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秦簡牘研究(2015—2017)
2019-12-15尹在碩
尹在碩
一
2015—2017年三年間,韓國秦漢史學界發表的秦簡牘研究論文約爲50篇。其間,相關論文的研究對象仍然是以睡虎地秦簡爲首的里耶秦簡、嶽麓秦簡,以及與秦律令關聯密切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近年出版的《里耶秦簡(一)》《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使得韓國學者在秦簡牘研究領域取得重大進展。2014年12月出版的《秦簡牘合集》(總四卷六册),(2)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編,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比以往公佈的秦簡牘釋文更準確,注釋更詳細,也成爲學者們研究的重要參考資料。
本文將從政治、經濟、社會三個方面,對2015年至2017年間發表於韓國專業學術刊物的秦簡牘論文進行分類介紹,并將對部分論文進行評論。筆者希望通過這一整理工作,促進以秦簡牘研究爲中心的國際學術交流和學術溝通。
二
這一期間,韓國秦簡牘研究成果最多的領域是包括地方行政制度、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家族制度等内容的政治制度史領域。秦代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吴峻錫的研究成果。吴峻錫在發表有關秦漢文書行政體系的博士學位論文以來,(3)吴峻錫: 《秦漢代文書行政體系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慶北大學2013年。針對遷陵縣的行政組織和内部文書行政,以及郵傳組織進行相關研究。(4)參看陳偉等編: 《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389頁。隨後,又在此基礎上擴大研究範圍,對地方行政機構間的文書傳達方式和縣下屬亭的機能與吏員組織,以及縣的財政運營、租税制度等内容也進行了討論。
吴峻錫有關秦代縣廷的財政運營與會計處理方式,以及租税制度等研究成果整理如下。縣廷財政可分爲由穀物和布帛構成的“實物財政”與“貨幣財政”。前者由設置在都鄉的縣倉、離鄉的倉、田官主管,後者由少内主管。實物財政的主要用途是支付給官吏、戍卒、徒隸的月食與日食;貨幣財政的主要用途是吏俸等各種人工費性質的經費和賞金、賞賜,以及購買民間徒隸。縣與縣之間發行校券與債券,以此來構成財政上的借貸關係。此種財政也反映於縣的會計,郡僅僅是瞭解縣的財政情況後進行調度,地方財政的中心機關是縣。此外,吴峻錫還指出,少内不僅是貨幣財政的執行機構,還負責調度各種手工業原料,負責購買、分配各機關所需物資等工作,是縣廷的主要物資調度機構。(5)吴峻錫: 《秦代縣廷的財政運用與會計處理——以里耶秦簡爲中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5輯,2017年。但這些意見中,認爲財政運營中以所用介質爲標準,將財政分爲實物財政和貨幣財政,這一主張的可行性令人質疑。爲排除此種疑問,有必要深入討論縣廷財政的獨立性問題,和財政收入來源等問題。
吴峻錫的研究中值得關注的是有關縣廷租税征收的研究。衆所周知,有關秦漢租税制度研究是老課題,雖然研究成果衆多,但由於有關秦代租税制度的資料不足,只能停留在推測漢代租税制度的階段。在這樣的情況下,近期出版的里耶秦簡與嶽麓秦簡使得有關秦代租税征收體系的研究變爲可能。吴峻錫在重新考察、吸收相關研究成果的前提下,通過研究具體租税征收方式與特徵,提出有關秦代租税征收體系的獨到見解。吴峻錫認爲,秦代租税制度可分爲以土地爲單位征收的地税名目——田租和芻稿税,還有以户爲單位征收的户賦。其中,田租是墾田中已經播種的“輿田”,將其十分之一指定爲“税田”,從税田收穫的總産量被指定爲年度田租的征收總額,再分攤給各户進行征收。反之,芻稿税與土地的開墾與否無關,根據各户耕種的土地面積,統一指定需要繳納的定額税。户賦是以户内成年男子的人數爲根據,按户征收的一種人頭税,可分爲“五月户賦”與“十月户賦”。目前,學界中争議較大的是“繭六兩”這一户賦。吴峻錫指出這是爲籌集“獻費”而按户征收的,不能將其看作是一般的户賦。(6)吴峻錫: 《通過里耶秦簡看秦代縣廷的租税征收》,《東洋史學研究》第140輯,2017年。吴峻錫針對“輿田”和“繭六兩”征收的相關解釋令人印象深刻,但這種主觀意識較强的解釋和理論上的跨度仍需要客觀論證來提高説服力。
除此以外,吴峻錫針對秦代地方政府的文書傳達方式、體系,和秦代亭的機能與吏員組織等問題發表過兩篇論文。文中,吴峻錫對以往的秦代地方行政組織與文書行政研究作有更進一步的探討。特别是,在里耶秦簡的基礎上,更增加嶽麓秦簡(叁、肆)的分析,論據充實,使其論文别具意義。前一篇論文對行政文書的傳遞方式、體系進行分析,主旨在於考察秦朝地方統治方式,并分析“急書”“郵行”“以次傳行”“輕足行”“利足行”等用語的意義。就結論來講,吴峻錫認爲,從文書的傳遞速度來看,傳遞順序是急書和郵行文書,“郵行”是步行而非驛馬,由多名郵人以接力形式進行傳遞,主要傳遞對象是需要定期上報和處理的上行文書。“以次傳行”是有多個收件處的下行文書傳遞方式。另外,與郵行相區别,距離較近的官署之間由一個人快速地傳遞文書,被稱爲“輕足行”或是“利足行”。(7)吴峻錫: 《秦代地方統治與文書傳達體系》,《中國史研究》第95輯,2015年。吴峻錫并未直接採納以往學界關於亭的定論,對秦代亭的機能和吏員組織進行了研究。秦代的亭設置於戰國末期,主要機能是縣依據其武裝力量在鄉里社會實施强大的管制;除此以外,還有負責管理旅人的通行,向旅人提供宿食,修補管轄區域内的道路、橋梁等附屬職能。亭的附屬職能與亭的治安職能一樣,設置目的都在於强化縣的支配力度。加之,亭的吏員組織中,秩級120石的校長負責維持治安,同樣是秩級120石的亭嗇夫與校長同級,管理鄉下屬的所有亭,也負責管理亭的所有物資。(8)吴峻錫: 《秦代亭的機能與吏員組織》,《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1輯,2016年。吴峻錫針對以往學界討論甚多的里耶秦簡中“手”和“半”的意義問題也提出意見。他認爲,“手”是“抄録文書人的姓名”,“半”是“文書收件人或是開封人”的人名後面出現的標記法,并且指出《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中,被釋爲“手”字的幾條簡文應改釋爲“半”。(9)吴峻錫: 《里耶秦簡“手”“半”的意義與釋讀》,《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5輯,2015年。
有關遷陵縣行政運作研究中值得關注的是,對以令史爲中心的遷陵縣廷運行構造進行研究的金垌吾的論文。(10)參看陳偉等編: 《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第390頁。他分析里耶秦簡中作徒簿的内容,考察遷陵縣徒隸的實際狀況。據此可知,遷陵縣所屬365至372名徒隸從事耕種公田、手工業、輔助行政業務、飼養家畜、管理建築物、建設工程等,他們一年可得6405石糧食,并通過買賣徒隸、移送異地、赦免等方法來保持適當的徒隸人數。之所以大量利用徒隸,原因在於防止行政組織的過度膨脹,減少黔首的徭役負擔,使其致力於農業。因此,作者强調,徒隸在秦帝國行政體制中起支持和補充作用。(11)金垌吾: 《秦帝國縣的徒隸運用——以〈里耶秦簡〉作徒簿爲中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0輯,2016年。但如果遷陵縣民户的總數約爲200户,有365至372名是徒隸,以及一年提供給徒隸的6405石糧食約爲遷陵縣總田租額的10倍。這一問題令人費解,仍需進一步研究。
琴載元發表了有關於漢初關外郡設置與其源流的論文。他主張漢初關外郡處於關中與諸侯國中間的緩衝地帶,地位特殊。關外郡地域特徵的源流可追溯至戰國時期的秦國, 帝國區劃的“故塞”和“故徼”是秦“故地”與“新地”的界綫,其概念到漢初再次變爲區分郡縣與諸侯國地區的界綫。關外郡與諸侯國相鄰,漢廷將其設定爲排他性領域。事實上,漢朝廷針對諸侯國構建雙重防禦戰綫, 在帝國内部設置另一個國境。關中與關外郡、諸侯國之間的邊界是戰國秦國領土擴張過程中,沿用國境及轉型後的産物,反映出“漢承秦制”的漫長過程。漢廷認識到關外郡防禦的重要性,因此,其直轄地不但包括關中,還延伸至關外郡。通過上述舉措,漢廷不僅確保了維持其優勢地位的底綫,并成爲以後抵制諸侯國勢力、擴張郡縣的基礎,對漢帝國發展起到重要作用。(12)琴載元: 《漢初關外郡設置與其源流》,《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8輯,2015年。
尹在碩關注的是秦代對民支配方式的特徵之一,地方政府主管的祭祀。在考察里耶秦簡中所反映的縣廷祭祀情況和其機能的同時,進行里耶秦簡中祭祀殘簡的綴合工作。尹在碩指出,遷陵縣通過“祠先農”“祠”“祠隄”等公祠來提高對民支配的效率。在這一過程中,倉、庫負責祭品的籌措與出售,并編制有關祭祀的會計文書,即,一式兩枚的券書,由倉、庫和倉曹保管券書。秦朝縣廷祭祀延續至漢代乃至西晉時期,湖南郴州十號井出土西晉祠先農簡可爲證明。(13)尹在碩: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廷祭祀》,《中國學報》第71輯,2015年。尹在碩還考察在統一東方六國的過程中,秦政府對於六國國民和舊六國地域的認識與支配方式,以及附屬秦國的塞外臣邦與塞内道的支配方式。可知,從戰國時期開始到統一帝國時期,秦政府對征服的舊六國地區持有否定的差别性認識,并未將舊六國民衆與原秦民一樣看作是同樣的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都採取差别對待。尹在碩認爲此種差别政策對秦帝國的快速滅亡也産生一定影響。另外,對待塞外臣邦採用蠻夷律或是屬邦律,與内地的郡縣民相比,政策過於寬鬆,將他們編入“夏”的世界。對於塞内道民立足於蠻夷律進行支配,不同於臣邦的支配方式,更加注重於借鑒内地支配郡、縣民的支配方式進行管理。(14)尹在碩: 《秦的“新地”認識與占領地支配》,《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6輯,2017年。
其間,韓國的秦簡牘論文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法制史領域的論文。從睡虎地秦簡到包含秦律令的嶽麓秦簡(叁、肆)的刊佈,使得重新理解秦代法制史成爲可能。任仲爀分析嶽麓秦簡中的律、令,指出從秦代開始律與令共存,如“錢律”與“盜鑄錢令”,“金布律”與“金布令”,針對同一事件的律與令並存,是“令”在逐漸被修改爲“律”的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另外,秦代的律是刑罰法規,令是刑罰以外的法規;魏晉時期,兩者被嚴格地區分開來。(15)任仲爀: 《秦漢律令史研究的諸問題》,《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7輯,2015年。任仲爀又通過對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龍崗秦簡、里耶秦簡、《二年律令》等内容的分析,指出詔書、令、律在文書格式上的差異,律與令之所以并存是令被修改爲律時出現的現象,此時正是“詔書→令→律”的轉化過程。任仲爀又分析内容相同的法規從“不從令”修改爲“不從律”的時期變化過程,指出秦代律、令并存,區分界限模糊,時至漢初兩者間的區分才逐漸明確。(16)任仲爀: 《秦漢時期詔書的律令化》,《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2輯,2016年;任仲爀: 《出土文獻所見秦漢時期令與律的區别》,《中國學論叢》第54輯,2016年。
林炳德通過對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以及《二年律令》等内容的分析,考察秦律的組成内容和刑罰,以及轉變爲漢律的過程。針對秦漢律中的盜律,林炳德將清末沈家本與程樹德分類的劫略、恐猲、和賣買人、受所監受財枉法、勃辱强賊、還贓畀主等案件與簡牘資料中的盜律進行比較整理。(17)林炳德: 《秦、漢律的“盜”與盜律》,《中國史研究》第95輯,2015年。繼而又分析里耶秦簡與嶽麓秦簡的相關内容,重新討論秦代的罰金刑與贖刑。指出,秦代的資罰刑可分爲“貲一盾、貲二盾、貲一甲、貲二甲”四個級别,到《二年律令》時,變爲“罰金一兩、罰金二兩、罰金四兩”等三個級别,(18)林炳德: 《秦代的罰金刑與贖刑》,《中國史研究》第100輯,2016年。秦的金一兩是貲一盾與貲二盾合算後的平均價576錢,《二年律令》中罰金一兩就是秦金一兩相同的576錢。漢文帝時期刑制改革,秦漢代的贖刑並未被編入勞役刑或是罰金刑,而是兩者並存的狀態,後期逐漸演化成爲晉律。(19)林炳德: 《秦漢罰金刑與贖刑的變化與其性質》,《東洋史學研究》第134輯,2016年。林炳德介紹學界有關嶽麓秦簡(叁)中“識劫案”研究成果的同時,也闡述了自己的譯注和解釋,指出此案例所反映出的秦國性質是近似於“人民公社社會主義體系”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形態。(20)林炳德: 《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案例七識劫案考》,《中國史研究》第110輯,2017年。林炳德還分析了秦漢律中有關官吏休假的相關法律規定,指出晉以後頒布的官人休假法規“假寧令”中的“寧”起源於秦、漢律。(21)林炳德: 《秦漢時期的官吏休假》,《歷史與談論》第84輯,2017年。
金慶浩關注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以及《二年律令》中反映的秦漢法律間的繼承關係,與兩者間的變化,以及其中藴含的思想背景。他指出,通過繼睡虎地秦簡之後公佈的嶽麓秦簡(叁、肆)中包含的法律規定與《二年律令》進行比較分析,强調兩種資料都是可以反映出秦漢繼承關係和社會實況的重要資料。例如,將嶽麓秦簡與《二年律令》中亡律規定比較後可知,漢律中包含的案例比秦律更加多樣化,處罰規定更加縝密,此種法律上的差異不僅僅是法制上的發展,還具有可以還原秦漢社會情況的史料價值。(22)金慶浩: 《秦漢法律簡牘的内容與性質——兼論嶽麓書院藏秦簡(叁、肆)的内容分析》,《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110輯,2016年。秦漢法律家立法活動的背景中,是以法家的“法”與儒家的“禮”爲思想基礎,兩種要素有機地聯繫在一起相互作用。漢初,秦法中嚴刑要素逐漸被廢止,實施輕刑與寬刑,結果使得贖刑不斷增加。通過“法”與階級倫理秩序意識來提供中央集權統治理念的“禮”是統治體系的根基,此種漢初的寬刑化趨勢是與統治體系的要求相對應的措施。(23)金慶浩: 《秦漢初的法律繼承與寬刑化——以儒家性質爲中心》,《中國史研究》第97卷,2015年。
有關土地制度史的研究在韓國秦漢史學界一直是意見紛紜的研究領域,首先值得關注的是任仲爀的研究。他通過嶽麓秦簡(叁)中奏讞狀與《二年律令》的分析,指出秦、漢初土地國有制與私有制並存,此種現象已出現於商鞅變法時的名田宅制度,與王土思想并不矛盾。(24)任仲爀: 《綜觀戰國秦至漢初的土地制度》,《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5輯,2015年。以此種見解爲出發點,任仲爀對1950年起至今的韓國秦漢史學界的土地制度史進行批判性梳理總結,(25)任仲爀的主要整理對象是睡虎地秦簡出版以後發表的論文,即: 崔昌大: 《秦田律與阡陌制》,《釜山開放大學論文集》第27輯,1985年;尹在碩: 《包山楚簡反映的戰國時期楚國的土地所有形態》,《大丘史學》第54輯,1997年;朴健柱: 《商鞅變法以後的名田宅私奴婢政策》,《歷史學研究》第33輯,2008年;任仲爀: 《秦始皇三十一年的自實田》,《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6輯,2011年;任仲爀: 《漢初的田宅制度與施行》,《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7輯,2012年;林炳德: 《出土文獻所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法律規定與實際實施以及授田制的變化》,《中國史研究》第75輯,2011年;林炳德: 《秦漢土地所有制》,《中國史研究》第67輯,2010年;金珍佑: 《再論古代中國的國家授田法規定——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天聖令田令的比較爲中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4輯,2014年。並以此來强調他本人主張的秦、漢初土地國有制、私有制並存説。任仲爀針對李成珪提出的秦代土地所有形態爲授田制(國有制)這一主張提出反對意見,(26)李成珪: 《秦土地制度與齊民支配——通過雲夢出土秦簡再論商鞅變法》,《全海宗博士華甲紀念論叢》,一潮閣1979年;李成珪: 《中國古代帝國成立史研究》,一潮閣1984年;李成珪: 《東洋史第二章: 先秦、秦漢史研究》,《韓國的學術研究: 人文、社會科學篇七(歷史學)》,2006年。參看陳偉等編: 《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第376—377頁。即,李成珪主張授田制的主要根據是《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中的“賦”解釋“授予土地”,此解有誤;李成珪認爲《睡虎地秦簡·傅律》中的“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爲酢(詐)僞者,貲二甲”,是以國家回收免老的土地爲前提的律文,此主張欠缺邏輯性。反之,秦始皇三十一年的“使黔首自實田”,嶽麓秦簡(叁)中奏讞狀案例四、七,以及嶽麓秦簡(肆)中反映出以土地私有制爲前提的買賣、没收土地,《二年律令》包含授田制,和買賣、轉讓、繼承土地等規定。秦、漢初,授田制以土地國有制爲主幹,授田以後,與國家允許個人私有土地的土地私有制並存。(27)任仲爀: 《韓國中國古代史學界的土地制度研究》,《大東文化研究》第99輯,2017年。此文對韓國秦漢史學界的秦代土地制度研究史進行批判性整理,就日後相關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來講,意義非凡。以往,韓國學界都以國有制或是私有制爲中心進行研究,針對土地制度本身的概念或是有關法律概念的規定和方法論並未有詳細研究。除此以外,林炳德以分析嶽麓秦簡爲中心,整理介紹2015年以來有關秦代“律令制度”“罰金刑與贖刑”“土地制度”等韓國學界的研究成果,指出嶽麓秦簡(叁)中奏讞狀案例四、七,以及嶽麓秦簡(肆)的田律等内容都反映出秦漢已經出現包含土地買賣的土地私有制形態。(28)林炳德: 《嶽麓秦簡與中國古代法制史諸問題》,《法史學研究》第54輯,2016年。
金珍佑以上述秦漢土地制度史的相關研究動向爲前提,指出學者們需要全面地重新認識和研究編户齊民支配體制。首先,通過對嶽麓秦簡等新簡牘資料的分析,使得一邊倒的土地國有制説上升到一個重新理解秦、漢初土地制度的新階段。同時指出,需要進行有關秦、漢初土地國有制與私有制並存情況下編户齊民支配體制的全新研究。這些提議都是對李成珪提出的“編户齊民支配體制論”,即“授田制是以百姓經濟平等爲前提的編户齊民的根本”,這一論點的理論整合性提出質疑。也就是説,授田制與秦、漢初允許土地私有,以及百姓經濟上的不平等逐漸深化,都反映出以編户民的經濟平等爲前提立論的“編户齊民支配體制論”,在不知不覺中逐漸顯現出其立論根據的貧弱性。(29)金珍佑: 《秦漢時期土地制度與編户制度研究的論點及展望——以韓國的秦漢簡牘資料研究爲中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4輯,2017年。這既是對今後韓國秦漢史學界研究方向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同時也希望通過健全的學術論争實現韓國秦漢史研究在質上的飛躍。
經濟史領域,發表有以秦漢時期貨幣經濟和券書爲中心討論物資流通方式的論文。金慶浩以《史記》《漢書》等文獻資料和睡虎地秦簡的金布律以及《二年律令》的錢律等資料爲基礎進行分析,考察了秦、漢初貨幣經濟的性質。金慶浩指出,秦惠文王以來使用的半兩錢,以及同期并用的穀物、布、帛、黄金等并不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單純意義上的貨幣經濟産物,而是在以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以此來維持帝國統治秩序等多重角度的政治目的爲前提下使用的。在這一過程中,國家通過有關行錢、通錢、行布、行金等貨幣的法律規定向民衆社會推廣國家主導的貨幣經濟。(30)金慶浩: 《貨幣競争——以理解秦、漢初社會性質爲中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9輯,2016年。
宋真發表的兩篇論文主要討論里耶秦簡與居延、懸泉地區出土的漢簡中包含的券書種類與特徵,以及券書製作、交换過程中出現的秦漢物流管理體系。討論問題之一是民間的物資交易中使用的券書種類與用途,以及官衙管理個人間交换券書的目的。論文指出,秦漢時代券書與《周禮》中提到的證明債務債券關係的“傅别”和證明物資買賣關係的“質劑”用途相同,其中個人間的商品交易時使用的券書,製作目的在於證明交易明細和用來解決交易雙方的紛争。此券書以公文書的形式由官衙管理,其管理目的是以此爲憑收取市税。(31)宋真: 《秦漢時代個人的商業往來與券書》,《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7輯,2015年。宋真在發表此論文之後,還考察在官府内部各部門間,或是各官廳間的物資交换、出納過程中製作的交换券書的種類與特徵,以及在官廳與吏民間的物資流通過程中交换的券書種類和特徵。論文指出,官廳間在進行物資流通時,倉、庫、少内等負責管理物資的官吏製作券書,一式三份由負責收受、管理物資的三個機關分别各自保管一份“三辨券”;官衙與吏民間主要使用的是在征收田租、市租,收受褒賞金、賠償金的過程中證明收納和支付的三辨券,并由廷的負責人、少内、繳納人各自保管一份。在物資流通過程中,之所以制作券書,目的在於秦漢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有效地監管財貨的流通,建立中央集權物流系統。(32)宋真: 《秦漢時代券書與帝國物流管理系統》,《東洋史學研究》第134輯,2016年。
家族制度史領域,金珍佑在相關論文中以里耶户籍木牘等秦漢簡牘資料爲中心進行分析,考察秦漢帝國對民支配方式中重要的公文書户籍類文書的概念、編制程序,以及年籍的意義。指出,“户籍”是鄉部在每年八月户時整理里中所有户口,以户人爲整理標準進行記録的公文書,并以此爲基礎,按照鄉、縣、郡的順序編製户口簿,較爲典型的資料有鄉級的“二年西鄉户口簿”,縣級的“東陽縣户口簿”,郡級的“樂浪郡初元四年縣别户口多少□□”,以及“東海郡集簿”。編制年籍的目的是將根據年齡自然形成的基層社會秩序編入國家支配秩序。金珍佑指出,這一舉措是爲掩飾其編户支配的暴力性,此種年齡秩序通過日後以漢帝國孝治理念爲基礎的各種政策逐漸體系化。(33)金珍佑: 《秦漢時期户籍類公文書的運用與實態》,《東洋史學研究》第131輯,2015年。
社會史方面,金珍佑分析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共37個案例中記録的“被告”陳述内容,考察基層吏民對應秦漢國家權力,積極摸索自身生活的多元化面貌。研究結果指出,被告人的犯罪中,群盜、反徒、亡人都是以極端的形式對抗國家權力的民存在於社會的形式,他們活躍於“山谷”對抗國家權力,成爲可以左右歷史的勢力;“市”是商品買賣和流通的場所與空間,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私人的利害關係衝突發生殺人、强盜、偷竊、詐騙等各種犯罪的空間,被告者們作爲追求自身慾望的社會個體,成爲占據歷史一方面的存在。(34)金珍佑: 《通過秦漢代奏讞文書的被告陳述看基層社會實情》,《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3輯,2017年。
衆所周知,簡牘資料不僅能修訂文獻資料的錯誤,還可以補充文獻内容的不足,對於反映歷史實情起到積極作用。相關研究成果中,金秉駿與金慶浩對清華簡《繫年》第三章和《趙正書》的研究分析值得關注。金秉駿針對以往學界意見紛紜的“秦人的源流”問題,就學界的主流學説“秦人東來説”進行反駁論證。他指出,秦人是西周王室在分封之前,位於隴西地區不被包括在中原文化領域的夷狄之一,并不是從東來到西的。作爲這一主張的根據,金秉駿從考古學的角度證明秦祖先的活動地域——隴西地區的地理環境、文化與中原文化不同,并分析《史記·秦本紀》與清華簡《繫年》第三章中有關秦祖先的記録。在這一過程中,金秉駿并未盲目地認同和信賴文獻資料或是出土文獻資料,對學界提出的《繫年》第三章中“商奄之民”就是“秦先人”的句讀主張提出反對意見,認爲兩者并無關聯,應斷讀。即,“西遷商奄之民於朱圉,以禦奴之戎。是秦先人世作周(扞?)。”因此,金秉駿認爲不能將此内容看作是“秦人東來説”的主要依據。(35)金秉駿: 《清華簡〈繫年〉的批判性討論——論秦的起源》,《人文論叢》第73卷3號,2016年。金慶浩通過文獻資料與簡牘資料的相互比較,考察簡牘資料的史料價值,并分析了《趙政書》的相關内容。(36)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他是韓國第一位用韓文介紹《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叁)》中刊佈的《趙政書》釋文、注釋以及譯文的韓國學者,并將其内容與《史記·秦始皇本紀》等進行比較分析,提出趙政書的成書時期、記述觀點以及歷史意義。指出,《趙政書》是以秦始皇帝的死亡與胡亥繼位以及帝國走向滅亡爲中心的記録,屬於西漢前期流行的與秦滅亡相關的各種記録之一,司馬遷并未將這一資料的内容和觀點反映於《史記·秦始皇本紀》,兩者間差異明顯。反之,兩者都堅持秦國並不具備繼承王朝的正統性,而漢朝則是具有繼承周正統的王朝。但兩者的觀點稍有差異,《趙政書》是以秦始皇帝死後“胡亥-李斯-趙高”爲順序的“勝者的非正統”歷史爲中心;史記的記述則是以秦始皇帝死後“扶蘇-蒙毅-蒙恬”爲順序的“敗者的正統”爲中心的。(37)金慶浩: 《與秦始帝之死、秦滅亡相關的其他文獻——〈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叁)〉趙正書譯注考》,《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6輯,2017年;金慶浩: 《同一史實,不同的記録——以秦始皇之死與胡亥繼位記事爲中心》,《大東文化研究》第100輯,2017年。
還有,雖然並未以秦簡牘爲主要分析對象,但有助於秦史理解的相關研究成果整理如下。崔振默與李晟遠的研究是從世界史範疇是否可以將秦漢帝國看作是“帝國(Empire)”的研究。崔振默從理念的角度出發,指出作爲體現秦漢帝國“大一統”思想的形態,雖然從領土的擴張性和同質種族及文化意識的角度上可以將其視爲“帝國(Empire)”,而真正意義上的帝國應是唐帝國,秦漢帝國與同一時期的羅馬帝國相比,可將其看作是廣義上的“帝國”類型之一。(38)崔振默: 《古代中國的“帝國”特性——理念方面的考察》,《人文論叢》第72卷第3號,2015年。反之,李晟遠在世界史的展開過程中認爲,從秦始皇到漢武帝時期構建的秦漢帝國在統合性、集權性、領土及人口的規模、耐久性、先進性等方面,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典型性“帝國”,郡縣制、廣闊的領土、儒教、東西文化交流等方面是構成秦漢帝國的重要因素。(39)李晟遠: 《秦漢帝國的意義與遺遺産》,《歷史學研究》第62輯,2016年。宋真指出,秦漢時代的皇帝權力仍然具有咒術性質,這一性質可體現於中央政府、郡縣舉行的各種儀禮、祭禮,以及通過國内外邊界時發放的官印與符節,和在郡縣以公祠的形態舉行的各種祭儀。(40)宋真: 《秦漢時代通行許可與君命的象徵》,《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42輯,2016年。朴健柱考察秦漢、三國時期雇傭勞動的展開過程,以及對於賦役制度的影響。即,戰國時代以來,隨着私有制與貨幣經濟的擴大,以及貧富差異的深化等問題不僅活躍個人間、國家與個人間的雇傭關係,對賦役制度的變化也産生影響,戍邊役經代役制轉變爲更賦制。(41)朴健柱: 《秦漢三國時期國家經濟運營中雇傭勞動活用與賦、役制變化》,《中國史研究》第100輯,2016年。
此外,中、日學者在韓國學術刊物上發表的秦漢史論文也占一定比例。這是東亞學術交流的重要成果。鄔文玲論文指出,已出版的居延漢簡、居延新簡、居延舊簡、肩水金關中簽牌上記録的“算”字是“真”字的誤釋,意爲“正”的“真”與“副”相呼應的表述,指“文書的原件”。這一意見顯示出簡牘釋讀工作的重要性,對於韓國古代木簡的理解也起到啓示性作用。(42)鄔文玲: 《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兼論簡牘文書分類》,《木簡與文字》第17號,2016年。張德美考察秦漢時期户籍的編製方式,鄉在三月時里民自占,編製鄉户版,縣廷在八月時收集各鄉的户版,經案比後編製縣户籍,此種方式沿用至唐代。秦與西漢時期,用簡牘編製户版、户籍,東漢時期則用紙張編製户口資料。(43)張德美: 《秦漢時期户籍的編造程式》,《中國史研究》第105輯,2016年。蕭燦介紹秦漢時期的九九算數表、算數書等數學簡牘的出土情況,以及其文書格式和中國學界的研究動態。(44)蕭燦: 《古代中國的數學簡牘出土狀況與文書書式以及研究近況——以秦漢時期九九表與算數書爲中心》,《木簡與文字》第17號,2016年。李開元整理介紹秦始皇第一次巡游目的、路綫,以及在襄公墓、襄公廟的所在地西縣舉行祭祖告廟的情況。(45)李開元: 《秦始皇的第一次巡游與西縣的告廟祭祖》,《人文論叢》第73卷3號,2016年。藤田勝久以秦文化的實地調查爲基礎,考察戰國秦的國家形成、郡縣制的展開過程,指出商鞅變法是郡縣制發展的基礎,青川木牘與天水放馬灘木板地圖,以及里耶秦簡可以反映出戰國末期秦國郡縣制的發展過程。(46)藤田勝久: 《戰國秦的國家形成與郡縣制》,《人文論叢》第73卷3號,2016年。另外,還值得關注的是,魯家亮向韓國古代史學界整理、介紹的2013—2015年三年間的中國簡牘學界的秦漢魏晉時期簡牘研究動態,此論文對中韓簡牘學界學術交流起到重要的基石作用。(47)魯家亮: 《2013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木簡與文字》第15號,2015年;魯家亮: 《2014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木簡與文字》第17號,2016年;魯家亮: 《2015年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述》,《木簡與文字》第19號,2017年。
三
2015—2017年間,韓國秦漢史學界發表的秦簡牘研究論文,主要集中於地方行政制度、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家族制度等政治制度史領域。其中,年輕學者們以分析里耶秦簡爲基礎的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成果水平較高,值得關注。以土地制度史爲中心的秦帝國支配體制性質的學術論争也是具有特殊意義的成果。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李成珪提出秦帝國支配體制性質是以國家授田制爲中心的齊民支配體制論。對此,近期發表的嶽麓秦簡(叁、肆),以及《二年律令》等能反映出土地私有制的資料層出不窮,對李成珪主張提出反對意見的學者們主張土地國有制和私有制并存説,秦帝國并未貫徹百姓經濟平等的齊民政策,而是在耕、戰兩個方面提倡競争的“競争社會”。以李成珪教授爲代表的韓國秦漢史學界的先學們,通過嚴謹學術精神得出的成果時至今日成爲學術研究的基石,影響深遠。韓國秦漢史學界的研究學者雖然爲數不多,但學術成果水平頗高,學術風氣健康向上,爲今後秦漢史研究的發展提供了無限的發展空間。
此間發表的約50篇論文大都集中於政治制度史方面,經濟史、社會史、文化史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少。主要原因在於韓國秦漢史學的研究人員較少,無法從多元化領域進行秦簡牘研究。另一方面,韓國學者比較關注和研究公佈的秦簡牘中接觸起來比較容易的領域,這也是無法進行多元化研究的一個原因。大部分研究基本與中國、日本的秦漢史學界進行的研究主題並無大異,部分論文仍處於整理以往學界研究成果,或是進行介紹的水平。
韓國秦漢史學界爲打破此種現狀,對秦簡牘進行更具均衡性的理解,不僅需要個人的努力以及對外學術交流的增加,還需要培養具有相當研究實力的新進研究人員。另外,還需要學者們努力營造一種可以推進富有創新性工作、具有韓國特色的簡牘研究環境。除此以外,更期待韓國的中國秦漢史學界的簡牘學的相關研究,不限於秦漢史,而能將研究視角和領域拓展至同一時期的韓半島,乃至日本列島等東亞歷史的研究。(48)金慶浩: 《韓國學界的“古代東亞簡牘資料”研究》,《大東文化研究》第99號,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