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之我见
2019-12-13刘磊
刘 磊
攀枝花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笔者作为一名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专职教师,自2005年登上三尺讲台,已然十余载。在这十余年的教学生涯中,对于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一、备课
俗语说得好: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上课虽然只有四十五分钟,但笔者在台下所做准备工作花费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四十五分钟的时间,至少是它的四倍。无论是新课还是旧课,在备课过程中笔者都不敢有丝毫懈怠。以旧课为例,虽然有以前现成的教案,但笔者并不满足于此,而是在旧教案的基础上,对旧教案进行补充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图书馆等等各种途径广泛收集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习近平时期法律法规的修改非常频繁,笔者首先要做到自身的知识储备进行新陈代谢,教师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自己应当是源泉。对于每一个教学内容,都做到精心策划,深入钻研教材,力求设计出既能激发学生兴趣,又能切实落实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案。
二、授课
(一)关联教学,也可称之为系统教学、整体教学。法学这门学科它是一个体系,各门课程之间并不是绝对割裂的,比如教刑事诉讼法的老师除了精通刑事诉讼法之外,还必须对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一个整体的较好的知识体系和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自己的教学中,把三大诉讼法最容易混淆的地方,给学生讲明白讲透彻,让学生对三大诉讼法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比如,辩护人那是刑诉特有的称谓,民事诉讼法中辩论贯穿民诉的始终,那么,辩论和辩护什么区别?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没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中有没有指定代理人等等。再比如,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更需要融会贯通,中国法制史中的《法经》和外国法制史中的《十二表法》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中国法制史中的西周分封制和外国法制史中的西欧采邑制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等。
(二)诱导教学,也可称之为引诱教学。关于在教学中如何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问题,笔者在授课中主要采取诱导式教学方法进行探索和实践:对于教学内容笔者尽可能地减少平铺直述的讲解,尽可能地增加激发学生能动性的讲解。比如对于某个知识点笔者仅仅是摆出问题、困难,至于解决问题、困难的办法就让学生开动脑筋,集思广益,寻求一个科学、合理的答案;比如对于某个知识点笔者仅仅是摆出事实、结果,至于造成这一事实、结果的原因、根源所在就让学生分析得之。笔者特别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努力实现教与学的互动。通过提问、提示、提醒,多问为什么、怎么办,让学生通过自己思考理解掌握。再比如案例教学,笔者个人的理解是——案例教学并非老师大包大揽:介绍案情、分析案例从头到尾老师一个人讲解完了就完之大吉,而是让学生对案例展开讨论并发言。笔者对于案例要求学生分析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及时了解他们的思路,分析他们思路的对与错,更有针对性地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活跃课堂气氛,在轻松愉快的教学中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实践教学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专业,那我们的法学教育,就要使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才能使学生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迅速适应并胜任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那怎么样与实践密切结合呢?一方面有专门的实践课,如模拟法庭、见习、实习等等;另一方面笔者从事教学工作的一个感受,或者说一个想法——理论教学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实践意识,就像课程思政一样,实践教学不仅仅体现在实践课程中,同样也应该贯穿于、深化于整个理论课程中。在法学理论课程中,案例教学法就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和主要的鲜明体现,除此之外,笔者在理论课程中,一直在做着这方面的努力:就是尽可能地把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解决现实问题的习惯和法律意识,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对于民法不当得利的讲解中,举出这样一个日常生活的实例让学生去分析,我们在饭店吃饭时,饭店上错菜了,消费者把它吃掉,请问是不是不当得利?要不要付钱?通过这个日常生活实例的讲解和讨论让学生掌握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够得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问题与思考
(一)法学这门学科的系统性,还引申出了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课程设置的顺序问题。经济法是综合性极强一门课程,笔者在讲授经济法的时候要用到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的知识,以学生为本,从降低学生理解的难度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经济法至少安排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门课程之后开设。
(二)在教学工作中笔者还一直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以学生为中心,能否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学生自学,老师仅仅是答疑解惑。这个需要学院和学校的认同,学生的认可。在实际的教学中,笔者并没有尝试过这种教学方式,但笔者所知道的是让学生自己获取知识,学生普遍存在畏难情绪。
(三)交叉学科的特殊性。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笔者在授课过程中使用到大量的古文献,这就需要向学生翻译古文,学生才能明白理解,但古文献涉及到法律的话,就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查找的翻译资料大多是模糊翻译,甚至有很大差异,古文的翻译拿捏不准,如此这般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个问题一方面笔者自己补习古汉语知识,另一方面笔者在积极寻求中文老师的帮助。
(四)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课程能否有实践课时?应用性强的课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均有课内实践课时,甚至还有模拟审判等单独的实践课程。而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这两门课程就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和笔者所在学校一样,均没有实践课程的设置。笔者一直思考这个问题:一般而言,通常情况下,应用性的课程就开设实践课,非应用性的课程就不开设实践课时,应用性是否能够成为高校课程开设实践课时的标准或者原则呢?个人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实践课时的目的之一是巩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既然如此,原则上高校所有的课程都应设置实践课时,至少设置课内实践。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实践课时的内容是非常丰富多彩的,假如有实践课时,能否让学生参观《秦墓竹简》?能否让学生参观《大清律例》?能否让学生参观《汉莫拉比法典》?当然这需要学院和学校的大力支持。
(五)因材施教。孔子是世界上最早、最深入地运用因材施教方法的教育家。但让我们深感惭愧的是,现在因材施教是中国教育的一个软肋。学生人数、教学改革课时的压缩、以知识传授为重心,着眼于教学方法,即用什么最高的效率,达到最大的效果等等诸多因素,使得我国的教育就像在批量生产产品,只关注学生的整体需求,而忽略了学生的个体需求。如何解决学生整体需求和个体需求的矛盾,培养“特色”人才,是一个具有重大价值的课题。
(六)反思,也可称之为经验总结。在教学工作中,笔者感受最深的就是教师课后的及时总结太重要了。每次上完课后,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如果那样讲会更好;那个问题如果这样讲会更好。所以笔者每次上完课都会进行反思总结,虽然不再是同一个问题了,但笔者以后碰到类似的问题,就用得到笔者总结出的教学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