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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丁型”司法解释出现的原因分析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
关键词:补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张 朔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200

一、“补丁型”司法解释的概念

本文所讨论的司法解释制度仅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这一制度。在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部分司法解释仍是对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的解释,但是小部分司法解释不是仅限于对司法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是开始创制法律中没有的权利甚至改变法律的现象。这种为整个法律体系打补丁发布的小部分司法解释本文将之称为“补丁型”司法解释。值得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单独的一件司法解释并非全部都属于“补丁型”司法解释,“补丁型”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样态往往是混同在传统司法解释之中的,但也有例外。“补丁型”司法解释是对这些混同在传统司法解释中的条文的抽象概括。

“补丁型”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现象,其出现和持续发展有着绞合在一起的复杂原因。通过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梳理,党政体制、法院管理体制和社会压力均对“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出现和发展贡献了力量。

二、党政体制的影响

党政体制是“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政党体制参与法治建设呈现出的是一种显性化的特点。这种显性化特点的内涵就是通过“党委领导,归口管理”制度,党的组织网络渗透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中①,法院作为司法机构也不例外。正是这种显性化的特点,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面对与西方国家类似法治问题时产生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党政体制的核心是党的领导,具体包括组织领导、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建国初期,司法工作就要“听党的话”,②“听党的话”是对党的领导的极简表述,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动摇的基本点。在法院中,党的领导并不会具体涉及到法院的具体专业业务的展开,而是主要体现为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党管干部”,以法院院长为例,地方各级法院院长职务的产生任命依循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地方治理机制③。不仅仅是干部任命,党的组织领导通过条条和块块关系的运作方式还催生了“中心工作”的工作模式,“中心工作”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内含于组织领导之中。党的思想领导要求的是保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就落实为司法人员需要遵循的“司法为民”基本原则。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在面临缺少法律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以解决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这些文件在作为裁判依据的同时也起到对人民群众的行为进行指引和对自身权力的约束。此举也形成了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扮演类似立法层面上法律的角色的历史传统。党的文件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和“补丁型”司法解释优先解决哪一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因此,党政体制是“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院管理体制的影响

法院的管理体制也是“补丁型”司法解释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法院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纵向的管理体制即“四级两审制”,另一方面是内部管理体制即内部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

法院的内部管理是套用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所有的法官均被确定了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且会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法官的日常管理和级别晋升也具有行政特点,特别是指标化考核中对“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改判率”、“发还率”等“率”的硬性指标控制会影响到不同审级法院间的互动和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四级两审制”中的两审终审制使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产生了一个基本互动。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考虑案件结果出现在二审法院后可能出现的结果,特别是避免出现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的情况。一审法院的法官由于法院内部的指标化考核一方面会更加认真严谨的进行办案,另一方面则会在“率”要超标或不达标时改变自由裁量甚至是超越自由裁量的结果。一审法官在面对低“上诉率”的要求时,则会积极与二审法院的法官互动,一方面会增加向上级法院的汇报、请示,另一方面则会以学习等非正式途径探求二审法院对应法官的裁判观点。二审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也会受到指标化考核(特别是“改判率”、“发还率”)的影响,有些案件需要发回重审的,而二审法官的“发还率”又要超标的时候,二审法官则有极大可能在案件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直接改判。二审法官为应对指标化考核也会倾向将裁判观点透露给一审法院的法官。法院的管理体制塑造着不同审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互动模式。

“补丁型”司法解释则是参与到这一互动之中的,“补丁型”司法解释为法官进行审判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也为法官(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修改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该项工作时更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做到更多的从基层实践情况出发。而这里的基层实践情况就包括不同审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互动,互动中逐渐稳定的法院(法官)的行为和案件处理就会对“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修改产生影响。因此法院的管理体制也是“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出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社会压力的影响

社会压力同样也是“补丁型”司法解释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压力影响司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整体压力,另一种是个案压力。

社会压力源自于社会需求。建国至今,社会压力的产生之源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变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到司法工作之中,这种整体性压力就呈现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建国初期,在面临法律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案件需要进行裁判且必须得到正确裁判。这便是具化的社会压力,为回应这一社会压力,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成为裁判的依据。八十年代后在“宜粗不宜细”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立法无法回应现实问题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回应相应的问题也是出于解决社会压力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是需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个人大代表审议的,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会通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表达,为回应这一社会压力,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保证每年的工作稳中求进。社会的整体性压力会通过这一渠道传导到体制之内。

个案压力是整体性压力的集中爆发,典型性案件往往是这一爆发点。一个案件成为典型性案件的途径可能是多样的,但一旦成为典型性案件就会成为社会压力的释放口。而对典型性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对其他案件起到指导示范作用,这会使得社会压力释放的方式模式化,而一种模式化的方式逐渐僵化时,新的典型性案件就会再次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整体社会压力,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会将压力传导到整个法院系统,另一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补丁型”司法解释针对社会压力集中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针对个案压力,法院会集中优势资源对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处理,以确保社会压力能够合法合理的得到释放。法院集中优势资源进行精细化处理的案件处理做法在经历推广和实践检验后就会对“补丁型”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修改产生影响。因此,社会压力同样也是“补丁型”司法解释出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 释]

①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J].法学研究,2017,04:191-208.

②董必武.当前司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J].党的文献,1996,02:67-71.

③陈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J].环球法律评论,2012,01:1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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