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如何对接道德方能让群众信服之冷思考
——从于欢案“官民”互动和江歌案的中日舆论反差说起
2019-12-15孙振庆
孙振庆
谈起当今对民众道德引领影响较大的案件,彭宇案、于欢案赫然在目,二者都引发中国民众特别是网络与舆论的强烈关注。至今对彭宇案判决的“缺德”指责纷纷,有的媒体甚至称彭宇案是中国道德滑坡的一个里程碑。①《彭宇案是中国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它开启了最为畸形的产业:碰瓷业》,载http://www.kunlunce.com/ssjj/guojipinglun/2018-06-02/125717.html,2018年6月28日访问。当前司法如何对接道德舆论才能较快走出彭宇案阴影,回应好“人心诉求”并得到民众“信任”呢?
一、于欢案的“官民”互动和江歌案的中日舆论反差
(一)于欢案的“官民”互动
2016年4月14日发生于山东省聊城市的“于欢案”,一开始并未引起媒体与受众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直至2017年,《南方周末》发布深度调查报道《刺死辱母者》,该事件才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并引爆舆论场,网友展开了对司法的公正性、伦理道德与法理的矛盾等问题的激烈声讨。由新浪新闻发起的话题“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截止到2017年7月5日,共有1.2万用户参与了话题讨论,话题阅读量高达5285.3万人次。微博用户@山东高法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于欢案二审宣判判决结果”帖子,截止到7月5日,转发量过万,评论量过4万,点赞量过4万。②《“于欢案”舆论背后的社会心态及媒体引导研究》,载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0205/c416774-29806543-2.html,2018年5月26日访问。
与网民热情高涨相呼应,相关多级国家机关或者国家背景的机构也积极发声并较快展开行动。
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3日,《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于《南方周末》。3月25日,《人民日报》发布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评论称,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该评论强调: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参见《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人民日报评论,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3-26/doc-ifycsukm3673118.shtml,2018年6月23日访问。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称已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
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同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称,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3月26日,《人民日报》再度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①评论称,当刑事个案成为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辱母者杜志浩带来的羞辱。参见《【解局】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人民日报评论,载http://news.163.com/17/0326/03/CGE2VSFH00018AOR.html,2018年6月23日访问。
山东省高院二审审判结果公布后,“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帖子后的点赞量超过4万,为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二)江歌案的中日舆论大差异
对于江歌案,国内舆论激烈澎湃,不亚于于欢案、彭宇案等,对江歌室友的忿对至今依然强烈。这与日本舆论形成一定反差。②日本韩国也都曾有非常重视道德的时期,至今也有驻日基地美军残忍奸杀日本少女,韩国也有学校校长、主任性侵失障学生而引发全国舆论,但当事人大都对法院都抱有信心,抗议也主要是通过聚众示威和团体递交抗议书以及极少数的征集签名等方式解决。参见《江歌母亲行为令人感动,评点世界上通过舆论而改变法律的真实案例》,载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7393676959081241,2018年6月16日访问。据《环球时报》报道,虽然,在凶案发生时,日本媒体和网民对该案关注度很高,对陈世峰强烈谴责,对江歌家人表示了同情。但不久,就淡下来。③参见《面对江歌案日本人的看法因何与中国人不同》,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sd/2017-11-20/doc-ifynwnty5724996.shtml,2018年6月16日访问。总体上看,日本民众对江歌案的反映并不像在中国国内那样引爆舆论。以江歌妈妈赴日签名为例。中国国内网络马上引爆,而日本主流媒体却对这基本没有什么关注。只有一家日本媒体翻译转发了中国一家媒体的相关报道,而报道下面日本网友的留言仅3条。这家媒体翻译转发江歌妈妈在国内征集签名的报道,下面日本网友仅有6人留言评论。对于江歌母亲的一些做法,甚至,有不少日本人提出批评,认为“道德审判”对解决此案并无促进作用。④对审判结果,日本律师和辩护人都有共识,不会与预期产生太大的差距。日本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出现极大转向的期待度低,类似签名呼吁这样的行动在日本人看来“不现实”,因此也无法获得很大响应。而日本媒体的报道首先建立在对法律的高度理解上,不会在判决前做大规模高密度报道,一般不会要求判处嫌疑人重刑。参见《面对江歌案日本人的看法因何与中国人不同》,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sd/2017-11-20/doc-ifynwnty5724996.shtml,2018年6月16日访问。
(三)问题与思考
通过对于欢案“官民”互动和江歌案的中日舆论反差及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态度可见两大特点和四个问题。两大特点之一是舆论特点,日本民众一时激愤,但很快激情淡化。反观中国舆论,群情汹涌,经久不息。二是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日本舆论上对受害人总体理解但不支持干涉司法,认为判决由法院说了算。⑤这整体上存在有社会发展阶段之差异,个别与案件的特殊性有关。福田孝行案发生后,日本国内舆论沸腾,全国纷纷支持受害人家的男主人为惨遭杀害的母女二人讨回公道,要求法院再审改判福田孝行死刑并最终得到支持。我们不能仅囿于应对当前舆论,而应着眼于司法的未来。参见《福田孝行杀人案》,载https://baike.sogou.com/v53633056.htm,2018年8月3日访问。而中国舆论则强烈倾向积极深入干预审判,看重“人情审判”。四个问题是:1.司法审判该如何面对汹涌舆论?2.中国司法常为舆论所指责,谁之过?怎样避免舆论对司法的无端指责?3.为何中日民众(对司法的)态度反差如此之大?4.司法(法律)该不该管道德?这四个问题大致可归结为一大问题:道德应以何种方式介入司法?亦即司法应如何处理案件相关社会舆论及道德问题。
二、司法审判与道德应如何对接
(一)中国古代司法的答卷
中国古代司法有着浓浓的人情味。很多古代判词追求情理法兼顾,甚至有不少以情屈法,“申明大义”的判例。①与前段时间出现的“电梯劝阻吸烟案”有很多相似之处,虽然法律上有争议甚至有瑕疵,但能弘扬正能量,大快人心。法律不是万能的,有时不处理法律争议,先处理道德问题,可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当然,也可交由司法之外的机构解决。兹举一例,袁子才断遗产案。②冯爱冰主编:《儒家法律思想在定纷止争中的应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257页。
1.基本案情:曾冠群曾任甘肃粮道,家财万贯,有三个儿子都已中秀才,分户而居,生活应是没有问题了。不想曾冠群病故后,枕头边有文具箱子一口,据说内藏古玩珠宝,可值十余万贯,三兄弟平日早就瞄上这口小箱子,只是一时不好下手。当父亲死时,老大、老二都不在场,老三把箱子扭开,将内里的黄白之物倾在怀中,从后花园匆忙溜走。待两个哥哥闻信赶来,只有空箱子一口。二人不由大怒,急寻老三算账。老三佯装不认,于是兄弟三人相互揪扭到公堂。袁子才一听三人诉说,不由大怒,他先不问箱子被谁打开,却立即治三兄弟的不孝之罪,革除了三兄弟的秀才功名。
2.经典判词:父尸未寒,兄弟争产。空箱一口,黄白全无。兄弟三人,大打出手。投诉到庭,只说钱财。死人不守住棺材;活人却争夺遗物。枉为人子,全无一片孝心;枉为秀才,哪知半点礼义。先王治国,重在孝行;朝廷教民,首倡伦理。法律条条,不赦逆子;人言啧啧,辱没斯文。父母有病,衣不解带;父母之丧,痛哭流连。不料你们毫无人性,父死之后,竟操同室之戈;葬礼未办,居然兄弟内讧。争产一案,先行不理;忤逆之罪,却不能饶。先将你们拘押,革去秀才功名。为不孝子之炯戒。此判。③《袁子才断案:不葬先父争遗产革去功名》,载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12/19/content_9402327.htm,2018年6月26日访问。
3.古代经验:该案的处理现在感觉仍然大快人心!对于不孝之子,没有人味、没有人性的当事人先直接给予严厉惩处,④当前,法院没有权力直接对不孝等违逆社会伦常行为进行惩戒,但按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可先交由老龄委、文明办、居委会或组织部、(纪委)安监委等先行处理。公务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应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为社会在孝会或诚信等方面作出表率,否则,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民规、文明公约、组织纪律予以相应处置,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申大义、弘扬孝心孝行和家庭和睦之正能量!对于这种判决,民众舆论在道义上还会有挑剔指责?舆论回馈的是鼓励赞扬,舆论还有什么可怕的?古代很多判决之所以有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一个主要原因是:“在传统法官心中,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对破坏的人伦秩序、情感关系的修复……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顺应人的基本人性与伦理。传统法官以情理解释法律、在判决中阐释个案中的人伦与法意的经验,不仅可以更好地增加普遍性法律在特殊案件中适用的合理性,起到正确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可以同时做到使法律顺应公众的朴素人伦情感,也能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①李德嘉:《徐元庆复仇案所蕴含的法理争议》,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8期。我国古代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冷静思考和认真学习。
(二)日本司法管法律又管道德
日本法律与文化道德具有强烈的一体性。1.立法上德法一体。法律只是规范化了的和成文化了的道德。这种关系之下,刑罚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上的是与非、道德与不道德与刑法上的罪与非罪几乎完全同义、范围一致。犯罪的意义首先是违反了道德。2.司法上看重道德。日本法院审理案件注重道德评价,非常重视道歉,将之作为罪责轻重的一个主要依据。因为,日本道德文化和法治文化认为,认错道歉是愿意承担责任的出发点,也是愿意悔改的第一步。日本法律与文化道德强烈的一体性也体现在民事法和行政法之中,法院判决时往往是基于道德观念来解释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②王云海:《江歌案和日本的司法文化》,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3期。可见,日本司法与中国古代司法相似度非常高。
(三)近代至今中国司法的回应
1.道德与法律分离原则的“疯狂”中国化。近代中国,随着西法东渐的深入,法律与道德分离原则在中华大地开始蔓延甚至横行。以西方为荣,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几乎成了照抄照搬和全盘西化,中国道德与法律一体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模式被鄙视和抛弃。五四运动和“文革”无情批驳抛弃传统进一步导致法律与道德分离甚至对道德仇视。2.礼与法关系上“盲目”崇外。“在诸多的误解和偏颇之论中,有两点对今天的学界影响甚大,一是将古代社会中的礼与法视为对立物,过分强调礼与法的矛盾,强调古代社会中礼对法的搁置与破坏作用……这种目前颇为“时尚”的误解和偏见正是以西方模式、价值观为唯一标准而造成的。”③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自序第1页。
(四)反思与危机:近代中国司法(法治)现代化是否走了“大弯路”
1.司法近代化的“遗失”。分离法律与道德,忽视了中国道德对于中国社会和民众极为重要的作用。④“法律自法律,礼教自礼教,各适其适,民人安就其范围,初不自觉。使必借刑律之力量以为维持礼教之资,其为礼教也亦几何矣。人民以畏犯刑律之故,而戢戢以从礼教,是既无道德之质性,特处于勉强之行为。”参见《新刑律之冲突》,载《大公报》1910年9月25日。结合沈家本对子孙违犯教令、和奸等问题的处理,可以看出清末“礼法之争”中的法理学派对西方法律与道德分离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些简单僵化,但却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奉行的基本原则与实践。参见吴志辉:《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载《人民论坛》总第416期,http://history.rmlt.com.cn/2013/1008/160098.shtml,2018年7月26日访问。中国近代教育体系主要只剩下知识教育,忽视了伦常道德的传承教育。①刘梦溪:《国学与国民教育》,载《法制》2013年第3期。法律和司法的近代化也是同样遭遇,②西法东渐主要起缘于1900年《辛丑条约》签订后,英、日、葡诸国在与中国续订商约时曾表示,如果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由此,“落后挨打”与“变法自强”的双重挤压下,西方很多法律原则逐渐取代中国原有法律原则成为中国法律的神圣圭臬。参见江隐龙:《西法东渐——法律人眼中的上海百年变局》,首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平台“庭前独角兽”,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528/00/451431_657855758.shtml,2018年8月2日访问。丢失了国家和法律的精神乃至民族的信仰。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5-150页。
2.日韩等国的“反超”。反观日本法治,其特点是高度重视道德。无独有偶,韩国对传统优良道德的遵循令国人汗颜。2013年,韩国还专门修订了“过度曝光法令”来遏制有伤风化的穿衣打扮。④《韩国立法禁止衣着暴露性感女星泪奔》,载中国服装网http://www.efu.com.cn/data/2013/2013-03-27/509678.shtml,2018年5月27日访问。在这方面,我们古代的法治原是楷模,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性法典的中华法系是东亚法治的核心。但我们几千年来礼法融合的传统到近代被打破了;作为东亚文化圈中的主导者自我手术直至解体。其精华在中国遭到摒弃,反而,日韩等子法系国呵护、传承了中华法系的很多优良传统。
3.彭宇案“毒”果的“壮大”。近年来,法律不能有力遏制道德滑坡的事件和行为,以至于出现大量合法缺德现象。彭宇案现象也正是时代影响的“毒”果。道德底线不断被突破,见死不救,伤不起和扶不起事件⑤冬君:《信任“伤不起”更不能“扶不起”》,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3/1125/c241220-23647408.html;《2011伤不起:十大热门事件你HOLD住了吗》,载央视网http://kejiao.cntv.cn/program/jinjijiuyuan/20120727/100111.shtml,2018年6月28日访问。都与被“法律与道德必须分离”误导以致法律不能及时有力地保障优良道德传承有很大关系。遗憾的是,至今很多专家学者还在坚持道德与法律必须分离,各行其道,奉西方法原则为圣经,把一些中华法系优良传统丢弃不理。
4.德法合治之必要及历史教训。(1)德法合治必要性。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德的主要功用是以德化民。德法之所以被称为治国的“二柄”,就在于二者在实际功用上有所不同。一为直接的治国手段,如法是也;一为间接的化民为治。二者着力点和价值取向不同,但综合为治推进着中华文明的发展。⑥当然,法治工具论的价值取向也有其局限性。参见张晋藩:《论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2)德法治理的中国教训。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主要依靠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域外经验也是如此。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难以把国家治理好。⑦徐显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载《求是》2017年第6期。因此,德法合治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传统模式,其内含着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文明的传统智慧,应珍视和借鉴而不能简单抛弃。
三、当前司法审判、道德舆论的妥善对接之道
(一)信奉“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
1.习近平德法合治理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治国理政应“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①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6/1211/c64094-28940092.html,2018年5月26日访问。这是习近平对中国社会治理长期忽视道德和传统的英明纠偏。2.德法合治的当前关键着眼点。习近平德法合治的真正含义并不是要古代社会治理的泛道德化,而是强调法治的德性,是对中国法制近代化乃至法治现代化“缺德”的“补课”。尤其是行政法的德性和行政行为的德性是当前最急切、最长远的“民心工程”。
(二)区分舆论的公平正义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1.舆论的迷雾与实质。(1)舆论的迷雾与揭开。现在,有时舆论汹涌澎湃,铺天盖地。很多群众高举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句经典作为大帽子来抨击审判,批评法官。然而,正视舆论和重视人心诉求并非指司法必须盲从舆论、也不是对民众暴怒妥协而是应重视舆论背后隐含的正当性。民意也不等于所有意见的简单混同或总和。(2)舆论的实质及分析。汹涌的舆论大多其实是以“人民的名义”抢占道德制高点来大肆展开批判的。舆论总体上不专业,大多数人都是从道德立论,以道德伦常为依据,以“正义之名”来批判司法违背社会常理之处。但正义有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是一种感觉,因人而异。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所以,关键是看舆论所说的公平正义含义是什么?指责方是否是公平正义的?能否代表公平正义?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人云亦云,应从法律和道义两方面都要作具体分析。司法是否合法、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否不悖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的基本道德伦常?即便如此,对公平正义仍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民众的法律知识、道德水准等往往存在种种差异。
2.道德愿望与法律预期更需理清。(1)预期不等于愿望。诉讼中,应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来对判决作出预期而不能以一己之私或单方的理想和愿望来要求法官。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③[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113页。(2)两种公平正义有别。群众舆论中的公平正义往往是以愿望的道德为出发点,超出法律的所能。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要维护和保障的主要是义务的道德,是社会得以有序发展的基本的伦常道德。(3)于欢案的预期判决。从这个角度看,辱母者也是严重违逆群众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从而导致“公认”为其死亡是“咎由自取”。于欢案二审判决正是重视社会基本道德伦常、及时回应人心诉求的结果。
(三)明确行使审判权的是法院而非人情与舆论
刘鑫所就读的文化大学的一学生说“我们有权投票选举国家领导人,但无权投票决定人的生死”;该校三井寿教授认为,“从这一做法中可以看出,中国人至今仍然深受自汉代开始的儒法结合的影响。但现代社会,行使法律的应该是司法系统而不是人情与舆论”。①《日本人质疑江歌案:她的死是否自己有责任?》,载http://edu.sina.com.cn/a/2017-11-16/docifynstfi0247033.shtml,2018年6月16日访问。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司法的泛道德化,但是日本教授显然有误解。中国古代群众对“家法和王法”及司法判决等是敬畏的,不像现在这样随意指责司法和法官。于欢案中,《南方周末》一个报导带动了全国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也不尽符合理性平和社会的特征。
(四)将道德作为审判要件② 司涛涛、孙振庆:《裁判之道德关怀》,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是德法兼融长效机制
1.司法的“伦理命题”。司法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方面。信访与立案登记制等推动当前司法在“前线”“一线”直面各种社会矛盾。法院在严格遵循法律办案的同时也要如《人民日报》评论要求的那样“回应好人心的诉求,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2.邹碧华的“得意”与“遗憾”。《要件审判九步法》主要是基于民商事审判理论和实践提出的审判方法和审判思路方面的创新举措。它既为一线办案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操作性强的“万能模板”;同时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充分行使诉权并正确理解判决结果。但是,要件审判九步法未能“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邹碧华意识到“要将法官思维中沉积着的大量观念、意识和情感的精神要素内化到裁判文书中”,③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但未能成行,实为一种缺憾。3.补足“遗憾”之策。可在要件九步法精髓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对案件的道德考量作为一个“必经要件”,从而有效弥补审判机制对社会伦理道德影响较大的案件缺乏相应道德考量等方面的缺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指导下的重要的“义务的道德”为主要考量标准,则能抑恶扬善,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为法治营造良好的文化伦理环境”,④江必新:《构建理性法治文化》,载《中国法治文化》2015年第2辑,第13-19页。从而“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信仰”。⑤陈冀平:《用法治文化夯实法治中国建设根基》,载《中国法治文化》2015年第2辑,第4-6页。
(五)引“德”入法外化措施:法院发布德法兼融优秀判例
1.日本“涉德”案件的社会共识。日本社会也曾出现过李昌奎案和于欢案那样舆情汹涌,民众对道德判断非常看重的时期,但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的案例,使日本社会逐渐对此类“涉德”案件形成一定的共识,使得律师、辩护人和群众对判决的预期没有较大反差,公众对审理结果出现极大转向的期待度低,当然舆论就不会掀起大的风浪。①《刘迪:江歌案,日本人的看法因何不同》,载环球网http://phone.huanqiu.com/r,2018年7月25日访问。2.中国“涉德”案件社会共识的快捷提升之道。(1)“拿”他山之石。最高人民法院及有条件的法院大可借鉴日本司法德法兼顾和法国行政法发展的经验,以指导性案例逐步示范引“德”入法,以判彰“德”,形成一系列指导全国德法兼融的优秀判例以作为各级法院和群众的参考和指引。判例的系列发布会大大增进群众乃至全体国民对法律与道德的共识,对司法乃至执法的预期则不致因生大落差而掀起舆论风暴。(2)司法实践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过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案例,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载http://www.sohu.com/a/111550438_117927;《重视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发挥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法院通报践行核心价值观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921.html,2018年7月29日访问。这个引“德”入法的创新实践,是弥补和完善“缺德”法治的一大步骤和进步,将有力推动法治德性建设。
结 语
我们不能做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者,③我们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以中国大地为“根”来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参见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讲话》,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14/c64094-25827156.html,2018年6月26日访问。德法合治的传统不能简单加以批判乃至丢弃不用。奉行法律与道德分离原则已给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和社会带来严重问题,该“到此止步”了,呵护与保障优良道德的传统必须传承下去。立法有滞后性,行政执法与“不能拒绝审判”的司法可率先行动。官方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是当前处理“涉德”案件的较佳现实途径。从长远看,将道德考量作为审判要件是司法与道德人心融洽相处的长效良方,应在与道德舆论良性互动中,逐渐构建起独立权威的司法的道德考量体系。司法在法律与道德上皆做到位,则群众与舆论会自然信服而少言。④司法的公正与公信是国家与社会切实尊重和坚实保障培育出来的,这是大前提和基础。本文所探寻的群众信服和舆论平息方法是在此大前提的基础上,司法系统响应习近平号召而积极的自我努力作为与发奋突破。参见孙振庆:《简析建立司法威信的必要性和实现途径》,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参见马怀德:《马怀德:现行司法体制必须要“动大手术”》,载http://news.sina.com.cn/pl/2013-11-13/144628699048.shtml,2018年6月26日访问。由此,司法不仅可逐步清除彭宇案滋生土壤,还可利用其与时俱进的优势,弘扬德性,引领国人道德建设从而有力推进中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