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2019-12-15蔡云
蔡 云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3
在公司股东数量占比中,中小股东数量常多于大股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对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股东在公司股权配置中占比较少,与大股东相比,由于中小股东出资少,决定了其在公司的话语权、知情权、影响力方面相对不足,在面临公司事务上缺少决策权,同时利益分配上也处于被动地位。所以说,以法制建设为根本,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保持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根基。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罗列出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但是从当前实施上来讲,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中小股东是我国当前主要的投资主体,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2014年我国出台的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就当前来看,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如下:
首先,在决策权的立法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每年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至少一次,对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在达到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来讲,不管是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在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策而发起时,股东大会既应该召开。《公司法》第102条明文指出,在股东大会需要召开时,而董事会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参与时,则有监事会来进行临时的召集工作,如果监事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时,在规定时间段以后(一般为90天)则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拥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不管是中小股东还是大股东,决策权是其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中小股东应该并且可以参与到决策讨论中去,股东大会是中小股东行使话语权的最佳途径,在立法上,不管是公司还是法律法规,都应该呼吁并引导中小股东积极、合理的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并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利。
其次,在累积投票权立法现状上,我国新《公司法》的第106条明文指出,累积投票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累计投票制对于中小股东选举董事以及监事的投票中更为民主,对于中小股东来讲,采用累计投票制相对于一股一票更能体现中小股东的实际诉求,特别是中小股东数量较多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第四,在知情权的立法上,我国新《公司法》的第34条明文指出,股东对于公司的事务上有知情权利,包括股东会议记录,查阅并拷贝司的章程,知晓董事会的会议决策内容,以及财务报告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会计账簿等。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益,确保了中小股东在权益行使上的公平公正,是立法制度上的有效保障。
二、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不足
(一)股东知情权规定不完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利对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了解,同时有权限查阅公司的账面,这是保障股东知情权,避免股东权益损失的重要规定,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公司在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遇到阻碍。这是因为,首先《公司法》虽然对股东的知情权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条件上却缺乏详细的解释,例如,股东要想查看公司的流水账目,需要在公司股份占比重达到一定的比例。同时,在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更加细致的范围上面也没有明确说明,导致很多时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股东的权利实施。再者,《公司法》在针对中小股东在实施知情权的法律救济上缺乏相应的规定,例如,中小股东在实行知情权时受到损害应该以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法律救济,所以会导致中小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将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相关的法律援助。
(二)累积投票制度范围单一
股份制公司在公司重大决议上往往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上的累积投票制度本身有其合理性,例如,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大股东权利垄断的行为,增加中小股东的权利抉择比重,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当中小股东数量较少时,将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投票权益表达,所以说,累积投票制度的范围仍显单一。
(三)表决权回避制度不完整
所谓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所讨论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时,股东及其代表人不能直接享有决定权,这种制度可以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避免了权利滥用的出现,具有积极良好的法律作用。但是从《公司法》上来看,该制度仍然存在着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其制度的适用范围上,相较于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同时,《公司法》在该制度规定的范围上仅仅针对于上市公司,而对于众多非上市公司则没有明确解释,所以说,非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相关权益难以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表现出了《公司法》在表决权回避制度上的局限性。
(四)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落实困难
针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我国在相关公司法律上虽然有相应的解释,但是往往停留在该怎么做,该如何做,却忽视了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后该如何维护。加上我国在之前针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全面,往往使得中小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就《公司法》而言,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绝不能单纯的将《公司法》作为确保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救济的唯一保障。正是因为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所以导致中小股东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完全受制于大股东,更是加剧了公司股东在权利分配上的不平衡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公司内部矛盾的化解。
三、以公司法为视角探讨当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是其享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在当前现实情况下,要想进一步完善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其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进一步落实股东的合法查阅权。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一旦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使得股东蒙受损失,不管股东股份比例多少,均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流水,同时,股东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或者司法部门派驻专业人员查阅或者审核公司账簿。其次,股东的质询权应得到合法保障。就当前而言,我国《公司法》已经对股东的质询权进行了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股东有权利对公司不合理决策以及管理方式提出质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公司章程,职业规范以及行业要求时,任何股东有权利要求其立即停止不合理行为,并及时规范行为。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的条文中只是说明公司股东在面对不规范行为时可以质询,但是说明的并不详细,在股东提出相关质询时并没有详细的行为规范以及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具体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应对《公司法》现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或者解释,使得股东在行使该项权利时知道应该做的同时还要知道怎么做。所以说,我们要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该正确合法赋予中小股东更多合理的权利,例如在查阅权、扩大其信息渠道、引导理智选择等方面给予帮助,以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并不断改善累积投票制度
就现有投票制度而言,累积投票制度是相对公平且有效的一种表决制度,《公司法》也对累积投票制度有一些规范和解释,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然是远远不够的,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对其规定较少,所以在实际实行中表现范围单一,要想改善累积投票制度,就必须要求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驱使,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障中小股东共同权益的基本前提,就当前而言,累积投票制度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保障权利不被滥用的根本,但是仍然要制止因缺乏开放性、公众性而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坚持并改善累积投票制度可以激发中小股东的信任和积极性,对于公司治理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由于中小股东人数比较多,很多时候不能亲自参与到股东大会中去,《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委托代表全权参与,中小股东的代理人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共同权益,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代表中小股东进行发声,有助于公司决策的公平公正合理和有效。
(三)改进表决权回避制度
现有的表决权回避制对于中小股东来讲是不利的,在涉及到重大决策时,表决权回避制增加了大股东的决策权益,削弱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益。所有股东都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应该都享有表决权,应该进一步改进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表决权回避制,减少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也充分发挥了中小股东的公司治理权利,让表决权回避制得到合理有效的发挥。
(四)加大落实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举措
近年来,新《公司法》对于股份制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出台了很多法律规定,有效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针对此,有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同时出台相应细则,加大落实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举措。与此同时,也需要公司、股东和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理解并遵守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治主义社会的不断完善,使得中小股东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