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
——以吴某康弑母案为例
2019-12-15余崇麟
余崇麟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2018年12月2号,湖南沅江市的吴某康将其母亲杀害,但因其才12岁,未达到法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公安机关只得将其释放。而究其原因,竟是吴某康因不满其母管教严厉而心生怨恨,于晚上持刀将母亲杀害,事后还淡定使用其母的手机给吴某康的班主任发去请假信息。我们不禁思考究为何一个12岁的男孩竟能如此镇静?在其杀完母亲后还能如此无动于衷?并且带着两岁的弟弟还在家里住了一晚却不害怕?这样的“恶魔”的养成恐怕并不仅仅是因为家庭教育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个社会怎么了,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有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本文通过吴某康弑母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剖析,借此对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
(一)社会保护力度不够
在吴某康案中,行为人吴某康就是一个六年级的在校生,却已经染上烟瘾,抽烟被其母打骂也是这个案件的一根导火索。可是一个六年级的小学生开始会抽烟这个事情本身就已经是一个问题了,他的烟从哪里来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社会保护这块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①,但是小到小卖铺,大到大超市,基本上未成年人要是想买烟酒都是予取予求。商家是不会追问他是否成年人,或者即便知道他是未成年人,也可能会觉得他是替大人来买,不会过问。实际上,在社会保护章节里很多内容都很难在实际上进行操作,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有关淫秽、暴力等含有不良内容的的图书和音像制品等,这类行为屡禁不止,关键就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没有对这类禁止行为作出明确的有可操作性的处罚,而且这个禁止的法律后果只是承担行政处罚,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无法落到实处,无责任便无人遵守,造成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的这几条法律形同虚设。
(二)家庭保护程度不高
吴某康的父母都是常年在外务工,这次回家只是因为2岁的次子太小,老人实在无法照顾的过来。长时间的母子分别,母子之间情感不深也是造成这一惨案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有大量的外出务工的父母,以及留守在家交给老一辈照看的未成年人,这是社会现实无可厚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这一部分的未成年人而言,关于家庭保护的责任更多的是担负到了老一辈人的身上,本案中的吴某康甚至曾偷其爷爷的一千元也未得到一句批评,老一辈人对于子孙的教育更多是溺爱与宽容,只关注于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而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健康教育。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心智发展造成很大的缺陷。
(三)学校保护执行不够
吴某康走到今天这一步,学校的责任也有逃不脱的责任。足以说明学校的教育和老师的管教是流于形式的,并没有切切实实的对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思想品德,以及纪律和法制教育这一块进行深入教育,而是流于表面工作。小学是一个人养成一生良好习惯与健康思想品德的最佳阶段,若是在这个时期就已经学会抽烟喝酒,与社会上不良的人士来往,就有可能葬送未成年人的一生。不仅如此,在校园暴力频发的今天,学校也有着无可逃避的责任,学校的责任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如果学校能多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多听听孩子们的声音,或许就不会发生那么多骇人听闻的校园暴力事件。
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提高社会保护的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有关淫秽和暴力等不良内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等禁止之类的的条款,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或加重其违法的法律后果,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法律法规确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得以实现,以彰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这部法的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在烟酒的外壳上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字样,以及对于此类行为增加举报,投诉等渠道来监督商家的行为。并且在社会上大力宣传,让全社会共同认识到向未成年人的出售烟酒是一项违法的行为,提高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让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健康成长。
(二)加强家庭保护的程度
孩子的健康成长少不了家长的悉心照料,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但是如今的社会现状造成很多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无法强迫这些家长必须待在未成年人的身边,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在父母关爱这一块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颁布的,于2006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修正,但是终始没有将留守儿童的问题写进这部保护法,但是如今的社会现实是已经出现了很大一部分的留守儿童,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个群体进行特殊的规定保护起来,这部分人以后会不会对于社会有不良的影响呢?所以我们应将对留守儿童的问题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可以将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分摊到学校和政府的头上,做到家庭,学校和政府的关怀三者的有机统一,让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感受关爱,心智得到健康成长。
(三)保证学校保护的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流于形式,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得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权利保护得到具体的施行。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之巨大是毋庸置疑的,这个时期是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若是在这个时期没有形成健康的心智和品德,恐怕穷其一生都很难再改正过来了。所以老师和学校必须切实贯彻以人为本,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品德变化,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关于学校保护的精神去保护学生,让学生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风气下进行学习。
三、结语
在2018年12月31号,在吴某康案件的影响还在人们心头久久不能平息的时候,湖南衡阳又发生一起13岁男涉嫌杀害父母后逃跑的案件。这类案件层出不穷的同时我们不禁要反思,这真的只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的法律同样也不是健全的。不止这类恶性的刑事案件,还有校园霸凌事件,留守儿童问题等都刺痛着我们每一个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人的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是刻不容缓的,在保护未成年人立法方面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去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应作为一部基本法规定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精神,只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核心问题,发挥它的原则指导作用,其他具体的事宜应出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得到具体的落实。现如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专门性法律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收养法》,这是远远不够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有诸多的领域包括未成年人福利等,只有尽快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问题进行立法保护才能体现社会的进步。如今开放的“二胎”政策,我国今后十几年的的未成年人数量会越来越庞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对这些问题重视起来,做到社会,家庭和学校的三者有机统一的保护,未成年人才能在一个美好的环境下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
[ 注 释 ]
①《中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