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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现状及完善措施*

2019-12-15王利平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证据

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一、概述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科技产品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的日常生活无不暴露于电子信息中,这无疑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较以往更加便利快捷的生活方式,但同时也在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刑事诉讼,其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各大交通要道安装了监控视频,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直接证据的来源,电子数据也确实为一些刑事疑难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直接可靠的证据资料而加快了刑事案件的破案速度。很多案件一经立案不到24小时就破案的,这应该是电子数据在实际生活中最直接的一种应用。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取证也较以往运用得更加频繁,根据有关报道显示2016年2017年全国网安部门受理的电子数据取证的案件达到4万余起,受理的检材有12万余件。这些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的广泛应用使得其在立法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这也给侦查机关带来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电子数据在真正进入立法前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了,但多是以其他证据种类的形式出现在诉讼中。随着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种专门的证据种类,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庭审的过程中成为质证认证的焦点之一,甚至在很多案件中成为关键证据以决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和刑事责任的关键。并且,电子数据依法获取、保管是质证、认证的前提和保障,如果电子数据的获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其后的诉讼程序根本不会产生。可见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重要性。尽管公安部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率先对公安机关获取电子数据相关规则进行的规定,但是综观司法实践,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频繁,我们更加有必要对电子数据获取的侦查机关在获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就非常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公安机关电子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相关立法还不完善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涉及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三个主要法律法规,从这些现有规定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采用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这几种方式,与其他证据可以采用搜查获取比较而言,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这几种方式均不需要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往往由公安机关自行启动获取,这导致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获取中缺乏监督审查,缺乏公信力,同时也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此外,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所规定的网络远程勘验需要经过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并未进一步说明批准手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自侦自审的情形比较多,导致所获电子数据在庭审中从非法证据的角度被排除,究其原因与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相关意识比较薄弱

公安机关作为电子数据的主要取证机关,但因为司法实践中取证人员的业务水平、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以及权利保障理念比较薄弱,加之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给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电子数据取证的公安机关主要工作人员程序和证据等意识欠缺。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对刑事诉讼起着关键作用。作为侦查人员尽管大多从各公安或警察学院公安专业中选取,专门对刑事诉讼法、侦查学、证据法学等相关理论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具备一定证据、程序、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意识,但司法实践中,其证据、程序、人权保障等意识仍旧不强。而电子证据收集人员往往为刑事技术人员,由于其主要负责现场电子数据的收集,其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更加薄弱,导致有时收集证据时未意识到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重要性,甚至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中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取证,导致瑕疵证据产生,使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大打折扣,有些证据甚至还会被法官在庭审中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被排除。

第二,实际负责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与电子数据取证人员一般采取两条腿取证工作模式,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实际案件时缺乏交流沟通,致使二者对案件信息掌握不对称。例如,收集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具备现场勘验获取电子数据能力,有时多凭经验和主观臆断取证,导致电子数据取证人员通知不及时,所获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分析研判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导致电子数据在诉讼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电子数据本身在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中也在不断的进行升级更新,而负责收集取证的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业务培训时间比较少;同时,就算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其速度也跟不上电子信息发展速度,导致其业务素质跟不上电子数据的更新换代,会直接影响所收集证据的结果:或漏掉、或按错误的方式方法收集电子数据。

(三)新型犯罪的挑战

随着技术科技以迅猛不及的发展态势,电子信息改变了传统犯罪的行为方式,同时还催生了不少新型犯罪。很多传统型犯罪例如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虽然逐步减少,但是这些传统型的侵财犯罪一改传统的作案方式和手段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案件却逐步增加,例如,2017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公诉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8257件22268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1]电信网络诈骗泛滥网络空间的新型犯罪和传统犯罪相互融合交织。此外,网络空间涉黄赌毒、贩卖枪支、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还有一些新型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的新型犯罪缺日益增多,而作为打击犯罪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人员配置等的发展还不能完全与之抗衡。如何快速适应新型犯罪模式与新增犯罪案件数量给公安机关带来新的挑战。

三、公安机关电子取证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规定,制定周延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

首先,明确迅速及时收集电子数据的规则。强化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电子数据在电子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侦查中的重要地位,根据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的特点,其获取必须及时迅速才能尽快收集有用的电子证据,及时掌握更多的案件资料,加快案件的破获速度,增加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任。树立良好的司法为民、民信司法的良好局面。

其次,在电子数据取证规定中规定电子数据搜查的相关程序规定,从电子数据取证的审批、决定到具体程序操作等明确写入相关法律,使得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既便于侦查人员操作,又有利于及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现行的电子数据主要采用的扣押、封存、冻结、调取等取证方式而言,搜查既能全面细致的获取案件的证据,也能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再次,规范具体电子数据的保管鉴定程序。电子数据的保管也相当重要。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电子数据的保管也属于其审查范围之内,必须有一套适应电子数据保管流程的程序规定和使用规则,否则在侦查阶段收集的电子数据极易在庭审中因为其保管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而被排除。

最后,建立电子数据质证认证的具体规则。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认证使用规则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按照庭审中要求的质证认证规则加以收集、保管及鉴定电子数据,也可以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审理相关案件所收集的电子数据有具体直接、可具操作性的直接法律规定,还可以使一般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涉及自己相关权利的电子数据进行初步收集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相关培训常态化

首先,作为实际负责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和取证技术人员要加强培训。电子数据主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而电子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非常的快,这就要求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加强业务方面的培训,跟上电子数据发展速度,掌握最新高科技发展动态,并找到与司法实践最佳的结合点。其次,参与侦查的公安机关人员要加强证据意识,包括依法取证、规范保管、依法鉴定等,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没有证据诉讼根本就不会产生,更不要说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再次,加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程序理念和人权保障意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在刑事诉讼中的建立,刑事诉讼中侦、诉、审三个主要阶段对程序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督越来越严,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必须一改过去那种只要找到证据能定罪,至于取证手段可以忽略等侥幸心态,牢固树立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取证,并且取证过程还要保障相关人员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人权,从心理上必须认识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最后,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侦查人员和收集证据的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在侦查案件前交流可以使取证技术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在侦查案件时及时交流有利于快速确定取证重点,提取有效电子数据,减少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侦查后及时交流,进行有效案情分析研判。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在每年年终对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的案卷进行抽样检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可切实加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程序、证据以及人权保障意识。

(三)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就电子数据取证、质证和认证形成资源共享,使公检法对电子数据取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和要求更加了解,并能就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所获电子数据更加高效被认可,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达成一致看法,切实增加起诉、审判中电子数据使用效率。首先,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建立专门电子数据研究分析小组,专门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取证等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并针对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形进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时刻关注电子数据信息科学的发展动态,在案情、电子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之间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并推广和负责对相关侦查人员进行适时培训;此外,对于电子数据在将来可能发展或出现的发展动向也要进行研究,随时调整并指导公安侦查实践工作。其次,针对电子数据在侦查之后的起诉和审判中如何运用进行专门针对性的研究,以适应质证、认证的需求,并积极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使公检法三方就电子数据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盲目侦查。加强三者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可提高案件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效率;使收集的电子数据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达到庭审对证据的要求,以提高电子数据的使用效率。

(四)事先预警以预防新型网络犯罪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达,网络犯罪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犯罪性质的复杂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内,严厉打击和净化网络环境将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主要工作,必须把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从“事后防御+事中拦截”模式向“事先预警+事先防范”模式转变。[2]同时,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预警功能,大数据作为案件分析研判的重要手段在公安机关的广泛应用,可以为网络犯罪的预防提供事先预警分析判断的直接依据,以此构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预警预防的网络犯罪综合治理和防控体系,结合社区做好网络防骗、防欺诈宣传工作,以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犯罪的速度乃至提升整个社会治理水平,最终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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