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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侵权人合法权益

陈 瑶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网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繁荣与技术的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互联网侵权事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隐患,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互联网侵权事件。同时我们应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划分,细致了解共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重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上的核心地位,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此才能妥善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找互联网行业存在的不足,创新互联网行业的制度与规则,加强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互联网行业的繁荣,将推动我国社会长远稳健的发展。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责任概述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仅仅代指互联网行业的专业行业术语,这个概念具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和服务商。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与革新,我们已经不能一直用过去的含义继续定义它,更何况,他也并不是互联网行业的专业行业术语,他同时还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含义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也在不断地变化。在法律层面,他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法律概念,当前的法律与学理并没有给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理解它的概念来对它进行分类与细化。我们要准确的界定它本身,还需要确定他的主体范围。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概述

1.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当今社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不容小觑,它出现在每一个行业领域中,与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关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没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人也不能顺利的实施侵权行为,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有效的制止,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放纵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以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他们也不能独善其善,仍然应该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理论在法律与学界中也得到了认可,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

2.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侵权行为人若是不只有一个,那么数个侵权行为人共同犯罪,他们应该承担共同责任;第二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这种侵权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主观或者客观上的联系,换而言之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了侵权行为但是主观上没有制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应该发现却没有发现这种侵权行为,而最终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个侵权结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然后根据二者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他们最终承担的责任。在承担共同责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

(1)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在这里是指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共同责任,在侵权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的时候,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在其责任范围之内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对于当前的连带责任,在此我们通常将其解释为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需要存在意思联络,即在主观上需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才能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共同侵权的特点,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共同侵权。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制度立法方面的不足

相比较于世界其他国家,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制度只有部分法律条文提及,可谓是寥寥无几,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也没有审判的依据,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立法缺乏整体性

当今时代,对于互联网行业侵权的问题,我国立法层面缺乏整体性。我国目前只有部分法律的部分条文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这导致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司法机关无法可依,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并着手解决。立法的欠缺,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分散,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矛盾,最终导致我国相关立法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缺乏整体性。

(二)立法缺乏前瞻性

法律的确立往往不能涵盖所有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法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然而我国目前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并不成熟和完善,相较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样的侵权方式和手段,现有的法律的具体条文无法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模式和侵权主体。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机关目光不够长远,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时没有预见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类型和方式,这也将导致司法机关在审判是无法可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的对策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保护的问题,它已经上升到足以影响网络乃至社会发展的程度。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相关规定具有分散性和矛盾性,但是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只关系我们的日常生活,它上升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的战略性问题,在此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核心位置。因此,我们要建立一个科学成熟的侵权责任体系。具体对策如下:

(一)加强行业自律

要维持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基于行业发展规律和自身认识水平的行业自律十分重要。我们要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社会发展现状,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完备的经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培养优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培养人才服务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让互联网这个行业变得越来越成熟。

(二)破解通知一删除原则的局限性

1.建立反通知机制

我们需要知道,当有网络用户声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并不代表他所声称的侵权人就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在确认侵权行为人真的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前,谁也不能认定侵权行为人当然侵权。因此应当赋予“侵权人”发出反通知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权利,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了反通知之后,必须准确及时的回复之前涉及的内容。

2.推进网络实名制

推进网络实名制已经是近几年一直呼吁的话题,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用户大多数以虚拟的身份使用网络,他们的真实信息很难被获知,这就导致他们肆无忌惮的实施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因为找不到侵权行为人,无法向其直接主张权利,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追偿。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尽早推行网络实名制,让侵权行为人无处遁形,这对净化网络环境十分重要,但是这种做法也会使得网络用户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所以提高网络的保密技术也迫在眉睫。

3.增加侵权行为的成本

增加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使得侵权的代价越来越大甚至超出预期,侵权行为人得到的利益越来越小甚至得不偿失,由此而来,侵权行为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能够降低网络侵权的犯罪率。但是与此同时,这一方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不能适得其反,损害网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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