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
2019-12-13杨连芳
杨连芳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针对调节收入配置与促进社会平等正义有着显著作用。但是,近几年基于工资、薪金税目展开的免征额与累进税率的变革却不够全面完全,看似得到了中低收入人群降负的目标,实则脱离了横向与纵向平等的需求。为此,要回归税负平等的价值观念,优先完成其调整收入配置的功能,逐步完成朝着分类整体所得税制的改变,由实体与程序两个环节调节税负结构,在扩展税基、制定成本扣除制度、调节税率结构的基础上,辅助以高效的征管制度,最后实现分配正义与税收平等。
关键词: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法 变革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现状
(一)税基问题明显
税基问题始终困扰着税收变革,特别是税基规划存在不科学情况,影响税收变革公正平等的贯彻执行.纳税公平需要能力和纳税同等,就纳税实质而言,评定“能力和纳税”,不可以简单以从收入高低进行分析,需要多方面评价纳税者能力,整体工作性质、年纪、收益等要素,贯彻执行平等原则。但国内具体税基设计方面,税基规划范围狭小,还有应纳税所得额模糊的情况。高收入人群通过多种途径来隐藏收入,特别是收益来源不能确定。此外,分类所得制无论是费用或者扣除机制等,不可以将收益来源精准区分,和物价改变、通货改变等不相符,无法精准评定纳税人实力。
(二)税收结构不健全
税收结构不健全也属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关键影响要素。由于税收结构不科学,造成税率结构产生问题,无法实现横向及纵向的平等,特别是纵向平等问题。目前个人所得税中,薪酬所得重点采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而且该税率的确定通过多次推敲和调整,主要是扩大了较低档税率级距,但是具体落实中依旧产生级数较多、一些税率较高和级距较小等现象,此次综合计征只是平衡了不同收入来源但是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的税负。由此,产生收入差距较大的人群贫富差别更大,与高收入人群多纳税、中收入人群少纳税、低收入人群不纳税原则相违背,纵向税收平等缺失。
(三)税款流失巨大
个人所得税还遇到较大的税款流失问题。个人所得税收益主体以工薪阶级为主,按照以往中国统计年薪信息表明,个人所得税薪资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属于个人所得税总体的60%,直至2018年已增加到75%。这一过程主要增加原因在于工薪所得增多,企业账面经费增多明显。目前个人所得税增强力度逐渐加强,工资和薪金税收正常,但遇到偶然所得、财产转移和特许权应用费用等税款征缴却不乐观,自身包含的征税业务就较少,加之该方面征收力度薄弱,造成个人所得税税费流失巨大。尤其是金融市场、房地产行业以及技术领域等不断发展壮大,个人收益表现出多样化状态,红利、股息等均是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多样化的经济收益格局,远超过税收征管制度范畴,从而产生税款流失问题。
二、税收公平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法变革的途径
(一)以综合、分类融合的混合征收体系为基础
短时间内个人所得税法变革,需要以综合、分類相统一的形式,形成混合征收体系,以此全面落实和优化个人所得税法,而且逐步变成整体征收制。世界上个人所得税重点分成三种形式:分类征收制、整体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整体征收制重点是按照个人经济来源和收入加以汇总,扣除相关费用以后,根据超额累计税率标准来征税。整体征收制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缴中最平等的一类,国内也在向着该种制度持续改变。但是,整体征收制对征收平台、管理形式等要求很高,特别是征缴稽核平台,需要协助个人所得税征缴中税务管理、经济建设、税收主体、税收环境等关系。当前,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变革适合采用综合分类相统一的混合征收体系,暂时取代整体征收制。而且,要积极创新征收平台,从数据全面共享方向着手,更好迎合人口结构繁琐、个人所得税收入多样化与社保平台不联通等问题,为整体征收制的实行提供良好条件。加强整体征收制力度,最终全面得到整体征收。
整体征收制属于个人所得税最良好的制度,该制度的执行需要个人信用体系必须完整,而且采用金融实名制、征缴稽核平台非常健全。国家正向着该方面持续改善,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变革的开展,为整体征收制的实行提供了良好条件,纳税者应当上缴的税费在年末集中计量、汇总和扣除,而且每月根据纳税项目逐一计量,年度实行汇算清缴。该种税收制的优点具体表现为:不给纳税者逃脱机会,特别是纳税人不能把收入金额由整归零,更好防范国家税款流失现象;为税收控制成本降低提供良好条件;就算今后个人所得税来源产生改变,税收单位依旧可以通过现有税法精准明确课税主体,防止个人所得税来源多元化,税收业务混乱。
(二)制定个人收入数据监控机制
为了把分类整合所得制下全部显性与隐形收入引入征税范畴,促使专项扣除的科学与精确,应当制定一个完善的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与标准应用的基础上,多途径、多层次归集居民与非居民个人收益财产等有关信息。首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调整内容,严格落实集中的纳税者识别号体制,经过建立纳税者身份数据编码体系,以监控普遍的显性与隐性税源,尽可能避免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其次,制定财务机构和银行等单位的数据共享制度,银行了解的纳税者财产数据比较完善,能够从银行了解的信息着手,在保障纳税者个人资料不泄露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财产性收入数据系统,促进银行和税务单位的数据共享。另外,还要逐渐实现和工商、公安以及房地产等领域的全面联网,整体推行“金税三期”,促进以“一个平台、两级处置、三个覆盖、四个平台”为特点的税务网络,更好的了解纳税者个人收入数据。
(三)调节个人所得税税率
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变革,重点以混合税收体系为主,该种税收体系的实行,保证实现科学规划、累进级数前提下,还应对于税率展开科学调整,确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符合民生要求。主要税率规划是从分类过程、整体过程入手。分类过程,课征税款比重包含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而非劳动所得改变较大,要时刻重视其弹性变化和风险要素,且掌握易隐秘的特征,对税率展开整体考虑和规划,将之维持在劳动所得以下。收入差别的形成,具体表现为非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税率修改,是减小税收差别的核心所在。该方面是以后一段时间税收变革探究的核心内容。整体过程,由于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中心,因此税收平等原则的表现也与之密切联系。纵观世界对税收变革的调整和实践得知,在个人所得税核算方面不能产生大量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要时刻重视纳税者心里变化,均衡纳税者纳税想法,从而降低纳税人产生逃税、漏税的观念。具体到国内税制调整方面,个体工商户或是企事业承包单位等,其超额累进税率适合采取5级5~35%。但是,综合考量世界税收竞争现状,把应用税率调整至30%,如此不仅可以突出税收制度的平等性,还可以帮助税收方式运营节省一定费用。
参考文献:
[1]葛蕾.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研究[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3):13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