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9-12-15屈梦帆
屈梦帆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在倡导人人平等的今天,并非每个人仅凭一己之力可以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我们需要国家力量的保障,作为获得法律弱势者平等诉讼权利获得的利器之一便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权利,推动我国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当时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在当时的法治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这是社会发展进步偶然中的一个的必然结果。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稳步发展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我国在不断地摸索试探中逐渐踏上法制路途。以基本法律为法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以部门法等法规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健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逐步扩大,社会与法律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的发展对平等保障权利的享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迫切需求。改革开放使社会总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贫富分化这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我国很多人仍处于贫困的生活中,并且部分人的贫困在短期内得不到改善,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想要继续稳步发展必须消除稳定社会因素。为此公民就必须享有平等法律权利,而保障这一部分社会贫弱群体的平等法律权利就需要同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相契合,这就成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客观条件。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不足
现如今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对法律援助等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法律援助的需求在不断增大,尤其是对援助服务质量等内容的要求逐步提高等情况,该法规的实行已经不能满足这一情况的改变。
(二)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相对短缺
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长期发展来看,经费问题一直是困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梦魇。虽然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划拨每年都在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我国情况复杂,人均法律援助费用已经是入不敷出,急需国家加大投入。
(三)刑事法律援助人员范围狭窄
律师、公证人、志愿机构的专业人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群众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五类,从数量上来看,鉴于目前从业资格的限制,援助律师的人数较少且分布严重不均,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需求。此外,由于援助律师往往不能获得大量利润,这与律师自身具有逐利性相矛盾,导致许多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那么上心。
三、推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整合相关法律,完善立法
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具有不完善性特点,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对目前的各项刑事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一定的整合,推动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整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从而为这一制度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撑。
(二)增加援助经费的数额和渠道
通过以上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我们要抓住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的重要现实,立足长远,以全局化的视野设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方面要保持财政经费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相关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公益事业中来。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这两个关键因素,为此加强对援助法律人员的帮助,加强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首先地方政府与司法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的场所,另外要积极保障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其次,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从质量上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性。
维护平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终目标在于让弱势群体也享有正常的咨询和律师辩护等权利,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社会发展的不足、公民自身法制意识的限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不断地努力,相信在未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