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简易程序完善路径的实证研究
2019-12-13高明俊
高明俊
(36500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因为其相对于普通程序更快速,更简易,因此近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范围很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因此,如果刑事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能适用该程序。而且法律规定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的适用还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
二、简易程序在基层检察院面临的困境
在基层检察院中简易程序的适用面临诸多困境,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案多人少的矛盾正日益凸显。检察院如何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如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真正地落到实处,以保障效率与权益相统价值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针对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实践进行实证调研。在2018年期间三明市梅列区共受理案件345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285件,占受理案件的82.6%;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三明市梅列区共受理案件162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1242件,占受理案件的76.6% 。
三明市梅列区基层检察院每年要受理三、四百件左右的公诉案件,基层检察院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官一般只有6~8人,人均年办案量基本在50件以上。由于目前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对现有的资源进行高效利用。
我国的简易程序中,仅规定了程序简化的情形,如今简易程序审限较短,无法满足司法机关办案需求,司法资源紧张,而程序简化无法为解决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提供有效进路。虽然在审判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但从实践来看,程序简化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无法达到快速审判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仅仅是程序步骤的减少也难以为“实质意义的简化”提供有力的支持。而简易程序在实体上对所有案件无差别的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无疑是阻碍快速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案多人少的矛盾正日益凸显。
三、基层检察院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完善路径
1.集中庭审模式的探索
一是基层法院,即一次开庭审理多个涉嫌相同类型、不同被告人的简易程序案件,将多个简易案件并案在一起审理。集中告知被告人权利,集中宣读起诉书,集中发表公诉意见,集中开庭审理和宣判,即一次开庭全部审结。集中庭审模式是将多个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集中在一起审理,可以打破一案一起诉、一案一审判的模式。二是集中审理,法院在某一个时间段集中多个案件依次开庭、接续审理。集中多个案件在某个工作日内大面积的依次开庭,坚持一案一审的原则,前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后,可以单独评议,也可以等几个案件均审理结束后,再集中评议,评议完成后,集中宣判或者一案一判。
2.检察院与侦查机关、法院的协调机制的完善
检察院应与侦查机关进行协商, 共同建立起案件分类与集中移送制度。侦查机关应在遵循侦查规律与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案情的简要列明与分类集中,并由公安机关的专人或专门部门进行移送。移交案件时,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当场向公安机关移送人员详细交流集中移送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对不同罪名、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分门别类登记, 做好案件的分类与分流工作,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的相对集中移送。
检察院需与法院加强协调与配合。检察院在与法院协调的基础上,可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制作移送清单,载明案由、案情、承办人姓名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以帮助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以便法院能够快速、合理地安排集中开庭的时间。与此同时,检察院与法院还应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共同协调庭审程序的简化工作,例如,对已查明的关于被告人身份及案件诉讼程序的起诉书内容省略宣读;检察院及法院的职责与权力行使,为简易程序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不讯问被告人或进行简单讯问;简化举证、质证程序,仅宣读证据名称和证据的主要内容;公诉意见着重对起诉书没有提到的量刑情节、教育警示等内容进行发表;缩短庭审所需时间,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 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效率。
3.检察院建立起繁简分流、简案专办机制
对公安机关集中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在收案时应区分为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与公诉部门进行协调, 将案件交由值班公诉人办理。值班公诉人对于同期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与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联系,建立对同期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传唤与分别讯问的机制,保证办案公诉人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等基本权利。
4.加大培训力度,提供多方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对于一些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在50件以上的基层院,检察院党组要通过专题研究、研究对策,探索多种途径为公诉部门提供人、财、物的保障。比如,可以通过扩充编制,选任招聘新任检察官充实公诉力量,同时还可以向社会招聘办案辅助人员从事公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还可以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调入公诉部门。另外,各地检察机关要保障公诉部门的远程讯问、多媒体示证、办案车辆等办案需求,强化信息化应用,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证。
5.提升公诉人的业务能力
加强公诉人员对相关规定的学习,让公诉人熟悉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在业务培训方面,重点在于提升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能力,强化应对庭审中遇到各种情况的解决能力训练,提高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质证能力,加强对庭审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强化出庭公诉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真正做到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做法律的监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