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法上对民办学校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2019-12-15张亭
张 亭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
(一)基本概况
民办学校是指非国家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没有国家机构的国家财政性经费支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举办。民办学校比公办学校少了国家许多资金以及政策性支持,自身发展压力比公办学校大得多。
(二)发展困境
民办学校在解决国家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的同时,自身也面临一些发展困境。第一,举办人营利的目的不被国家所支持。这会大大打击举办人的积极性,对于民办学校的数量扩增极为不利。第二,民办学校在政策、制度以及资金方面受到的支持不够。
二、民办学校立法现状
(一)立法数量少
法律法规层面目前只有三个,分别是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其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只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具体实施的规定,实质上并不是一部新的立法。最近的也是2004年颁布的,距今已经有十几年时间。除此之外地方还有陕西省人大颁布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其他地方再无相关立法。从中央到地方,民办学校的立法少之又少,且颁布时间久远,一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今中国教育实际,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二)立法不完善
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可以发现,民办学校的立法极不完善。法律条文数量少,涉及到的方面也是比较局限,条文表述比较原则化笼统化,不利于实际实施和落实。民办学校的有关性质、保护措施、运行等方面内容不完善,在立法上无法给予民办学校拥有的保护。其他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与当时颁布的背景以及立法技术有关。
(三)立法对民办学校的保护不足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种看似平等的保护实则并不平等。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明显不足。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结构来看,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义务和要求,是为民办学校加高了门槛。而权利的涉及则寥寥无几,保护力度不够。
三、立法应对民办学校给予倾斜性保护
(一)倾斜性保护的原因
首先,目前的有关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平等性保护,但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处于平等地位是脱离了现实的考虑。然后,众所周知公办学校有国家力量支持作为后盾。反观民办学校,是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稳定性差且无根本性保障。最后,民办教育数量越来越多,很大层面上解决了中国教育资源不足的困境,是公办学校的最好的补充。
(二)倾斜性保护的立法完善方向
1.增加权利内容
目前立法对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规定不足,义务过多,从设立、教师条件、政府管理等多方面给民办学校设置了较严格的条件,无形中给民办学校增加了办学负担。现在民办学校面临着比较多的发展困境,应该给予的是支持而不是负担因此设置较为的义务显然不合理。更何况从民办学校的地位、作用来说,配置更多的权利是一种理智的做法,至少从立法层面给予了民办学校继续前行的力量和动力。
2.立法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民办学校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从立法层面给予支持是标为重要的手段。因此,立法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立法规定只有具体化、细致化,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和价值,具体到民办学校而言,具体化、细致化的立法规定其实是一种帮助和支持。
3.明确对民办学校采取倾斜性保护的方式
倾斜性保护非常必要,平等保护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民办学校当前的困境,也不足以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从民办学校的实际状况与发展前景出发,倾斜性保护比平等性保护更为正确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