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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12-15王晓艺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有形版权保护期限

王 冉 王晓艺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不断变动来自多方面的影响。首先,作者寿命的增长为版权保护期限的变动提供了指引。其次,对作者的亲属特别是后代的利益进行保护,是延长版权作品保护期限的原因之一。第三,作品价值的滞后性。最后,美国延长版权期限最直接的动因来源于对贸易利益的考量。欧盟1993年发布了一个指令,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对作品采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七十年的版权保护期限,同时对于外国作品,采用《伯尔尼公约》允许的较短期限规则。如果美国仍坚持采用之前的保护期限,那么美国的作品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内的保护期限将减少20年。为此,美国为了确保本国作者享有和其他国家作者同样的待遇,不得不延长了版权作品的保护期限。

在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之后,美国仍有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趋势。那么,这种延长是否真的是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如果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太弱的话,那么作者们将失去创作的动力,会进一步导致文化领域的衰败。而公众对于通过免费渠道获得的产品和作品也会不加节制的使用,从而导致作品被滥用,价值降低,影响其他公众对作品的深入认识和使用。在他们的观点中,版权法之所以保护作者的只是为了让作者能够从创作中获得金钱上的激励。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版权还包含着人格权,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是对作者尊敬的表现。

但是在十年前,有些国家对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这项研究他们发现,版权保护期的延长并不绝对有利于作品的创作。通过免费渠道获得的产品和作品也并不绝对会导致作品被滥用,吴承恩的《西游记》,安徒生《海的女儿》,雨果的《巴黎圣母院》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它们的价值并没有因为可以被免费获得而下降,相反,通过这种方式,这些作品变成了经典。

版权法为作品提供有限的保护是为了平衡作者的私权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两者产生冲突。版权保护法并没有允许作品的作者永久地控制着自己的作品。第一,有形物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始终被法律所保护,能够占有有形物的人也是有限的。在被占有的期间,它们受到占有者的保护。而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一旦被发表,它就脱离了作者的保护范围,同时被多数人所使用。第二,有形物的价值是有限的,使用之后可能就会失去自身的价值。但是作品不会,甚至它的价值可能会随着使用者的增多而上升。第三,作品的产生与有形物不同。作品不仅仅凝结着作者的汗水,其产生还站立在前人的肩膀上,通过对公有领域存在的成果进行吸收改造,融合自己的观点,创造出新的作品。版权作品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因此如果对版权作品进行永久保护并不合理。并且,如果对版权作品进行永久的保护,将会阻碍公众利益,限制部分人们对作品的获取,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形成一种垄断。

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版权的保护期限都在增长,有的甚至超过了《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那么,中国需不需要跟随潮流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其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一致。是否应该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与经济水平和公众购买力挂钩。如果国家经济水平较低,大多数人都没有能力承担购买版权作品应支付的费用,同时没有其他合法的渠道获得需要的知识,那么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就可能导致公众知识的贫乏,创造性低下。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发达,国民的购买力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不仅可以使作者获得更多的权利,还可能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虽然大多数家庭的条件虽然得到了改善,但仍存在一些贫困、没有购买能力的家庭。而且长期以来盗版盛行,导致人们在思想上也没有达到支持版权维护版权的高度。如果在这个时候延长了版权保护期限,必然会造成公众难以获得知识、盗版更加猖狂的现象。

虽然不能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但也不能就此放弃对版权的现有保护。国家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其他国家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问题。比如,可以调查同一作品在不同国家的保护期,对在我国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合理使用,减少版权贸易的逆差。但是也应当注意,合理使用范围只限于我国,不能将作品出口到美国,避免侵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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