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镜”中寻求“合作”
——现代性视域中的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之争
2019-12-14叶舒凤韩璞庚
叶舒凤,韩璞庚
德性伦理学复兴是20 世纪中后期伦理学领域的重要理论景观。以1958 年安斯库姆(G.Anscombe)《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为标志,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两种代表性道德理论:义务论与功利主义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后经福特(Phillipa Foot)、麦金太尔(A.MacIntyre)、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等人的推动,迅速在西方学术界掀起一场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这场运动以规范伦理学为批判对象。作为现代道德生活领域的主导性道德理论,规范伦理学根本上与现代社会的理性化特征相一致。然而,面对现代性带来的道德危机,规范伦理学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难以有效地解决现代道德领域的种种困境,复兴德性伦理学可谓是对现代道德理论的有力补救。正是在此背景下,不仅德性伦理学复兴渐呈燎原之势,而且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也成为迫在眉睫的理论问题。面对现代社会的各种道德危机,尤其是在解决现代人如何安身立命的重大生存论问题上,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究竟处于何种关系,亟待从理论层面加以澄明。如果说现代伦理生活已经摒弃单一的伦理学方案,寻求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融合之途的话,那么,在“重理性”“讲规范”“寻秩序”的现代社会,如何获致这种融合的内在基础,无疑也需要充分的学理证成。
一、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在对看中互相批评
一般认为,规范伦理学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合理指导的道德理论,而德性伦理学是专门聚焦人的道德品质的道德理论。两者时常在对比和区分中获致自我说明和理解。宽泛地说,德性伦理学尽管关注人的道德品质,但其内容仍旧是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性的内在品质,从而,德性伦理学无疑是规范性的道德理论,但却有别于规范伦理学。本文是在对比和区分的语境下,使用规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前者主要是现代道德哲学的基本形态,以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为典型代表,后者主要指20 世纪50年代以来复兴的,旨在关注人的道德品质的道德理论,这种道德理论古已有之,伴随着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又重新被唤起。德性伦理学最早就是在与规范伦理学的对峙中复兴,并进一步在相互对看中表达各自的理论主张。
1.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批评
一个完满的道德理论,必定包含了对规则和品质的双重说明,但究竟选择以规范还是以品质作为核心的道德理论,却成为现代性的重大道德问题。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是作为启蒙道德谋划的产物,反映道德领域普遍必然性追求的失败,根本原因在于,奉行了以理性为特征的“韦伯式世界观”[1](P137)。然而,面对日渐多元化、破碎化的现代社会,这种追求普遍标准的道德规范体系,逐渐暴露出自身的问题,也反映现代道德哲学的合法性危机。正是基于对规范伦理学在现代性境遇下面临的种种问题的认识,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展开了批判。
首先,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规范伦理学聚焦人的行为,会忽视人内在的道德品质和道德动机。现代社会注重规范,规范也较为契合理性化的现代社会,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规范伦理学忽视了人的内在道德品质或动机,道德行为由此会丧失内在的驱动力,从而造成道德成为“不得不”服从的机械律条,原本出于人之内在善端的卓越行为,沦为外在的道德负担。安斯库姆指出:“从事道德哲学目前而言对我们来说是不合算的;除非我们拥有一种令人满意的心理哲学。而这正是我们明显欠缺的东西。”[2](P41)所谓“令人满意的心理哲学”即是表明,完满的道德哲学,应该基于道德主体做出道德行为时的内在心理状态,而做出合理说明。一旦缺失了内在道德动机,或者说,行为并不出于道德品质,这样的行为往往不是由内而外的,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且,也会造成现代道德哲学领域的“精神分裂症”,人们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之间,将会处于对立的状态。这种行为常常呈现强制性,而非源于主体动机的自觉行为。
其次,德性伦理学认为,由于聚焦人的行为,规范伦理学注重对行为作出正当与否的判断,而遗漏了人的道德情感。在德性伦理学看来,一种完满的道德理论必然包括了对道德情感的系统说明。当代德性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斯洛特(M.Slote)所沿袭的休谟主义路径,正是延续了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德性伦理学看来,德性是道德主体进入现实的道德情境所展现的生命状态,有德性的人在做出德行的时候总是伴随着人的道德情感。亚里士多德在解释德性的时候,指出“我们必须把伴随着活动的快乐与痛苦看作是品质的表征”[3](P37),“德性是与快乐和痛苦相关的、产生最好活动的品质”[3](P47)。德性伦理学关乎道德主体如何合宜地展现道德情感。相比之下,由于不考虑道德主体内在的生命感受,关注行为是否适应或遵守(conform to)道德规则,规范伦理学往往被视为一种非人格化(impersonal)的道德理论。这样,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过分地注重规范的遵守与否,不仅情感难以获得应有的道德地位,而且也隔断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并不仅仅依靠理性化的契约来维持,更多地源自相互之间的伦理情感与道德关怀。然而,规范伦理学却无法增进社会成员的道德情感,反而是将现代人推向冷冰冰的人际交往的“罪魁祸首”。
最后,德性伦理学认为,规范伦理学普遍抽象的道德标准,使得道德抽离了所依赖的现实社会语境。在德性伦理学看来,德性本应是现实性的,道德应该植根于历史文化传统,德性总是存在一定的社会语境与历史脉络当中。在麦金太尔看来,“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特别地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从而,对于任何道德哲学的主张,如果不搞清楚其体现于社会时的可能形态,我们就不能充分地理解它”[1](P29)。对于伦理学而言,人们的社会生活样式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地位。理解道德背后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群体生活经验,往往成为进入道德思考的重要入口。一旦抽离了背后的社会历史语境,就很难把握真正的道德。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规范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情境和社会背景,并不深入到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样式,思考任何在现实的生活中成为卓越的道德主体,很难真正地理解人类道德生活。特别是在麦金泰尔看来,现代社会日渐呈现出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理性化特征,这使得“规则成了社会生活的首要概念”,“首要的问题只涉及规则:我们应该遵循什么规则?我们为什么应该服从这些规则?”[1](P150),无法提供关于现实生活的统一性观念,导致现代道德哲学成为没有继承任何一种伦理文化传统的“断简残篇”。这样,道德无疑成了没有任何烟火气的规则堆砌。
2.规范伦理学对德性伦理学的质疑
事实上,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总是相互批评、同步发展的,规范伦理学在接受德性伦理学批评的同时,也反思德性伦理学理论存在的不足。总体来看,规范伦理学认为,德性伦理学并不像如斯洛特说的可以成为三大独立的道德理论之一,它是对以规范伦理学为主导的现代道德哲学的反思和纠正,充其量不过是对现代道德哲学的一种“补救”而已,很难说德性伦理学已经达到与规范伦理学相抗衡的地位。
第一,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德性伦理学只不过是规范伦理学的某种依附性形式,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道德理论。规范伦理学奉行的是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论证方式[4](P37),即以基本概念为起点,并以基本概念派生出的系列概念,钩织完满的解释系统。它视规则为首要的、基础性的概念,德性则被理解为遵循规则的倾向和习性,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只是派生概念。规范伦理学也会关注德性,认为德性是一种内在性情,但其根本内容是规则内化的结果,是常规性、习惯化地服从规则所形成的内在心性。照此理解,规则是第一位的,而德性是第二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性只是规则的内化状态,德性依附于规则,德性伦理学的基本主张也仅仅是规范伦理学某种形式的表达而已,并不具有独立性,德性伦理学也就不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道德理论。
第二,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德性伦理学对情境的强调,容易陷入道德相对主义。德性伦理学反对规范伦理学追奉的普遍原则,突出强调了现实情境、特定道德主体的作用。从方法论上看,德性伦理学坚持了有别于规范伦理学的普遍主义方法论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思路,它强调特殊的道德情境或行为者的特殊性,引起了规范伦理学的质疑。德性论强调特定的道德主体,是一种典型的以行为者为基础(agent-based)的伦理学。真正的道德应该是出于道德主体深思熟虑的考量和抉择,道德生活的关键在于培养人们的实践智慧。不过,在规范伦理学看来,这里所提及的“道德主体的审视判断或实践智慧”都没有客观、现成的标准,它依赖人的主观判断,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道德行为容易成为道德主体的主观考量,从而陷入主观主义。“由于美德伦理学进一步承认行为者之间的差异以及具体情境之间的差异,并且强调行为者个体的感知力、判断力和内在品质在道德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它又容易被批评为‘主观主义’的,似乎缺乏作为一门道德理论的说服力和稳定性。”[5](P176)此外,与实践智慧相关,尽管道德行为离不开道德主体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展开分析,从而情境成为道德思考的重要要素,但德性伦理学容易造成对社会背景、历史文化传统等外部情境的依赖,导致德性伦理学容易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风险。“美德伦理学强烈的道德特殊主义理论立场,比如,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和道德社群的独特特殊性的执着,不得不承受道德相对主义的压力。”[6]
第三,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德性伦理学是精英主义的,而不能适应平等化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古希腊的德性伦理学,还是传统的儒家伦理,德性均有着较高的人性预设,对应于“君子”“圣贤”等理想人格。德性展现了人性卓越(human excellence),只有那些将物质名利抛开身外,并且一生的行为都在恪守高尚品性的人,才能称得上“君子”“圣贤”。德性所倡导的超越常人的卓越品质招致批评。“德性伦理蕴涵的精英主义和等级主义的思维,存在着用道德生活价值取代生活价值的道德理想主义倾向。”[7]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德性伦理学要求所有人都将德性作为道德目标,力图使每个人成为德性之人(virtuous agent)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需要、境遇、接受水平等都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人的多样化、差异化日渐严重,时常是分歧大于共识,“理性多元化”与“合理分歧”是不得不加以考量的事实。一视同仁地要求每个人成为“道德圣徒”“君子”并不现实,无疑也对人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难以普遍推广。现代社会建立在主体平等、理性的基础上,道德生活追求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面对“价值观上的不可归约的多元性”[1](P137),“兜底式”的道德规范恰恰最为适用。
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德性伦理学是与传统社会相适应的伦理学样式,它只适合小共同体、熟人社会,依靠亲密关系维系的生存场景。这样,在现代性语境下复兴德性伦理学不过是人们应对道德问题时,渴望回归古典的“道德乡愁”。随着社会现代性的不断凸显,与德性伦理学相适应的社会架构已经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特征日渐明显,传统的熟人社会被陌生人社会取代,社会交往是脱域式的,具有普遍化、快节奏乃至虚拟化等特征。理性化、科层制的社会组织形式,消解了人与人相互照面中产生的情感与态度。以植根于传统社会语境的德性论来治愈社会道德危机,无疑是无视现代社会现实的做法。
二、“摒弃两极对立”: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融合的现代性境遇
在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关系问题上,研究者们一直持有两极对立的观点,即坚持二元化区分。规范伦理学被视为注重规则、强调行为的道德理论,与现代社会生活样式一致,德性伦理学则被认为是关注行为者品质,并适应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同样地,人们在现代社会究竟选择规范伦理抑或德性伦理,也有人坚持非此即彼的选择。回归古希腊,复兴德性伦理学成为拯救现代性伦理危机、克服现代道德哲学弊端的重要思路。麦金太尔明确指出:“如果有人要为一种前现代的道德和政治观点辩护以反抗现代性,那么他要么使用某些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术语,要么什么也不用。”[1](P149)
然而,事实上,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并不能过分夸大彼此的区别,简单地将两者对立化。按照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的说法,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区别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在很多问题上,它们的相似之处甚至多于差异之处。在《美德伦理学》一开始,赫斯特豪斯列出了人们对美德伦理学的五种基本观点,这些观点是基于与规范伦理学的二元对比做出的。不过,在她看来,“对美德伦理学的这些描述实在太常见,而不是因为我觉得它们很好。相反,我认为,就其粗糙的简短性而言,这些描述存在着严重的误导性”[8](P27),这些区分也只是“有助于最初的理解”罢了,而重要的问题在于,规范伦理学的诸理论与德性伦理学之间在解决现实道德问题上所应有的交融与对话。“事实上,我更希望,经过所有这三种思路训练而成长起来的未来道德哲学家,不再有兴趣将自己划分为是遵循这条思路而不是那条思路的群体;这样,所有这三种标签可能就仅仅具有历史意义。”[8](P6)循着赫斯特豪斯的思路,可以认为,不宜有两极对立、非此即彼的思路,而是注重在处理现代社会道德问题上,两者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这需要在理论层面梳理现代人生活所遭遇的现实问题。
第一,伦理学应该关切现代人的生活意义问题。伦理学关乎“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而人们生活样式的选择与个体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又密不可分。真正的伦理学应该能够对人生意义做出完满说明。行为的判断,似乎只是暂时性、片段式,但诚如德莱福(Julia Driver)所言,很多时候决定“我们应该怎么做”的恰恰是“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我们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如果没有对生活的系统反思,就不可能对个人的每次行为作出恰切的实践指导。
一般而言,规范伦理着眼于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结构,适用于普遍化的陌生人群体。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公共社会生存,必须遵守社会制定的普遍性的道德规则。从思想实质上看,规范伦理学契合了现代社会的启蒙精神,比如自由、人权、理性、主体性等。然而,随着现代性的发展,道德规范执念于普遍化的抽象原则,将普遍必然性的律令奉为现代道德生活的圭臬,规范慢慢地僭越动机、情感,成为约束乃至压制人的工具,这标志着启蒙理性走向了对立面。其结果是,丧失对道德的目的或意义之维的关注。“理性是计算性的,它能够确定有关事实和数学的关系的真理,但仅此而已。所以,在实践领域,它只能涉及手段。对于目的,它必须保持缄默。”[1](P69)道德规范进而被认为是规制自己的“枷锁”,而不是通达理想的生存之境的自我实现方式。
事实上,现代道德哲学尽管以道德规范为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本身就是自足的。规则需要在更为开阔的社会系统和价值系统中加以阐明。特别是,道德哲学关乎人类生活的意义,规则深层次上离不开人类对理想生活的追求,离不开人类对卓越人性价值的体悟。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规范并不是奴役人、管束人的手段,制定道德规范恰恰是为了实现更加美好的现代社会,以及更加有利地促进个人在现代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而规范伦理学所希冀的价值支撑,往往是由德性伦理学提供的,即是说,德性伦理学关于人的美好生活目标的说明,将会为规范伦理学提供价值支撑。
德性伦理学是一种生活意义的目的论伦理学。追求理想生活之境、探寻生活意义是德性伦理学的重要品质。现代性消解了生活的统一性观念,随之而来的将是人生意义的缺失。麦金太尔可谓颇有意味地暗合这一点,他指出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是“道德破碎”的“德性之后”的时代:道德危机严重,人情关系寡淡,社会情感淡薄,所以他呼吁追寻美德;另一方面,对现代性的道德哲学的批评,意味着规范伦理学并不能挽回人们的道德理想,而要改善现代人的道德境遇,关注美好生活的意义,就应去“追寻美德”。
由此可以看出,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其实并非相互绝缘、彼此对立,如果没有德性伦理学对人的生活意义、生存价值的支撑,规范伦理学也会因为缺失坚实、有效的价值体系而变得冷酷无情,与此同时,如果没有规则的普遍适用,那么,现代社会将会丧失合理的秩序支撑。
第二,现代道德生活的完满阐释,离不开对“规范”与“品质”双重维度的阐明。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之争也从根本上涉及如何理解道德。现代道德哲学深受启蒙理性的影响,道德被理解为规范、条文。这种“道德律法化”的解释,要求行动必须符合特定规则,强调以外在规范来约束行为者。事实上,这种对道德的理解与规范伦理学相一致,它以一种劝导式、强压式的律令要求人们“应该怎么做”,这很大程度上是中世纪神学道德的思想遗产,体现了宗教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用安斯库姆的话说,“‘应当’‘需要’‘必须’这样一些日常的(同时也是极其不可或缺的)术语通过如下方式获得这种特定的含义,即在相关的语境之下被等同于‘不得不’‘负有义务’或‘被要求去做’,其意义相当于,一个人可能受法律或某种能被法律所要求的东西所驱迫或约束”,之所以如此,在于“在亚里士多德和我们之间出现了基督教,以及与之相伴的对于伦理的法律观。因为基督教从旧约律法中推演出它的伦理观念。”[9](P45)不可否认,在引导人们行为中,道德规则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尤其是面对道德意识薄弱的人,道德规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予行为者行动的暗示,从而引导他们在实践中慢慢习得道德的习惯。
然而,规范仅仅是道德的表现形态之一,规范伦理学也绝非伦理学的全部,“只是伦理学的一个部分,事实上它们只是一小部分,一个枯燥无味的和最小的部分。存在另一个关于个人的、人际关系与活动之价值的整个领域,还有一个关于道德善良、优点、美德的领域”[10](P60)。面对现代社会复杂的情境以及道德主体日渐多样化的需求,道德规范难以适用于所有的道德情境,也不可能直面所有的道德主体。此时,道德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道德行为本应是行为者在内在道德意识的指引下做出的举动。只有道德行为者主动地、发自内心地拥护道德,并在生活中自觉地做出道德行为,道德才可能真正地落到实处。而一旦道德他律没有深入到道德主体的内心,不被道德主体自动接受,那么道德行为就会一直处于被控制、被强迫的状态。
如果说,规范指向道德的他律之维,德性则指向道德的自律之维。他律的规范形式固然可以在外在约束力上使得行为者做出道德之举,但是如果没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定然也不会出于自觉的道德动机。相反,如果在道德生活中,行为者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自觉的道德意识,这种出于道德自律的行为就会获得最佳的道德状态。道德自律是行为者认识到自身的主体性,并且希望免去外在规范的约束,去寻求道德生活中自由的状态,从主体内在发出道德需求,不管身处何时何地,道德主体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可以看出,在完满诠释现代人的道德生活问题上,自律与他律并不是割裂的,规范与德性相互配合、相互支撑。
第三,成就有德性的人需要规范和德性相互支撑。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成就一个有德性的人都是伦理学亘古不变的重要使命。道德主体通过对外在道德规则的践履,升华到对道德理想的认同,成就道德品质,继而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行使道德行为。道德外在表现为具体的道德行为,而在内在方面体现为道德动机、情感、理想、情怀乃至想象力等精神性元素。以道德理想和道德情怀为例,有德性的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理想、卓越的道德情怀,这种道德理想和情怀使主体认识到自己做出利他性的道德行为之后,反馈到自身的强烈的满足感和自豪感。道德行为者因做了道德之事,体会到道德之乐,进一步感受到自我价值,而这种感受又会进一步激发道德主体更高的道德理想,如此循环往复塑造品格高尚的有德性的人(virtuous agent)。
从道德对人的要求来看,道德有层次之分。道德规范对应于人的较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或标准,常常表现为人的道德底线,但却不能实现人的道德理想。而道德理想存在道德主体的精神世界,反映道德主体的精神境界。道德主体在自我训练、自我监督和自我反省过程中修得高尚的道德品质。规范伦理是让个体在具体道德规则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养成道德习惯。但是,这种习惯还没有到达主体内部的心理意识。随着人们对道德规则的习惯性接受和践行,主体自主发挥道德自律意识,将人生的道德目标设置成为一个品质高尚的人。此刻,主体具备了内外统一的道德人格。因此,道德规范从外在他律的形式对道德主体进行行为的调整,以期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但是,只有来自人内心的道德自律,才能使道德获得真实的存在意义。道德人不仅需要在外在行动上监督自己的行为,更需要通过反省、自律的方式锤炼自身的道德品质,最终成为一个德性之人。
三、相互合作:现代道德生活的完满建构
伦理理论的合理性往往通过完满地诠释人们的道德生活加以检验。现代社会希冀什么样的伦理理论,很大程度上在于是否能够对现代人的伦理生活进行充足合理的诠释和理解。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之争,一方面反映了较之传统社会,现代人的伦理生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两种伦理理论之争的背后折射出,在探寻现代人道德生活方案的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分歧;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发现,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通过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互镜、对话,在解决现代人的实际道德生活问题上,可以建立互通性,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充分把握现代人的道德生活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审视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互补作用。
1.“秩序”与“理想”:现代道德生活的双重期待
一般而言,秩序是人们道德生活的根本前提。道德是维系人际关系、守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由于主体性价值的确立,每个社会成员都成为独立的原子,进而,现代道德生活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把一个人的整体生活作为客观的、非个人的评价的首要主题——而这种评价又为既定个体的具体行动或筹划提供判断内容——这样一种个人整体生活的概念在人们朝现代性前进的过程中已经不再普遍有效了。”[1](P43)现代社会是充满风险性的复杂性社会。“社会统一性”随之成为现代人道德生活的根本性问题。
伦理秩序为社会生活秩序提供担保。只有社会安定有序,人们才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保证社会的统一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这种追求社会秩序的道德要求是兜底式的,与此同时,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亦是现代人追求的道德理想。自古以来,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始终是人类道德生活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人们过上了能够以道德规范加以约束的安定生活之外,对社会生活的更高期待也会随之而来。有秩序的社会给人们带来稳定的情绪,但是这种稳定的社会状态还不足以表达人们对更高社会状态的期待——幸福生活。幸福生活作为现代社会的道德理想,不仅依靠道德规范来维系秩序,而且依赖于每个社会成员具备更高的价值追求和道德理想。
尽管现代性消解了传统社会对“崇高”的价值肯定,将人置于没有价值和意义的“无根生存”状态中,并给社会带来了怀疑和否定的消极影响。然而,“缺少了对于崇高的追求,我们对于自己,对于生活也就缺少了一种敬畏感”[11]。一旦人们缺失了对卓越道德理想的向往,社会也将丧失活力。正因为如此,不少现代伦理学家试图通过重新找回德性,为社会注入真情实感。幸福生活首先表现在社会整体氛围的祥和、温暖和善良。在这个社会中,随处可以找到“人”的痕迹,可以感受到社会成员的道德温情和道德理想。只有当社会整体氛围充满道德情怀,这个社会才会散发人性的光彩,才会是一个崇高而幸福的社会。
2.规范伦理:守住底线
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个体化、理性化。加之,市场经济对道德生活产生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呈现多元化的倾向,在生活中容易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危险。“现代社会是个‘喻于利’而且见利忘义的小人社会,为了给小人社会建立秩序,制度问题变成了首要问题,于是德性问题衰落了,现代伦理学主流都是广义上的规范伦理学。”[12](P8)因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规范是在社会整体中取得的道德公约数,成为现代社会的底线伦理,通过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底线的道德要求维持社会稳定。
规范伦理在现代社会是一种底线伦理。道德规范起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在具体的社会道德生活中,人们道德水平的高低评价在于其是否按照社会的道德规范行事,其行为是否符合对应的道德要求。道德规范是社会制定的底线式的道德要求。社会的发展首先在于安定,人们在安稳的社会中各就其职,按照自己的身份和角色来处理周遭事情。道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它本身没有涵盖行为者的内在道德情操,而是仅需要行为者在社会中履行规范即可。因此,规范伦理发挥的作用只是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使得他们遵守整体的道德规范以期社会安定有序。
3.德性伦理:追寻美德
现代道德生活的更高目的在于塑造幸福生活,实现更美好的道德理想。道德规范形成严格的约束机制,以严格的他律形式对主体行为进行调节,对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转起着保障作用。然而,对道德的理解必须升华到对德性的尊重和肯定。由规范伦理组织的道德生活,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里人们更高的道德期待。诚如有学者所言:“视角的单一性导致了对道德理解的狭隘性,即仅从社会主体考察道德的内涵,忽视了其属人性。换言之,道德对人生存与发展的意义未能充分揭示出来,伦理学作为最应具有人文性的学科,却未能显现出应有的人文关怀。”[13]现代社会已经在人们的怀疑、反思中获得了新的生长点,人们更应该有正义、有爱,还有更多的人情味道。德性伦理本身包含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追问。人自身有道德追求,在道德生活中发挥道德的主体性也是人的内在需求。因此,人对生活的深刻追问导致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有光荣的使命。“德性伦理在格位上应该高于规范伦理,并且它的应用范围不应该定位于具体的道德行为,这是规范伦理应该主导的领域,德性伦理应该统摄人类整体的道德生活。”[7]
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回归,不仅是当前时代对道德治愈良方的呼唤,更是饱含人们对崇高精神世界的期待。人类需要安定、有序、和谐,也需要温暖、友爱、善良。前者是规范伦理在现代社会能够起到的作用。人们严守纪律,恪守道德底线,每个人在各自生活范围内各司其职。后者是德性伦理学的目标,从人的内在精神品格出发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可以说,现代道德生活既需要能够守住道德底线的规范伦理学,也需要能够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热烈追求的德性伦理学。不管是规范伦理关于道德的外在约束,还是德性伦理从主体内在阐发的幸福期待,都旨在回应现代人道德生活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