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档案视域下的古民居档案管理
——以浙江省龙游县古民居为例
2019-12-15张震雄徐欣云
张震雄,徐欣云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文化遗产是指保存至今的先人文化创造,或历史的现在表现形式。它是对传统文物概念的拓展,文化遗产保护热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类推,文化遗产档案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在档案界已成热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几乎成为专有名词,但却未见“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种说法。实际上,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包括常见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不可移动文物)文物遗址档案,前者一般保存在各类博物馆中,后者指大遗址、村镇遗址档案,古民居档案归属后者。
古民居是古村落重要的乡土建筑形式。如今,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在国内外皆受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10月在墨西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上通过的《乡土建筑宪章》中指出,“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所热爱和引以为荣的东西中占有重要位置。乡土建筑是传统和自然的居住方式。这种幸存的传统在全球范围内受着经济、文化和建筑趋同化力量的威胁”。我国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古村落保护。2006年4月,“中国古村落保护(西塘)国际高峰论坛”在冯骥才的倡议下召开,会议被认为是“撑起古村落的保护伞”;2012年4月,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启动中国传统村落调查,并于同年12月发布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至今已发布第七批名录。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古民居档案是其重要内容。
古民居档案管理方式研究不仅可以填补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的空白,也可助力于古民居保护。浙江省龙游县的古民居首屈一指,有116处、222个点,探索龙游县古民居档案管理方式意义重大。
1 古民居档案管理的溯源与原则
1.1 古民居档案管理的历史
古民居档案管理工作是古民居保护工作的基础。古民居一般指新中国成立前的宫殿和官署以外的民用建筑,其具有建筑学特色、地域特征与历史文化背景[1],不仅指住宅,还包括祠堂、会馆、书斋、庭园、桥梁、牌楼、水亭、水台等建筑[2]。古民居是存量最大的古建筑,分散于全国各地。中国传统民居专家陆元鼎认为,古民居在史籍上“绝无片纸只字刊录”[2]。古村落文化遗产几乎没有类似故宫“样式雷图档”的身份证明留存[3]。
古民居档案是古民居生命历程的写照,在我国皆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进行分级保管。《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刍议》(2009)一文指出,文物保护单位是以“四有”档案的形式进行档案管理的,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保护规划、文物调查及考古挖掘、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等工作的各种载体资料[4]。《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古民居类传统建筑档案内容应包括“传统建筑物的位置、建成年代、面积、基本形制、建造工艺、结构形式、主要材料、装饰特点、建造相关的传统活动、历史功能、产权归属、使用状况、保存状况等”。
1.2 古民居档案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即“四有”档案。
在2015年颁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物古迹保护原则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原则,古民居是文物古迹的一种,其档案管理也要遵循这些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地理区位的真实性,即尽量原址保护的前提下记录重要的历史信息;演变历史过程的真实性,即要保留历代维修和增减遗存的记录;所处周边环境的真实性,要记录周边环境演变史。完整性原则,即要记录遗产的完整的空间结构、遗产历史过程、遗产文化结构。延续性原则,即指有人居住的民居是仍然在不断变化的遗产,这种变化是居住在其中的人所导致的,如果将居住在其中的原住民完全迁出,就会导致遗产性质的变化,长期沿袭的传统出现中断和变异,因此对于产权归属、使用状况等都要进行记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还规定,要对文物古迹进行调查和评估。第22条对定期评估阐释到: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进行收集、汇编保管;但对于一项文物古迹,至少应包括5种内容,即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察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记录。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做删节;不以现状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不以现状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做是非评价。其他还有在古迹修缮、加固、迁建过程中的记录要求。
因此,古民居档案是其被修建及改造的历史记录,让后人通过文字、图纸及图片等档案材料,了解祖先的灿烂建筑技艺。建立古民居档案是当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2 古民居档案管理的实证分析
2.1 龙游县古民居档案管理现状
浙江龙游县现行政隶属于衢州市,秦朝就已建县,已有近3 000年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以石窟文化、姑蔑文化和商帮文化著称。龙游县水系发达,为发展水运提供了便利,此地商贸度极其发达。龙游商帮在明清时期享誉四海,有“遍地龙游”美誉,与徽商、晋商、宁波商帮等并列全国十大商帮。一些龙游商人“荣归故里,大兴土木”,修建了大量豪华庭院住所,为当代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5]。龙游县现有的116处古民居,集中在县域北部,其中包括三门源叶氏民居、鸡鸣山民居苑、关西世家三槐堂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龙游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下文简称文广新局)作为县一级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古民居保护及档案管理指导工作。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工作要求,龙游县文广新局进行了一次全县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在各乡镇开展了田野式的文物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记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
根据实地调查了解到,目前龙游县古民居,采用了两种保护模式:①原址保护模式,指在古民居的原址上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②易地保护模式,即对不宜在原址保存的古民居进行搬迁,迁建到保存条件较好的地方,使之能更好地保存下来[6]。这两种模式也形成了不同的古民居档案管理模式。
2.1.1 原址保护与其档案收集重点
龙游县文广新局对一些现状条件较好的古民居采用了原址保护,如关西世家、三门源叶氏民居、三槐堂等国家级的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多采用古民居局部修缮及周边环境改善等方式进行保护。对国家及省级原址保护的古居民进行实地测量,绘制现状图。同时,县规划局还制定了关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因此,原址保护的古民居档案,主要侧重于对古民居的修缮记录、测绘图纸资料以及相关保护文件的收集。
2.1.2 易地保护与其档案收集重点
通过访谈可知,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无人管理等原因,针对现状条件不好的古民居,如高冈起凤、滋树堂、龚氏民居等,采取易地保护的方式,即博物馆保护模式。将这些古民居集中迁建至鸡鸣山,建造“民居苑”供游客观赏,这被誉为全国第二所为古民居易地保护而造的公园。这种易地保护方式既方便考察,又是旅游景点,在这里可以一次性游览到原分散在各村落的40多处古民居。旅游是古民居保护的“自我造血”的一种方式。迁建后的民居搬迁到鸡鸣山,形成新的建筑群体,也为旅游提供了新景点。
龙游县博物馆馆长雷栋荣曾参与搬迁工作,其亲自搞测量,绘制建筑图纸,这是第一手的档案资料,为今后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测绘图纸、搬迁时留存的文字资料、复原设计,以及规划局编制的民居苑规划方案及规划图等,都是古民居档案。因此,对易地保护的古民居来说,其档案收集重点在于测绘资料及图纸的收集。
2.2 龙游古民居的“四有”档案
建立“四有”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机制。
通过对龙游县文管局专门负责“四有”档案工作的陈兰军老师进行访谈,了解到已为县区的国家级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档案,共计33卷。建档工作坚持“分散制作、集中归档”的原则,以每个古民居为单位立卷。在每卷档案中又根据文件内容分为主卷和副卷。其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等。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参考资料卷等。其中,文字卷收集了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情况描述、价值评估、相关研究情况等。“四有档案”编制完成后,必须通过审核,才能存档。
可见,“四有”档案制度比较好地保证了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的古民居档案管理。
3 古民居保护中档案管理的缺失
龙游县古民居档案管理实例是我国大多数古民居档案管理现状,对照上述古民居档案管理原则要求还是有差距的,且存在于大多数地区的古民居中。
3.1 专业人员的欠缺
古民居档案工作各环节存在欠缺专业人员的情况,“四有”中“一有”存在不足。由于缺少测绘专业古居民测量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外包形式完成;档案管理人员平时忙于收集档案,缺少档案编研人员,对现存档案的编研不够深入,档案价值没有得到提升。不仅如此,就地保护古民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乡镇负责,一般交由各乡镇兼职文物管理员来完成。这些文物管理员通常缺乏档案和文物知识,很难胜任这些工作。
3.2 县级古民居无“四有”档案制度
龙游县仅为国家及省级古民居建立“四有”档案,未针对县级古民居编制相应“四有”档案,仅收集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目前,龙游县现有县级古民居83处、94个点,占总量的72%,近3/4。缺少这些古民居的“四有档案”,将会造成档案体系的缺失,影响建档对象体系的完整性。县级古民居中不乏大量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如位于溪口镇寺下村的贺羊桥,这是南宋状元刘章为其母亲祝寿而建,类似古民居一旦被破坏,便会因缺少记录档案而难以修缮。
3.3 古民居档案收集难度大
古民居建档要真实、完整,但在收集古民居原始记录材料时,如古民居的竣工图、屋主人的情况、流传的历史故事等内容基本空白。因此,根据《科学调查和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制作说明》重新测绘、调查编制“四有”档案内容也只能保存古民居的一般存在信息,对古民居蕴含的丰富记忆、文化内容则少有涉猎。
3.4 古民居档案编研工作环节薄弱
古民居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不完善,其编研传播工作无法保持同步。龙游县规划局和文广新局根据现有古民居档案,虽然编撰了《龙游县民居特色与应用研究》《姑蔑龙脉》等内部资料,但是因为未曾公开发行,无助于提升公众认知度。另外,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兴起,部分村委会工作人员因建“文化礼堂”查阅档案。虽然这些专题展览对小范围乡村民众起到一定宣传和教育作用,但从全国来看,其受众面窄,宣传效果不足。因而,现实中的古民居档案管理仍难以达到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的要求。
4 加强古民居保护的档案管理的建议
古民居档案管理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和“四有”档案制度下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古民居保护和档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了必要的改变以及针对社会与环境限制而进行的不断调整。这种幸存的传统在全球范围内受着经济、文化和建筑趋同化力量的威胁。如何应对这些威胁是一个基本问题,必须由社区,还有政府、规划师、建筑师、遗产保护者和多学科的专家共同关注。文章建议采用“引进来,走出去”双向工作模式。
4.1 引进来工作模式
(1)引进各类专业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应重视古民居档案,解决各类专业工作人员缺乏的现状,使古民居的测绘、编研等成果更适合档案管理要求。借助专家外力,深度挖掘古民居档案价值,将“文化”“记忆”记载在书中,传承民居的历史文化[7]。
(2)公众参与古民居档案工作。开放古民居档案,鼓励公众查阅利用古民居档案,既可扩大古民居的宣传范围,也可拓宽古民居档案的收集渠道。
4.2 走出去工作模式
同级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参与到古民居档案工作中,利用其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协同文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古民居保护工作。可采取开设培训班,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古民居档案工作的网络等形式,对其实际建档工作予以指导和协作。完善县级古民居的建档工作,采用国家及省级古民居的建档方式,建立县级古民居的“四有档案”,形成本地区“国家级-省级-县级古民居档案体系”,以便日后查阅和修缮时使用。
拓宽古民居档案收集渠道,采用多种方式记录手段。建议古民居建档与乡村建档工作一并展开,多部门合作,通过“田野式的搜索”方法,拓宽“泛化”档案途径,通过查阅家谱,走访村落老人,收集记忆符号[3]。充分利用影像记录手段[8],既可记录和展示古建筑全貌,又可记录关于古民居历史及修缮过程的口述史。
依托现有展示平台、网上古民居档案馆或者微信公众号,举办古民居档案展,依托现有民居苑及博物馆举办“古民居展”“古民居档案角”等专题展览,挖掘古民居档案潜在利用价值;举办古民居档案进社区、古民居档案进校学活动,让更多民众了解古民居档案,增强民众的民族自豪感及自信心。
5 结束语
古民居档案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真实完整地记录了古民居文化,应得到广泛关注。当代人可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双向工作模式,完善古民居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和传承优秀的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