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
2019-12-15宫钦浩
宫钦浩 刘 硕
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当今社会,公正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正却经常得不到比较完美的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并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价值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中寻找答案。
一、亚里士多德公正观产生的时代背景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文化日益衰落的时代,常年的内外战争使得人们精疲力尽,有序的公共生活遭到破坏,无暇顾及高尚的伦理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体会不到公正和幸福,体会到的只有无情和冷漠。随着雅典城邦的繁盛,雅典建立了发达的民主政治,极大的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虽然民主政治发展的很繁荣,但是这种民主政治本质上还是少数人的民主,因为根据公民的界定,只有成年男性才属于公民,儿童、妇女、老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奴隶更是没有丝毫的权利,生活惨淡。
柏拉图作为亚里士多德的恩师,对其公正思想影响颇深。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公正理解为制度伦理,亚里士多德将其采纳,并进一步提出在城邦制度的基础上,制度伦理的公正即政治的公正,进而到城邦公民的个人品德的公正。但是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一味的继承柏拉图的观念,例如,柏拉图在阐述公正思想时,给出一个普遍的、静态的标准,按照标准做就可以成为公正的人。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公正是一项复杂的事情,其判断的标准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探讨公正。师徒二人因此在学术上分道扬镳。
二、尼各马可伦理学公正观的内容
(一)具体的公正
我们知道,占有过多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公正的,但是栽赃陷害他人,没有占有过多的东西,仍然是不公正的,所以说不公正有多种类型,同样的,公正也有多种类型,亚里士多德把具体的公正分为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
分配的公正主要是指对于金钱、食物等有形的和对于荣誉、名声、权力等无形的事物的分配上的公正。分配的公正,要达到比例上的一种平衡,即每个人按照他的能力、地位、金钱等作为标准来取得他应得到的东西,如果两个人分别用X、Y表示,两份事物分别用x、y表示,那么X:x=Y:y,所以分配的公正在于个人的价值与个人得到的东西成比例,不公正则是违反比例。这种公正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有差异的公平,遵循“几何比例”的原则。
矫正的公正是指双方的私人交易中,某一方因为投机取巧欺骗另一方而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使得对方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某些人会嫉妒比自己得到的东西多的人或者是因为自己能力不足而导致分配的东西不能满足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这样就出现了一些违背个人意愿的私人交易,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矫正的公正作用就在于此,它可以对已经发生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纠错,使其达到公正。矫正的公正就要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寻找一种适度,使双方重新回到平等的状态。
回报的公正是说人们在私人交易中,要善待他人,诚信交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根据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等价交换,比如说一个人一小时生产一张桌子,另一个人一小时生产两把椅子。在双方交换的时候,就只能一张桌子换两把椅子,而不是一张桌子换一把椅子。反映在社会交往中,就是以德报德,道德的行为得到相应的道德的回报。比如说一个人捡到一笔巨款,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找到公安,寻找失主,这不是普通的私人交易,而是公正的德性,即拾金不昧,作为一种公正的行为,也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扬。
(二)总体的公正
有一句谚语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这就是指的总体的公正。在法律中,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公正,哪些行为是恶,只要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就能达到公正。所以总体的公正也就是守法的公正。
在古希腊,守法的公正是指遵守成文法和一些不成文的习惯俗成。因此,法律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城邦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因为城邦的存在是守法的前提,并且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严格遵守成文法的规定,所以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避免因为个人主观独断而造成城邦整体的损失。亚里士多德说总体的公正是守法的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也是公正的,制定法律的人也是公正的,因为他最好地体现城邦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总体的公正有着守法的一方面,还有公道的方面。当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不再公正或者说法律变得僵硬时,就需要公道来解决问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公道优越于一种公正,本身就是公正”,另一方面,公道又不是与公正根源上不同而比它优越的另一类事物。所以,公正和公道是一回事,两者都是善,公道更好些。”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把公道规定为公正的一种,优越于僵硬的、简单的公正。立法者都希望制定的法律简洁明了,力求使法律适用于一切事物,但这是不可能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事情做出规定,总有在法律之外的新事物出现,如果要判断的事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那么判断标准也需要依据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法律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比如说杀人是不正义的,但是在战场上击杀敌人却是值得称赞的行为。这些时候判断事情是否公正的标准就可以理解为公道。
三、尼各马可伦理学公正思想的特点
(一)公正是一门实践至上的哲学
亚里士多德是一位注重实践的哲学家,他的许多研究成果都是实证性的,他的物理学、医学都是在亲身实践的条件下,经过系统升华而提炼出的知识,他的公正学说也不例外。在实践的基础上,无论是从家庭、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范围内对公正做了细致的划分,还是以中道为规范对公正进行界定,都是从城邦公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只要公正能在公民的思想中扎根,那么人们也就拥有了德性,拥有了善,雅典城邦便可以继续繁盛下去,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也因此得到保障,这使得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具有浓厚的现实色彩。
(二)公正思想的平等性
总体的公正即守法的公正,其制定的法律要求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位城邦公民,即使权利再大,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被陶片放逐法流放。具体的公正也可以称为平等的公正,其中,分配的公正强调按照个人价值来达成比例上的平等,矫正的公正强调数量上的平等,回报的公正要求双方按价值规律平等地交换产品,平等互惠,不占有过多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三)公正思想的全面性
首先,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个人的公正(如勇敢、节制)到社会的公正(如分配的公正);从家事的公正(如夫妻、父子关系)到政治的公正(如城邦公民之间的公正关系)等,亚里士多德都有全面具体的研究。其次,公正思想涉及到城邦的所有人,包括奴隶。公正思想是适用于城邦公民的,但是在家室的公正中,亚里士多德也提到了公民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奴隶等。最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跨度大,连接了政治学和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他采纳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理论,在城邦制度的基础上,把公正理解为制度伦理,制度伦理的公正即为政治的公正。在城邦公正的基础上,研究城邦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关系,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够对他自身运用德性,而且还能够对其邻人运用其德性,这就是伦理学的公正。经济学领域内公正体现在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中,涉及到资源合理分配和价值规律的问题。
四、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的缺陷与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无疑是人类思想史上的宝贵的财富,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他的公正思想不免暴露出许多局限性。首先,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的实践性决定了其时代局限性。在古希腊,奴隶主阶级占统治地位,所以他的公正思想必然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压榨普通人的利益。这在当今社会是非常不可取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传承下来的公正精神的内核,历代哲学家正是在其公正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将公正思想完善的。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还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作为奴隶主阶级的发言人,他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他也清醒的认识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正在濒临瓦解,奴隶主的利益得不到确切的保障。为此他陷入了矛盾。面对着这充满矛盾的社会现实,他一方面宣扬他的公正分配思想的学说,来掩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现实,以便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又不愿意做彻底的改革,那样做无异于自掘坟墓,因此他选择了做局部的改革,出让奴隶主阶级的部分利益,以继续维护城邦的和谐稳定,这使得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具有明显的折中性。
最后,亚里士多德强调守法的公正,强调法治,反对贤人政治,强调城邦法律的建设,法律对于公正的重要性和公民遵守法律的道德自觉性建设至关重要,这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亚里士多德在回报的公正中,提出以德报德,在私人交易中,提出平等互惠,这都是强调个体德性的重要性,只有造就了好的公民,才能形成好的城邦。事实上,再好的城邦,再好的城邦法律制度,也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公道来进行弥补,而公道也是需要城邦公民齐心协力才能达成的,所以公民德性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步入新时代,但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所以要在不断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