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19-12-13蓝英霞
蓝英霞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关于刑法中的“情节明显轻微”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国刑法在立法机关就起草过三稿关于“情节明显轻微不会导致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法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前又交给法制委员会修订了一稿、二稿。除初稿,其他所有修订稿对于犯罪的定义中都指出,所有情节明显轻微导致的后果不严重的都不按犯罪处理。换句话说,这一定义受到前苏联的刑法影响的。上世纪二十年代中期,苏俄在刑法典籍中就记载:“所有以反对苏维埃政府制度或者毁坏工农政权超共产主义靠近时创建的法律秩序中的不作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形式上尽管能够满足本法的有关规定,然而因为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并不严重,对于社会没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以上规定中能够明确的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有规定,尤其是在“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损害的都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则是以苏俄的刑法典籍作为参考而制定的。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参考也与我国实际的国情有一定的联系。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制定的刑法都是直接由彭真同志负责,其将实用性作为立法的根本思想。这一规定也是经过了实际的考核才制定的。其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体现在其明确了犯罪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进而也从侧面反映出并非所有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合,补充了修订刑法中的法律条文少、原则性太强等缺点;这一规定的制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谨慎定义犯罪的初衷,减少对刑法的过多的打击,集中精力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摧毁。
二、“情节显著轻微”所带来的问题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中的相关规定和犯罪定义实际表现的犯罪是冲突的。按照刑法犯罪定义中的有关规定和刑法理论通则,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犯罪严重地触及了法律规范,具有违法性质的;犯罪行为应该被刑法处置,其有刑法的惩罚性质。这个观点被广大法学专家接受。然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中的有关规定填补了刑法犯罪的空白,然而其和刑法犯罪中的定义中的犯罪特征是冲突的。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中的规定在实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立法权受到损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是谁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不构成犯罪是由“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而做出的定义。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不构成犯罪,而非某个处理案件人或司法者根据其主观想法而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是法律根据触及法律与否进行评估的。司法机关或处理案件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定义。笔者则认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三、关于“情节明显轻微”规定修改的立法思考
参考以上意见后笔者认为,应该经过慎重的考虑研究,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刑法中的犯罪的定义。这种修改并不简单,要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定义及分则中的具体定义归纳总结后再来进行整合研究,详细的修改方法可按如下两方面来进行:
一是对刑法中的第13条进行修改。本人认为可以采取这种方案来进行,在刑法中彻底除去犯罪的定义。刑法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定义仅仅是对立法和刑法的探讨、教学有其自身的意义,在执法的过程中,刑法分则就能详细确定犯罪的组成,因此并不需要再制定一个相关的法律来定义犯罪。
二是进一步修改刑法分则,促进分则中的相关条文更详细、更有参考性。在这样的修改过程中,要把我们了解的由于情节明显轻微不应该予以处罚的刑法行为或情节从犯罪组成的相关规定中除去。这明显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而是应该根据情况的不同,进一步修改刑法致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