法权的行使,必须要排除非理性的因素,但是由于社会舆论来源于民意,稳定的民意是立法的源头,司法行使的依据是立法,所以,对于一些相对稳定的社会舆论,司法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二、我国司法现状
信息时代下,言论的自由化发展发展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些引起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其司法审判是不可能不受到舆论的影响的。昆山砍人事件是舆论影响司法的典型案子,于某某本身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有社会舆论一边倒的选择支持于某某无罪,如果严格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那么于某某一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于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以及时间的要件,但是基于舆论的反应,最终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实际上是对于某某是否犯罪做了一个模糊化处理,如果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法院不能轻易认定于某某无罪;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甚至是一个案件的定罪问题也难以逃脱舆论的影响。
三、平衡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措施
(一)提高公众发表言论的质量
信息的发展带来的言论的自由化,使得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的发言人,互联网形成权威;只有让公众认识到,这些舆论自身的不足,才会让舆论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社会上的大部分人是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正确引导舆论的方式是需要对公众发表言论的发表质量加以提升,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系统的普法宣传,例如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宣传系统的法治思维,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的资源,提供给公众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第二,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培养法治权威人士,这种民间的法治权威认识能够对舆论进行良好的疏导。
(二)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公信力
司法机关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对于被司法人员而言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司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说理性,即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及时阐述,及时反馈舆论。第二,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司法审判的环境展示在公众面前,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力自然会有大幅度提高。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态度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司法不公开透明,司法公开一方面起到了民众了解案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变相的普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