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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4李月红张迎慧秦晓丽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污染

李月红 张迎慧 秦晓丽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农村环境污染也在日益加剧。农村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农村环境自生生产、生活存在的污染、污染转移带来的污染和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现状

首先是农村自身生活、生产存在的污染。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种类也在增加。在农村许多居民会随意丢弃垃圾,倾倒生活污水、废水,造成水污染和环境污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会造成大气污染,并且会破坏土壤的营养成分,进而造成水污染,地膜的使用率也在日益上升。地膜难以回收,并且难以降解,广泛使用会残留在土壤中,造成白色污染。

其次是污染转移引发的污染问题。针对城市所产生的垃圾问题,仍是运往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进行填埋或者堆放,浪费土地资源,又对周围的水质和空气造成了一定的污染。[1]

二、农村环境保护不足的法律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大量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详述如下:

(一)农村环境保护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为主,《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法》、《森林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为辅的环境保护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第九条对自然资源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态环境作出了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非常少,并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规定农村环境的法律。

(二)农村环境保护在执法方面的不足

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已经形成了“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每个部门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行使职能时就会出现冲突。[3]另外,在一些领域由于分工不明确,就会出现多头管理或者监管缺失的现象。此外,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受到上级政府的约束,如果污染企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就会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乡镇没有设立环保部门或者虽设立环保部门,但环保执法人员不足也是造成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

(三)农村环境保护在司法方面的不足

在农村环境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环境诉讼。比如说一些养殖户污染环境严重,执法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仍不改善或者拒不执行处罚措施时,执法部门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更好地履行职能。二是农民因生活环境受到污染而提起诉讼。主要是指污染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较高等种种因素导致了农民在遇到环境侵权时不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12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但由于诉讼主体双方权利不对等,原告通常情况下都会败诉,久而久之,农民在遇到环境受到污染时,就会选择忍受,在此情况下就会加剧环境的污染。即使原告胜诉,可是在诉讼赔偿方面也难以执行。[4]

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议

目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和工业企业,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条很少,甚至在有些问题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或者法规。

(一)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

农村环境自生存在的污染较多,在立法方面也需要对不同的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对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在条文中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这不是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对排放污染物应制定禁止性规定,对超过规定的行为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是对城市和企业的污染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而没有对造成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应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预防污染行为的再次发生。[5]

对于畜牧业污染的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污染物应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但是并没有规定排放标准,因此在出现污染行为时,因为没有具体标准而不能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此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并且在发生污染时严格执行此标准,对超标者进行处罚。对于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农业法》只是在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对违反规定者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二)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制度的完善

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环境监管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能有效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体系建设是不二选择。结合农村的群众自治组织,构建以县、乡镇政府为监管主体的环保宣传和监督责任制度。环保部门可以在辖区乡镇一级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执法力度,建立政府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问责制度,同时建立不定期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普查工作和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逐步完善群众监督举报的奖励体系,让政府机构监督和公众监督相结合成为常态化。同时坚持重点监管乡镇排污企业,坚决取缔一些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提高完善农村环境准入机制,淘汰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设备或工艺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6]

(三)农村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的完善

首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在举证方面,对于环境污染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该原则规定被告只是对部分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原告相对于违法者来说,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因此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一步明确。[7]

其次建立农民环境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当遇到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犯时,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寻找证据困难,并且对于家庭收入较少的居民也会面临负担不起诉讼费用的困难,因此在环保机构中,可以设立法律援助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环境部门可以定期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仅仅从法律知识和环保意识方面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还可以提供法律支持,两全其美。[8]

农村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在治理农村环境时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我国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比较落后,在立法方面也不完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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