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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电子数据与风险防控
——侦破余某、吴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启示

2019-12-13杨蕙冰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余某笔录

杨 安 杨蕙冰

1.惠州市公安局,广东 惠州 516001;2.蕙舟精算注会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1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到委托鉴定、制作笔录,再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行为人有责或者无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

一、证据分类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需要依法收集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八大类12小类:

(一)物证(肇事车辆;车辆号牌;现场遗留的、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等)

(二)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车辆检验合格证、现场遗留物品清单、家庭社会关系登记表、居住证、用工合同等原件);

(三)证人证言(包括无利害关系的、不影响作证的乘车人、见证人、报警人、医疗拯救人员等的直接感知);

(四)被害人陈述(包括询问笔录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讯问笔录等);

(六)鉴定意见(包括呼气式酒精测试、多项毒品联合检测、DNA鉴定、指纹鉴定、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报告、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车速实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执法记录仪、讯问监控录音录像、治安卡口录像、高速公路出入口录像、高清卡口录像等,行为人、证人的行驶记录仪、手机录制的视频等)。

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运用

余某、吴某案,皆是发生在高速公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数据。

(一)余某案件。肇事人余某因疲劳驾驶(有高速出入口和治安卡口电子数据),碰撞中央护栏内养护人员,致人重伤后逃逸后,速至修理厂更换车损部件。根据现场遗留倒后镜碎片和护栏上油漆痕迹,判断出车身颜色、车型和车损部位,估算驶离高速出口时间,利用出口录像,锁定肇事车辆。根据行驶轨迹,抓获嫌疑人。在其手机通话记录中,查到修理厂联系人,并调取其修理厂的监控数据。虽然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嫌疑人实施,且缺乏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和经验判断。所有证据均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该案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最后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重伤,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侦破的关键是系列电子数据。

(二)吴某案件。凌晨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黄某上高速,高速行驶。黄某未带安全头盔,坐后座、拍夜景,发朋友圈。吴某操作不当,撞右侧护栏,黄某被抛出路外水沟。吴某逃离现场。一周后案发。利用大数据警情排查,通过黄某在朋友圈发的视频,锁定嫌疑人和酒后驾驶事实。利用高速出入口卡口,提取到两人进入高速和吴某一人离开高速视频,锁定肇事车辆。并根据吴某在朋友圈买卖车辆信息,追回肇事车辆。结合法医对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定性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该案立案后能在48小时内侦破,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关键。

三、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风险防控

与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不同,对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在提取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防范因非法证据排除风险:

(一)关联性。调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案件有关。

(二)真实性。应当调取原件,并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特殊情况,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书面记明。

(三)完整性。不能剪辑、增加、删改。

(四)规范性。1.收集程序、方式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2.经勘验、检查收集的电子数据,需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3.可远程调取电子数据,并注明相关情况;4.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清楚,具体数据位置,精准到秒。

(五)全面性。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均要全面收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的广泛运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日益广泛,伴随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加。如何借助电子数据提高破案效率,要求办案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法律素养,善用、慎用各类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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