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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编写体例

2019-12-13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分则总则合同法

闻 渊

(511300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民法的调整方法大多数集中在债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债法中的最密集,因此可以说,债法体例设置水平,直接体现了该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进而影响到国内商品经济秩序。

一、早期民法典债法结构的基本情况

从这些主要民法典的债法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它们大体是根据罗马法债的发生根据理论来设计债法结构。这表现在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导致债的发生的制度整合在债法体系之中。②在债法体系的结构上采用了总则——分则结构。但是,这一结构往往是通过各部分在内容上的关系体现出来,在标题上表现得并不明显。比如德国民法典从第2编第1章到第6章,实际上规定的是债法总则;第7章是债法分则。③在处理属于相同层次的债法制度时往往并不顾及它们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特别表现在有关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制度上,倾向于一种后缀式的处置,将其附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④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比如只为合同法设立总则规定,甚至倾向于以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

二、20世纪以来民法典债法结构

(一)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债务法分为5个部分

第一,总则,债的发生包括契约、侵权、不当得利。

第二,契约,包括无因管理。

第三至第五,商法。

(二)荷兰民法典——第六编债法

第一章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债权债务转移和债权的放弃

第三章侵权行为

第四章侵权和合同以外的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

第二节无因偿付

第三节不当得利

第五章合同总则

第七编有名合同

(三)俄罗斯民法典

第三编债法总则

第一分编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分编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四编债的种类

有名合同、(委托之后)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

三、我国现有民法草案及债法编写建议

(一)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

第三编债权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债的原因

第三章债的标的

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

第六章债的保全

第七章债权的消灭

第四编合同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

第五编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至第十一章各种侵权及其责任

(1)特点与优点:设置侵权法总则;将侵权法与合同法并列;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债法总则(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地位并列,但条文数量、规模上差得远,所以也主张放债法总则部分);层次简单,法律适用方便。

(2)缺陷:合同法和侵权法不宜上升为“编”,应将债法设为一整体,再分为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置于债法总则不合逻辑。

(二)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第X编:债法总则

第1章:债的一般规定

第2章: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3章:侵权行为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4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5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X+1编:债法分则

第1章:各种合同

第2章:各种侵权行为

(1)特点与优点:债总、债分各一编,结构相称;将合同法、侵权法拆分出“一般规定”,放总则,使得两编内容与规模协调;逻辑清晰,一般规定归总则,分论归分则。

(2)缺陷: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也属于分则内容;合同法、侵权法的拆分放置,使得法律查询与适用不便。

四、对于债法体例的建议

债法的编写体例,无非是如何安排债法的各项制度,使之顺序合理、内容完整、逻辑严密、符合大局。但是,任何结构设计的目标都是多元的。法律适用的便利、内在符合学理的逻辑、外在有协调的形式、结构的匀称和美感甚至内容与结构的相称都是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关于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可以如此衔接: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终止等专门性规定保留在合同法总则中,而债的发生、效力、担保和消灭等规则置于债法总则中;代位权、撤销权等债的保全在债法总则中规定;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不宜以债务不履行责任来替代违约责任;对债的损害赔偿规定置于债法总则中。

法律条文除了规范、指引和适用的功能,还有宣传教育的作用,以下体例似乎能够在形式协调性和内容逻辑性之间达到平衡。

第X编债法

第一章:债法总则

第一节: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侵权行为之债的一般规定

(债总更应该在体系整合的角度下设置,提供模式,而不是单纯追求普遍规则)

第二章:债法分则

第一节:合同法分则

第二节:具体侵权行为

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

第五节:其他原因的债

至于其他原因的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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