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2019-12-14张康乐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公司法情形董事会

张康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99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公司法》专项修改的决定。公司股份回购情形得到进一步完善、弥补了允许股份回购情形少的缺陷,公司回购股份更加灵活。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实施,股份回购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则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防止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造成金融市场风险,损害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修改主要内容

(一)增加允许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三种情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仅使公司股份回购情形得到进一步完善、弥补了允许股份回购情形少的缺陷,而且允许公司回购股份更加灵活。

(二)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因第142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六)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允许公司在章程自治的范围内以及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的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形成的股份回购决议可以直接实施,不用再次提交股东会表决,赋予了董事会更大的决策权,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因第142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回购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修改前公司因给予员工股权激励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5%,而本次修改将比例提高到10%,并且将持有期限从一年扩展到三年,进而形成公司库存股。

(四)要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因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保证股份回购的公开进行防止内幕交易、恶意操作公司股票市场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采取公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同样是为了维护债权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五)增加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质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此款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造成法律关系混乱,保障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公司债务或者发生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公司有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二、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对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的积极意义也日趋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升上市公司主动回购热情。公司回购制度的修改在扩大允许公司回购情形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的程序,给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对于促进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回购股份更加灵活,提升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热情。

(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自治的范围内以及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可以做出股份回购的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形成的股份回购决议可以直接实施,不用再次提交股东会表决,赋予了董事会更大的决策权。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董事会及时、专业的履行公司治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且市场信心处于低迷的状态下,国家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对公司股份回购“松绑”。通过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刺激市场的发展,公司监管层适当其时地回购本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

(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长效激励。能够实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平安、海澜之家、苏宁环球等均现金流充足、投资者回报率高。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制度能够直接增加现有股票的内在价值,从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三、股份回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股份回购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具有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理性的认识到股份回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从而有效防范风险,保证法律法规的有序实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

(一)允许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缺乏统一的标准。410家回购股票的上市公司中,仅52家已完成回购,有77家处于董事会决议阶段,有2家回购股票预案未通过股东大会而“夭折”。虽然新公司法在股份回购适用情形上予以放宽,但是对于哪些公司可以实行股份回购缺乏统一的标准,进而可能造成部分上市公司滥用回购制度,不能慎重稳妥对待回购制度。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实施细则不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仍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股份回购得以具体实施。否则,容易造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操作方面的随意性较强,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时缺乏衡量的标准。

(三)对上市公司中长期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改变力度有限。公司在实行股份回购当时能够使资产负债水平得以优化与调整,但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指标并未发生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减少,从而导致股东每股净资产与每股收益增加,但是所有者权益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四)缺乏配套的股份回购追责、惩罚机制。如果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恶意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甚至进行内幕交易,那么必须追责,然而至今仍缺乏明确的追责规定。因此需要制定配套的追责机制,并且必须明确,能够让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红线”在哪里。

四、制定完善的股份回购监管机制

(一)制定明确、统一的上市公司回购标准。本次修改使公司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实施股份回购。但是,对于符合回购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标准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应当制定相关的上市公司回购标准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在保证上市公司回购自由度的同时,保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股份回购操作细则,制定配套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以防止上市公司不当的利用杠杆效应,增加债务规模、恶意操作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后要保证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公司债务,保证资金流动性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强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和实施程序。沪深交易所已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多项监管安排,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的回购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明确股份回购追责机制,对违法违规操作依法查处。在制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应明确股份回购中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的惩罚措施以及追责机制。

在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下,公司法的修改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拥有了更多的自治权,使上市公司能够稳定股价,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为稳定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在具体操作中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防止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造成金融市场风险,损害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的制定,将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公司法情形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避免房地产继承纠纷的十二种情形
四种情形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犯罪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出借车辆,五种情形下须担责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