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的税收法律主义研究
——以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例分析
2019-12-13崔晨
崔 晨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河北 衡水 053000
一、法理学角度下的税收法律主义
法理学是对法学中带有根本性、共同性的问题作横断面考察的科学,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法与法的一般原理(哲学)基本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收法律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等四大原则。其中,税收法律主义也称作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收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作为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征税。要落实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就要双向着手:一方面是要求纳税人必须要树立纳税光荣的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之下进行,任何超越法律的课税都是违法和无效的。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律主义与法的规范作用是一致的。税收法律主义更加强调保持税法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和法制社会的建立巩固十分重要。而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是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经济原则。其中,税收确定原则指的是公民应当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纳税方法、纳税时限、税种税率等事项,都应当让所有纳税人清楚明白,否则国家征税权没有了明确的边界约束,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障也就沦为空谈。无论是从法理学角度还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税收法律主义都是不可或缺的税收基本原则,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触碰税收法律主义的红线,这就要求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在征纳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由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综合所得的免征额,还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该法将经营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并列,但并没有明确划分其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所得,但由于没有明确划分标准。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一味地忽略法律风险倾向于收益最大化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旦违法行为被查处,不仅仅需要补交税款,还要补交由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但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来看,“经济人”往往会选择出最大利益的方案,而忽视相关的法律风险,而产生法律的风险敞口。在实践中必然存在因税收法律不明确而引发有关税目适用的争议,进而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内容上不出漏洞。从立法的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根本上提高立法质量。要提高立法技术,改变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用语不规范,概念不明确,结构散乱的问题。但仅仅只是一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难以解决当前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法理角度看还需完善税收政策,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税收筹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应该以时代背景、经济发展情况为转移,完善税收相关法律的缺陷,不再将税收作为国家和纳税人的博弈,而是要推动二者的有机合作。
四、结语
“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开启了税收法律主义体系建设的新高度,重申了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原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同时也为我国未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方向,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在坚持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原则下,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引导合理的税收筹划,强调税收筹划行为的社会责任,是更好的践行税收法律主义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