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019-12-13徐明
徐 明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88
归责,顾名思义,即为归结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核心和精髓,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1],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种类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态度。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二者适用于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既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中“明确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也符合当今世界范围内侵权法的发展潮流。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而《民法通则》中确立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也已修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公平责任只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产生的一种损害分担方式,而非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理解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明晰以下几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坚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标准来确定侵权责任,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2]。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其应受法律非难的基础。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有无过错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否。至于受害人的过错,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影响着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受害人在侵权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而行为人无须证明自己无过错。
至于过错推定责任,因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其特殊性在于过错要件的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该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过错要件无须举证,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若要免责,必须举证自己无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第81条)、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88条)、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第90条)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调整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在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明晰以下几点: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只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在所不问。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脱离了主观归责,考量的都是客观要件。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的过错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也不必举证自己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这在举证责任上有别于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和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举证)。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法律允许抗辩事由和最高赔偿限额等制度的存在。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我国法律基于实质公平出台相关制度,旨在合理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过于苛责行为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别于过错责任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方能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如产品责任(第5章)、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高度危险责任(第9章)等。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的两大归责原则,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逻辑严密地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具有周延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独立、显然不同。前者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后者不问行为人的过错;前者普遍适用于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法律有特别规定;前者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后者受害人无须举证行为人有过错;前者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后者行为人不因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认真梳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司法、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