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之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
2017-09-02郭萌鸽
郭萌鸽
摘 要:早在1950年前政务院决定要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税,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种一直没有开征,但改革开放后,为了配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为了按照国际惯例对等的原则,对在华的外资高管人员以及来华的境外人员的收入有必要开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要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的需要,并在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当天颁布,当天实施。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介绍。
关键词:经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3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9月1日起实施。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先分人,再分类,最后计算)
2、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3、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和资本利得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4、计算简便
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剩下的部分作为所得额,乘以规定的税率。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源泉扣缴,由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税款;自行申报,有一些个人所得的项目要自行申报纳税。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然较低,无法有效收集所有纳税人收入、财产信息,同时第三方报告制度仍然不完善,税务局无法掌握纳税人收入信息。在此条件下,只能实行以源泉扣缴为代表的分类征收模式。因此,只有税收征管水平有较大提升,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更加深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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