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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工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2019-12-14蔡旭波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公证投标招标

蔡旭波

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浙江 温岭 317500

现场监督公证事项的展开意义重大,影响经济利益,尤其是公共或国家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对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意义重大。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于是现场监督公证便应运而生。招标投标公证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种。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从产生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和招标投标手段的运用。而且,各国和国际组织还将招标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以维护平等竞争,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和透明度,保护公共利益。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将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企业的间接管理,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进行。招标投标公证能更好地满足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需要,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是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的需要,可以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

一、何为招标投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意义重大,属于非诉讼活动,可通过对招标投标中的行为施以监管,从而对真实法律行为进行证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逐渐将招标、投标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必将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法律的保障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招投标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招标投标程序,直接受到文件与法律约束,确保活动展开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招投标是建筑单位与投资方等利益参与者的互动行为,属于多方法律行为,投标人往往是不确定多数;招标投标是一项密切相关的连续活动,它由许多不同的环节组成。因此,主要的招标人或投标人资格是非法的,特别是主要投标人的资格是非法的,或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或一个特定的链接不正确,这都可能会导致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失效,导致参与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损失。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在受理后首先要做的是,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文件设置的时间安排、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该招标的项目是否已被相关部门立项且已有批文,熟悉了解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递交的资料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审查投标文件的份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活动真实性,各环节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最后,公证结果是活动依法开展的有力依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与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对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公证结果与文件的完整性,为招标投标活动展开奠定良好基础,降低活动展开的风险。从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经合理公证的文件与行为,才是事实的有力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利益纠纷的重要参照。除非是有可推翻公证结果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可以推翻的除外。

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民商事活动健康展开提供了价值依据。其主要职能在于干预民商事活动,证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此过滤不良因素的影响。即便发生了矛盾纠纷,公证的强大证明效力均可以使发生的矛盾消灭。

二、公证在招投标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公证的职责是协助招标方开展招标工作,评估招标方开展招标投标的合法性,以此确保活动规范展开。投标公证可约束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前提是通过法律监管的途径,对招投标机制的优化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以此减少经济纠纷,确保活动有序展开。尤其是活动违法行为,可通过公证有效杜绝,切实维护参与方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证活动能够展开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包括法律保障与服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机制,切实发挥招投标公证的应用价值。法律层面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为活动依法展开提供基础保障。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展开的重要前提,工程投入大且利润高,部分投标方会在招投标活动中钻法律的空子,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直接影响活动有序展开。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招投标直接受到民事法律约束,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

1.存在文件规定、法律认可的招标投标资格。

2.活动内容方面,应完整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3.招投标事务程序,与招标文件、法律规定相符。

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主要由公证机构负责。公证机构的职能恰好符合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此外,通过所有审查招标文件和提交的材料,公证应当确保当事人的资格参加招标及投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进行,并确保相关文件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是真实和合法的。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活动环节真实有效。公证证明是活动依法开展的有利依据,表明活动的合法性,确保活动在依法基础上有序展开。

(二)维护当事人利益。经过招标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来,必然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基本要求,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当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因此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公证是为了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并不是任何工程招投标项目都可以公证的。

三、提高活动可信度

公证处依法展开业务,不会对招标单位偏袒,不属于招标单位的代理机构,而是国家规定的依法从事公证工作的证明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证人员永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公证已成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发展,公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价值意义随之提高。

四、减少诉讼与纠纷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这在招标投标公证中直接展现。招投标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多个环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产生纠纷与矛盾,甚至导致产生诉讼等不良后果,直接影响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包括人力等资源方面的损失;因此,招标投标双方应当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损失。招标投标活动介入公证监督后,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审查、监督,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行为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确保各环节规范展开,尽可能的规避诉讼与纠纷。

招标投标活动的展开,主要是为了使招标人实现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的目标,以此获得最满意的结果,实现资金利用最大化。招标投标公证工作的展开,能够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带动社会和谐发展。

招标投标活动展开涉及的内容广泛,其中公证服务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其他手段所不能的代替的。对此,国家针对招投标活动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要求招投标活动展开,必须有公证证明其活动的合法性。对此,作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关键要素,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证意义重大。近年来,公证制度发展步伐加速,促使招标投标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发挥得以实现最大化。

当然,今后,要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公证工作,公证人员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活动,公证改革一定会有所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都会不断提高。打造一支“坚持诚信、做强做好、坚持公证、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随着相关法律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加之诚信理念的有效渗透,中国公证的现代化发展步伐随之加快,可突破现场监督公证发展瓶颈,确保公证业务顺利展开。但面对新情况与新问题,还需加强经验总结,在实践中摸索出新的发展途径与模式。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需要公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证。招标投标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监督进行,公证人员应发挥监督作用,纠正违法行为,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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