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
2019-12-15王斌
王 斌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刑法因果关系“因与果”
(一)刑法因果关系因果分析
1.“实行行为”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因”
“实行行为”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因”,是指行为只有进入实行阶段,才能被认定为是引起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原因,这是因为“在预备阶段,行为还没有着手实行,还不可能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
2.“实害结果”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果”
刑法上的结果不单单是一种状态,还要求分析其具体损害结果,抽象的死亡概念和我们现在说的结果是不同的,我们需要研究的是这种具体得到科学分析的结果。
(二)刑法因果关系共性认识
1.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联系
一般而言,我们所表述的刑法因果关系指行为人所进行的行为,以及因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虽然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有不同定性,但刑法因果关系的因果联系性质则是被普遍认可的。
2.刑法因果关系包含价值取向
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基础应该是法律层面,这是很好的立足点,否则便失去其意义;而法律层面的问题又往往离不开保护的功能与目的,即是说,其往往包含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3.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定罪量刑的功能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定罪量刑功能,包含刑法价值取向、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介入因素相关理论
(一)介入因素特征
1.介入因素或单独或和原行为共同引起结果
直观说来,通常是原因直接引起结果,但是由于介入因素出现,中断了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链条而导致结果发生;或者介入因素对原行为起一定作用,最终与介入因素一起导致结果。
2.介入因素独立于原行为
介入因素通常独立于原来的行为,介入因素的出现并非来源于原行为,它有自己产生的原因。其并不会因为原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也不会因为原行为的改变而改变。
3.介入因素于原行为之后起作用
介入因素多在原行为之后起作用,其或者在原行为之后和原行为共同引起结果的发生,或者独立地引起结果的发生,其主要出现在原行为引起结果的过程之中。
(二)介入因素不阻断因果关系情形
1.导致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力量并非来自介入因素
这种现象通常指原行为是影响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力量,介入因素并未产生足够影响,因而不会对结果造成实际影响。
2.介入因素催生结果
在介入因素催生结果的情形中,必须是原行为对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但介入因素同时也起到了或大或小的辅助作用,其虽不对结果施加决定性影响,但催化了结果的产生。
(三)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情形
1.介入因素替代原行为
介入因素作为对结果起决定性力量的因素,其替代了原来行为的决定性作用,整个因果链条因为介入因素出现而发生了新的变化。
2.介入因素原行为共同作用
对于介入因素与原行为共同起作用的情形,我们举例说明。甲乙各自投入半克毒药妄图毒死丙,该毒药只有二者叠加起来才可以致人死亡,最终导致丙死亡。那么乙的死亡并不是甲或者丙单独引起的,在二者的共同发力下才产生了此种结果,即可以说是原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作用于结果,致使结果的发生。
三、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与罪责刑
(一)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与罪责
1.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程度
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不同概率,据此可以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如果介入因素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结果发生,此时我们认为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其阻断了原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链条,则由引起介入因素的行为人对其承担责任;如果根据一般观念,介入因素在某种条件下通常都会发生,此时我们认为这种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即由原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2.介入因素的独立性程度
如果介入因素的独立程度很高,其和原行为并不存在联系,而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我们认为介入因素中断原因果链条,继而由介入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由介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介入因素本就是原行为发展趋势,则介入因素不阻断因果链条,刑事责任由原行为人承担。
(二)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与刑罚
1.原行为与实害结果的联系度影响量刑
我们通常观察原行为与实害结果直接联系程度,以及原行为与实害结果间接联系程度来认定其与危害结果关系。
2.实害后果的达到的具体程度影响量刑
在确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予以较为严厉的处罚;但是在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情况下,我们在量刑时通常给予较为宽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