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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
——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2019-12-13李儒群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咨询咨询室法律

李儒群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现状

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指在高职院校建立的,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的自发性组织。法律教育和法律咨询是高校法律咨询室具备的基本职能。目前,法律教育职能得到了高校的普遍重视,如在学校开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在专业课领域开始“经济法”教程,在宪法日、反毒日等重大日期开展法制宣传等等。

就目前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现状来看,大部分高校并没有对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予以重视,在高职院校这一现象尤为明显。经调研,长沙市的高职院校中,仅两所高职院校对“校内法律咨询室”的建设有了初探,其中,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以“法制社团”的形式为学校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决法律问题。

二、高职院校建立法律咨询室原因分析

(一)高职院校校园环境对法律咨询室的建设实际需要

法律咨询室的建立源于它的“市场需求”,高职院校不比幼儿园,或是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小学、初中,亦或者大部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高中。高职院校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一个社会缩影,涵盖着社会上存在的形形色色法律风险。很多人不理解为何要强调在高职院校建立法律咨询室。原因很多,首先表现为对高职院校存在的法律现象不敏感,或是视而不见。当我们看到“高校女子裸贷自杀”“高校学生早恋相约自杀”这样触目惊心的新闻时,就会感知,高校法律咨询室的重要性。

据相关资料不完全统计,在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大学生自杀事件、意外事故事件、社会治安事件这三类所占事件总数的比例较高,三者合计达75.22%,而大学生自杀事件则超过了30%,排在各类学生突发事件的第一位。可见大学生自杀事件是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的最易发、多发事件。此外,意外事故事件占26.55%,社会治安事件占18.58%,这两类也都超过了案例总数的10%。[1]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25%。[2]

根据学生权利受侵害的对象不同,典型情况有:

1.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进而促使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学校因为学生舞弊行为而开除学生、学校因为学生晚上晚于23点回寝室而遭受取消奖学金资格,再如,学校寝室管理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寝室收取学生的私人物品等等。

2.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进而促使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同学之间的偷盗行为,致使受害学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是选择不顾同学情谊去报警?亦或是再把电脑偷回来?或是直接通过物力方式解决?再如同学之间的早恋行为如果导致的相约自杀等等。

3.学生与教师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如多次私拆学生信件,不分场合、地点侮辱学生,给学生心里上造成伤害,此情形下,学生没有意识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了侵害,法律边界无法把握。

4.学生与社会关系处理不当,而致使权利受到侵害,这一情形在高职院校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大学生兼职、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情况;网络贷款进入对方合同牢笼,陷入套路贷、裸贷等等。

(二)高职学生特殊主体资格对法律服务的迫切要求

高职院校的学生构成具有特殊性,它与高中院校存在区别、与本科院校也存在区别。本科教学注重的是理论教学,更多的是研究定理理论,专科生注重的是实践能力,动手能力要强。除了这一显然易见的区别外,其在学生构成上也有明显的区别。

经统计,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16周岁到18周岁(未满);第二层次为17周岁至19周岁;第三层次为18周岁至20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种为年满18岁的成年人,一种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有独立经济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每一个年龄阶段代表者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是劳动者,那么学生在校外兼职期间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如17周岁的学生和19周岁的学生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巨额财产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三)法律咨询室特殊职能的迫切要求

法律咨询室与心里咨询室、医务室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一区别阐释着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迫切。例如,一学生因为早恋,女生被男生“骗钱”“骗身”,女生心理感觉委屈,此时是该选择去心理咨询室还是去法律咨询室?或是医务室?再如。学生因无法处理寝室关系而被孤立,心理感觉委屈,脑海里幻想着杀了这些“室友”,他认为他们该死,认为自己未成年不用杀人偿命,这“危险”没有发生的萌芽期,这位学生是该选择去心理咨询室还是去法律咨询室?也许,法律咨询室早日在高校普及,就不会出现“马加爵案”了吧。

目前高校心理咨询室的功能,一般定位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研究三个方面[2]。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心理咨询。随着高校学生日常面临问题的普遍化,心理咨询室在高校建设中开始普及。大部分院校开始设立高校心理咨询室,另一些高校虽没有专门的咨询室,也会配备心理咨询专业教师,以及时应对学校学生的心理咨询以及因为心理问题而带来的突发状况。然而,据个别采访,部分轻微精神抑郁的学生并不愿意踏入心理咨询室的门槛。在这些“潜在”心理病患者眼里认为,一旦踏上了心理咨询室的大门,就预示着宣告自己有心理病,甚至同学之间会拿着这个问题作为笑柄。

医务室的建设的高等教育基础设施的必备要求,笔者不再过多重复,但是,我们都指导,医务室大部分的目的在于医治病理性病人,医务室的功能完全无法替代法律咨询室的功能。

三、在高职院校建立法律咨询室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加投入,为法律咨询室建设提供支撑

法律咨询室的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高职院校应当把法律咨询室作为常设性机构,在人力财力方面全面支持和配合法律咨询室的工作。高职院校的师生需要提高认识,积极地认识到法律咨询室建设的重要性,并且要广泛地参与到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中,为法律咨询室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包括在场所、人员配备及资金投入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此外还需形成保障机制,使其可长期地发展下去。学校要加强宣传,组建法律教师队伍,并积极鼓励学生的参与,形成以师带生的法律咨询室,为学生解决切实问题。

(二)建立制度、完善机制,保障法律咨询室科学发展

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制度规范,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虽然部分高校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一直在探索之中,笔者认为,法律咨询室的建设制度需要包括法律咨询室建设保障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校内法律咨询员聘用制度、法律咨询制度、法律服务制度。

(三)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拓展法律咨询室服务渠道

法律咨询室为广大师生提供服务的渠道需要不断开拓。如对互联网资源的利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得到延伸。例如,建立网上咨询渠道,把学校的“阳光服务平台”与法律咨询功能相联系,把学校的“信访工作服务平台”与法律咨询相结合。再例如,在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设立咨询渠道,让学生认为咨询并不遥远。

目前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已经在探索建立成一支自己的法律咨询室,其法律咨询室由一名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法律教师和法制社团的全部成员构成,同事也得到了该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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