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警务的介入机制初探
2020-12-01冯婷艳
冯婷艳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一、家事警务的界定
在警务研究的文献中,至今几乎没有出现过“家事警务”这一概念,更没有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因此,对家事警务的研究应当从概念的界定入手,探索家事警务应有的内涵和基本范畴。这是家事警务的理论基础和建立实务框架的前提。
从语义学的角度讲,家事警务是由“家事”和“警务”两个词构成的。其中,“家事”是“家事警务”的范畴,以此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警务,而警务则是“家事警务”的属性。家事警务从概念范畴来讲,不是所有的家事都是由公安部门负责,也并不是警务都是家事,所谓家事警务就是家事与警务的交集部分。
对于家事警务的内涵,可以从警务的性质来加以探讨。警务是警察事务的总称,即指警察依法、依职权处理的事务。第一,基于警察的性质不同,家事警务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就是说,家事警务主要是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处理的事务。第二,从事务上讲,警务可以包括内部警务和外部警务。内部警务主要是警察部门的内部行政,而外部警务则是警察部门依法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处理。很显然,家事是一种外部警务。第三,从职能上讲,警察职能大体可以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三大领域,而家事警务实际上也涉及这三大领域。
因此,家事警务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处理因家庭引发的,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各种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的总称。
那为什么要把家事警务独立出来,作为特定类型的警务加以处理?这主要是基于家事问题的特殊性。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组成的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是人类情感和精神的归属。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公安机关在处理家事的时候,会在方式、方法甚至结果上与非家庭事务有所不同。实际上,为了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早在百年前西方就出现了专门处理家事的家事法庭,甚至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在警察部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经历了从不干预到干预的过程。①当然这些国家只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而没有把家事警务全部纳入操作规则中。②在我国,很多地方开始探索家事法庭,而公安警务中,并没有把家事警务作为警务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因此缺乏家事警务的理论和实务操作指南。
二、家事警务的理论基础
家事警务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讨论公安机关介入家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而所有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确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第一,家事警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传统社会,国家基本不介入家事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我国民间较为流行的谚语,实质上隐含了国家介入家庭问题的困难。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家事主要由家庭处理,国家基本不干预。即使是涉及刑事案件,国家也表现出很大的容忍与克制,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与家庭外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甚至采取非罪化处理。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于家事,除了家庭自己处理之外,村居两委及单位是家事处理的重要场所。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家事问题的处理越来越依托于国家公权力部门,而公安机关则是处于处理家事问题的最前沿。能否有效解决家事问题,维护家庭和谐,保障社会稳定,是考验公安部门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第二,家事警务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家庭美好是人的幸福根源。当前,公安机关处理的家事警务中,主要集中于家庭暴力,但家事警务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隐私侵犯、监护缺失、遗弃儿童或老人,也是家事警务的重要范畴,尤其在“有事找警察”的普法教育下,家庭中的任何纠纷与矛盾都可能会诉诸警察来解决。这无疑对公安机关化解家庭问题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家庭问题的诉求,不仅会降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会使得家庭矛盾演化为更为剧烈的家庭冲突,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第三,家事警务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在传统社会中,公权力不干预家事,这一方面是基于国家没有足够的力量治理家事,另一方面则与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差异化家庭秩序有关。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平等的,这种平等包含在家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没有法律特权,侵害家庭成员的权益,对家庭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会被法律制裁。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为重要的力量,必然会成为人民群众解决家庭问题的重要选择。
三、家事警务的介入机制
基于人民群众家事诉诸公安部门的广大需求及其家事警务的社会关切,基于公安部门缺乏家事警务机制和操作规范,因此,建议公安部门考虑建立健全家事警务的体制与机制,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以规范执法,从而有效化解家事纠纷与矛盾,预防违法犯罪,妥善解决家事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应当建立专业化的家事警察队伍。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公安警务而言,为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也越来越需要建立针对某类社会问题的专业化队伍。虽然,家事警务是一种日常警务,但基于家庭的特殊性,也需要由专业化的警察来处理。家事警察主要由社区警察担任,由专人处理。处理家事警务的警察应当熟悉家庭事务,熟悉家事法律体系,还需具备心理学、社会工作、调解学等专门知识。这需要开展专门的职业训练或培训,而不能仅依赖于警察的个人素质。对于我们公安院校来说,应当积极开发家事警务课程,培养家事警务人才;也可以通过对基层警察家事警务培训的方式,提高家事警务的专业知识素养和解决家事问题的能力,以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需求。
第二,要建立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家事警务的甄别主要在于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识别哪些家事可以由警察处理,哪些家事不宜警察干预。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确定识别家事警务的标准,才能做到合法合规地处理家事警务。对于如何建立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在笔者看来,应当注意三点。首先,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应当以被动主义为前提,即必须以当事人求助警方,需要警方处理家庭问题为前提,而不能警方主动介入家庭。易言之,只要求助警方处理的家事,都有可能成为家事警务。这也是人民公安对“有事找警察”的积极承诺。其次,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即依照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赋予警察的职权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它的重心是如何区别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越权。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由哪个国家机关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就不能受理。最后,还要处理好公安机关的警务与非警务之间的关系。当前,公安机关时常以家事为由拒绝出警或拒绝解决家事问题,导致社会质疑警察不作为。这种质疑在因为警察不出警或拒绝解决问题而导致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时,显得更为强烈。实际上,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就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而不得以非警务为名拒绝履行职责。
第三,家事警务的处置。当公安部门通过家事警务的甄别机制,确立了家事警务的范畴,那么下一步就是应当如何对家事警务进行处理。在笔者看来,对于家事警务的处置,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家事与非家事相区别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考虑到家庭的特殊性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关性。二是一体化原则。即以家事警察为中心,一揽子处理各种家事警务,只要涉及家事的警情、警务,都由家事警察处置。在处置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建立家事警务的分类操作规程,对家事警察执法进行规范与指引。这种家事警务的分类操作规程主要依据家事警务的法律性质来确定,主要分为刑事警务、行政警务和民事警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家事警务,其处置规程应有所不同,基本要旨就是在确定基本事实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之上,针对不同家庭和具体问题的特点做差异化和个性化处理。
注释:
①吕春娟.家庭暴力的防治: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4):82-86.
②赵颖.丹麦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J].公安大学学报,2002(06):50-56.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