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语境下的犯罪概念
2019-12-15唐丹
唐 丹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 西安 710068
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属于多重性,但是此种说法在哲学理论上属于错误理论。哲学理论认为本质属于一元,且本质与现象属于唯物辩证法范畴。犯罪属于外在表现,具备内在规定性,能够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行为。人们在获取犯罪本质时主要是基于犯罪现象进行分析。犯罪现象包含颠覆国家政权,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等。因此从表面形式上看,犯罪行为主要是违反刑法规定以及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行为。
从特征方面来看,犯罪属于表象分析结果,希望能够从犯罪表象中找寻到犯罪特点。在获取犯罪特征时主要是分析和总结犯罪现象,所以刑事违法,社会危害等都被称为犯罪特征。然而从演绎角度分析,不管是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都不能够单一区分为是否犯罪。从上述分析可知,犯罪本质及其特征存在区别。尽管犯罪会严重损害社会,然而在演绎期间不能按照此项标准划分无罪或者犯罪,这样就导致刑法处罚性存在难度。
一、刑法学语境——以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边界
在刑法学理论中将犯罪概念划分为以下几点:其一,犯罪刑事概念,此概念主要是从法律特点方面定义犯罪;其二,犯罪实质概念,此概念不强调犯罪法律特征,比较注重犯罪本质;其三,犯罪混合概念,该概念综合刑事与实质犯罪含义,比较注重法律特征。中国刑法理论主要是采用混合说。
刑事违法性属于刑法学语境下犯罪概念本质特征,由于法益与刑事违法性属于相互联系的概念,然而以上两种学说在质疑社会危害性理论方面比较一致,认为罪罚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矛盾,并且社会危害性概念内容不确定。针对主张刑事违法性的学者认为法益侵害能够替代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再采用社会危害性学说。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尽管比较支持驱逐社会危害性,然而却认为法益属于犯罪本质。
在当前理论中认为,法官在评价是否犯罪时必须遵循法律评价,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必须对社会评价标准进行分析,确保法律评价成为综合性评价。在落实和执行法律时只能将法律作为评价标准。
从概念特征上看,犯罪属于危害社会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以及受刑罚惩处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刑罚核心概念,因此在寻找社会危害性时不仅仅限于自身内容,必须联合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方面,后者主要是明确了行为是否犯罪,且社会危害性能够为犯罪提供事实依据。前者主要是通过社会危害性能够补充刑事未发现出罪不足问题。我国刑法犯罪概念能够给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的判断标准。社会危害性属于实质性标准,可以对刑事违法性起到修正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站在立法者理想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审视,若允许其应用刑法规定的犯罪判断社会危害性,将会否定犯罪成立事实,无法实现刑事法治效果。
从以上分析可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具有密切关联,行为社会危害性属于刑事违法性基础,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学语境——犯罪概念边界不固定
犯罪学在实施学科独立时比较注重探索犯罪概念定义,能够准确合理地界定犯罪。由于刑法学所研究的主要为犯罪。犯罪学在研究时也应当注重研究犯罪,首先必须明确两种学科中对于犯罪的概念限定,并且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深入分析以上内容,当前出现了多种不同观点:
第一,等同说。该观点主要是认为刑法学中的犯罪与犯罪学中的一致。此种理论直接将刑法学概念应用到犯罪学中,在应用期间没有改变犯罪本质。若缺乏刑法理论支持,将无法发展犯罪学。这主要是由于犯罪学家无法归纳出犯罪的犯罪学概念,所以需要应用法律中对犯罪的概念。“等同说”观点主要是确保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限定处于刑法学范畴内,所以犯罪学研究的社会危害性行为首先应当在刑法上确定为犯罪行为。
但是尽管“等同说”观点比较关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统一性,但是两者却不具备绝对性。在“等同说”观点中认为,犯罪学犯罪属于社会现象,刑法学犯罪属于行为。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但是个人行为会构成社会现象,但是不能说社会现象属于个人行为的堆积。以上两种命题存在性质差异,因此导致研究过程和结果也不同。从某种程度上看,刑法学犯罪比较注重犯罪的法律性质,犯罪学犯罪比较注重犯罪社会属性。
第二,包容说。该观点主要是认为犯罪学包含刑法学中的犯罪,因此不管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都必须将刑法作为根本依据。然而犯罪学犯罪可以超越刑法范围,尽管部分违法不良行为不属于刑法犯罪,然而却属于犯罪学中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仅限于刑法规定内容,所以犯罪学犯罪概念属于广义犯罪概念。在此种观点中均表示犯罪学犯罪属于社会危害性高且必须受到制裁的行为。通过此概念限定能够看出,犯罪学犯罪包含于刑法犯罪中。
第三,交叉说。该观点主要是认为犯罪学犯罪与刑法学犯罪都必须适应学科研究目标,两者既不属于等同关系,也不属于包容关系,而是存在交叉关系。由于犯罪概念与刑事违法性无直接相关性,且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学犯罪要素。因此在该学说理论中认为,犯罪学犯罪包含刑法学中所没有规定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
三、刑诉法学语境——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语境中,尽管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纳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然而此项原则已经成为刑事活动的非证实条款。无罪推定原则约束下,所有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定均不能视为有罪。因此在刑事诉讼语境中,只有完全走完定罪程序才可以成立犯罪概念。即使客观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有罪,但也不能将其作为罪犯,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完成之前将行为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走完刑事诉讼程序之后,此时已经出现判决结果,确认犯罪行为。尽管刑事司法正确率不能达到100%,司法程序所确认的结果也可能错误。然而只要没有启动司法程序,确认犯罪必须准确,这属于司法公信力要求。所以在刑事诉讼语境中犯罪概念主要强调司法程序,若忽视司法程序将不能理解刑事诉讼语境中的犯罪概念。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语境中,程序犯罪概念不同于刑法学实体犯罪概念,所以必须注重司法诉讼语境中的犯罪概念。
由于存在语境差别,在应用犯罪概念时必须注重转化预警,不能将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的犯罪概念应用到刑法学中。在刑事诉讼法语境和刑法学语境应用犯罪概念,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不仅需要确保犯罪事实存在,还必须注重犯罪行为不存在问题。只有确定犯罪行为存在才能够追诉犯罪,若犯罪行为不存在,则可以保证行为人的其他诉权,对其人权进行保护。从表面上看,此种思维比较矛盾,但是由于犯罪行为存在与否必须使用刑法对其行为进行衡量。此时的犯罪就属于刑法学语境。若认为不存在犯罪,则主要是由于司法认定程序未完成。其次,在司法运行期间,当被告人死亡,则会中止司法程序。此时若未认定诉讼学犯罪事实,如何处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后顾。因此,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犯罪未认定,不能直接代表犯罪学犯罪无效。此时可以按照刑法犯罪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司法处理。针对包庇罪来说,在法律条文中存在明知犯罪人定义表述,此时所讲的犯罪主要是刑法学中的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已经明确他人犯罪内容,即使行为人不知道他人犯罪实体内容,但当司法机关对他人进行刑事追诉之后,也可以判定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比较可信,若不此种推定方法,将无法开展司法活动。在没有完成认定犯罪时的司法程序时,尽管从刑法学中已经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但是针对行为人的评价还需要通过刑诉法犯罪进行明确,此种信赖犯罪不能使用刑法上的犯罪概念进行判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围绕诉法语境,刑法学语境和犯罪学语境下的犯罪概念进行分析,当前犯罪概念使用频率比较高,但是在语义方面还存在较多出入。对于特定场合下的犯罪概念,必须结合具体语言环境明确犯罪概念的特指结果。通过对三种不同语境下犯罪概念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在诉诉法,刑法学和犯罪学等不同情况下合理应用犯罪概念,这样才能够全面提升我国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