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9-12-13宋相岑
宋相岑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证券监管模式有政府主导型,自律性和中间型三种。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为政府主导型,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本身的作用。由于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我国证券市场在其发展得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差
政府主导型下的证券监管模式中,被监管者应与市场的监管者之间应有适当的界限划分,监管机构才能真正的发挥自身的额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国有企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所谓的监管者,与作为被监管者的国有企业之间,因特殊的社会制度中,两者的紧密联系程度不言而喻。
二、证券监管主体间分工不明确
我国证券市场一步步走来,到如今的快熟发展,可以说是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我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主导下的一个产物。而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中最重要的角色,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再加上,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更多的交易主体参与进来,交易对象的种类日益增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任务也日益加重,执法的效率在短时间很难跟上。
三、惩罚措施规定不明,法律责任落空
被监管主体被依法处罚后,但是却逃之夭夭;被被监管主体已经被处罚,但是最后被侵权的受害人却丝毫得不到赔偿,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被侵权人无处申冤。
面临我国证券市场层出不穷的问题,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开始受到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这里主要以美国的集体诉讼为模本进行介绍和分析。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各国集体诉讼制度最完善的。但是其也具有其自身的弊端,高额的律师费,很难进行到判决阶段等。美国集体诉讼案件很多,但是最终进入到庭审阶段的案件却很少,美国集体诉讼案件大多数是在庭审之前就已经结束,双方达成协议,这一点其实是可以借鉴的。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弊端并不都会在其他国家一定会发生,中国本土的一些情况反而能消化掉这些弊端,所以引进该制度可以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优势。①
考虑到时间,精力还有金钱等因素,受到侵权的投资者在进行综合考量之后,几乎都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在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中,受到真正侵害的投资者的数量很多,但是他们受到的具体的损失又很小,即使在最后的诉讼中获胜,也常常得不到钱,另外,在具体案件中,起诉上市公司的侵权案件的诉讼成本又很高,两者相比较下来,打赢了官司后,得到的合法化赔偿还不足以弥补成本。
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益、制止违法行为以及强化实体法的实施力度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功能。②正如美国学者罗切特所说: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追求合法的法律请求的情况下,我们实体法的全面意义绝不可能为人所知。因此,普通法和制定法关于我们法律权利的陈述经常不过是虚幻的东西,因为它们可能使我们对权利所产生的高度期待随后却在与程序障碍岩石的碰撞中摔得粉碎。③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在积极借鉴外国优秀成果的同时,也要使其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我们自身也要积极的探索,建构起与证券市场发展相匹配的法律体系框架。
[ 注 释 ]
①章武生.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7,02:014.
②章武生.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7,02:014.
③Rachael Mulheron,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t 53(Hartpublishing,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