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策略
2019-12-13叶果
叶 果
(325500 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 浙江 泰顺)
只有保障每一个家庭的美满幸福,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国自古以来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原则,在过去较长时期内家务事是令人们最感头疼与烦恼的纠纷。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各种变化,家事纠纷事件不断增多,新时期的婚姻纠纷表现出诸多新特点,其矛盾逐步升级,更不利于婚姻纠纷的顺利解决,再有,近几年婚姻家事案件日益增多、内容越来越复杂,如杀人案件、子女伤害案件、自杀案件、放火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等。
由于婚姻家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极大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在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社会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诉讼机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有的婚姻家事纠纷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在解决家事纠纷过程中引入丰富多样的解决措施保证家事纠纷的顺利解决,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建立家事法庭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各种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婚姻家事纠纷问题,实现国家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
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法是调解,当前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是社会民众普遍认可的矛盾解决方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调解制度在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法院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做出了重大贡献。
司法部门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应用了大量调解方法,200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上升到法律层次,赋予了调解较高的社会地位。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离婚与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应用民事诉讼可以妥善解决婚姻家庭案件,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事双方进行调解。这种处理方法与传统调解程序不同,法院调解在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具有强制性特点,法官承担着调解的重要职责。由于当前在国外还没有出现法院调解,因此我国法院调解被人们称为“东方经验”。
再有,基层各种群众组织、政府机关、妇联组织等同时承担着社会调解的责任。全国各级妇联的主要工作则是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矛盾,保证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国必须制订完善的调解制度。
二、针对家事纠纷合理创建家事法庭
(一)国外设立家事法庭的情况调查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建立家事法院最早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是现代家事法院的代表。当前世界各国均已建立了家事法院,其在解决婚姻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于1948年建立了家事裁判所,引进了家事法院制度。
(二)我国设立家事法庭的可行性研究
2013年,深圳妇联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创建了家事法庭。紧随其后,山东、广西、甘肃、浙江、河南、北京等均建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笔者认为,我国各省可以借鉴上述地区的成功经验,组织家庭审判经验丰富、平易近人、能力突出的法官创建家事法庭。选择各级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家事调查,也可以自各级妇联组织选择长期担任妇女工作的人员从事家事调查工作。
三、创建家事诉讼规则的主要做法
(一)家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应该具有合理的范围
笔者对国外家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调查,认为婚姻案件应该包括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各类案件。家事诉讼审理可承担亲子签定、收养案件、抚养案件、遗产继承、家庭成员侵权、监护、由于离婚等各种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等。
(二)家事诉讼程序应该遵循的标准
(1)审理身份关系可以应用职权探知主义标准。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参考上面内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拥有自由权与选择权,通常情况下不需法院参与,但由于家事案件包括伦理关系、公益特点等,如果当事人凭借个人意愿行事,则会引起大量不公平现象。
(2)对各种婚姻诉讼与婚姻附带诉讼应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进行裁决。
(3)指出处分主义的限制条款。应用这一标准可以保证当事人及第三者、社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4)指出家事纠纷进行不公开审理、可以进行调解的标准。应用此规定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解决家庭矛盾,通过各种方法使涉事双方理智对待产生的矛盾,妥善处理纠纷。
(5)创建家事纠纷延伸服务制度。案件审理后要定期回访,通过掌握当事人的生活状况与感情情况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生活问题。
(6)法官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参与案件审理,通过国家强制力与自身权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可以解决当事人不具备举证能力的问题,保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总之,解决家事纠纷应该将家庭需求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解决家庭财产问题时要本着对全体家庭成员负责的态度进行,切实考虑每一位家庭成员的人身需求。在审判家事案件时致力于当事人情感的诊断与修复,使家事审判更好的发挥社会功能,实现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