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
2019-12-13唐舒欣
唐舒欣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形式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随着人类的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双方权利的漠视阶段,二是被害人权利的弱化阶段,三是双方权利的重视阶段。
在早期的诉讼程序中,控诉权主要是以私人起诉作为主要的原则,控诉的权利基本都是由受害人可以享有。而这就造成在诉讼中法官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如果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那么国家则会主动追究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在早期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之间的平衡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显,同时也没有得到社会高度的重视,大部分都是以漠视的态度去对待。
而到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则出现了不通过的认识。在社会之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开始被要求回到原来的位置状态。而人们也开始逐渐认识到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但是,人们在诉讼中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更加倾向于通过制约司法权力的方式来看待关于权力保障的问题。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失衡之根源
(一)价值目标的冲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博弈
随着诉讼地位的提高,被害人在享有权力有利一个很好的提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惩罚犯罪或是保障人权之间也会存在价值选择困境。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价值取向出现了偏颇问题,都会给社会与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反动力。因此,如何打击犯罪并保护人权,在通过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只能做到相对的满足,而无法真正做到绝对的满足,由此这具容易造成一定冲突。
(二)利益结果的冲突——诉讼目标与实体利益的对立
在刑事诉讼中其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利益问题,主要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等。从刑事诉讼的本质来看,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且是通过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由此,这也是解决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从诉讼目标与利益角度来看,被告人是非常希望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通过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以及合理的陈述理由,在被裁决充分采纳,从而做到定罪量刑。而被害人则非常希望司法机关快速查获犯罪人,并快捷的进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利益冲突。
(三)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益的冲突——诉讼价值实
诉讼效益指的就是诉讼价值的有效保障,在实现过程中必须把公平和正义放在首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要加强关注诉讼效益的问题,要把诉讼效益放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中考虑与运用,从而可以合理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而对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而言,其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而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增加。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平衡之进路
(一)权利平衡的关键
1.公正、效益的最大彰显
从刑事诉讼的要求来看,公正与效益之间是紧密相连的。效益必须要以公正作为前提条件,而公正则是在效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刑事诉讼中,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案情的勘察与分析,使不同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在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时,则可以采用和平非自主的方式来实现,从而可以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所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各自的合法权益,最大彰显出公正与效益之间的关系与作用。
2.实体、程序的二重选择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平衡,则实体与程序在其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在刑事程序中,其具备很好的实体性与程序权。从司法的本质来看,惩罚犯罪与权利保障之间是不会存在矛盾,同时,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失去了法律责任,而被害人的并不是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应该存在二元对立的思想。
(二)权利平衡的方法
1.权利的平衡应处在动态中
在司法实践中,平衡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应该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权利的平衡应该兼顾多元化的价值,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平衡中,应该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和诉讼主体采取不同的权利保护措施。例如,在侦查近阶段中,是非常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平衡阶段的适度要求来加强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工作。但是到了审判阶段中,法官就应该要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不能出现偏颇现象。
2.权利的平衡需稳定进行
对于权利保障的平衡而言,可以当做是一种动态平衡,想要保持其良好的稳定性则需要一个支点,而这个支点指的就是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在犯罪行为中,不只是损害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而且也使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体系就必须考虑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否受到影响。通过平衡这两种利益来实现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