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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研究

2019-12-12陈瑜韩晨靖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21期
关键词:知识共享版权保护互联网时代

陈瑜 韩晨靖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在此基础上版权的保护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因此,深刻认识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更好地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成为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研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版权保护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21. 072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21- 0182- 02

1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研究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促进了信息化知识的快速传播和普遍共享,为用户共享信息作品提供了绝好的平台,同时,也对传统版权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在目前,学术界对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研究已经越来越多。知识共享的概念最开始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莱西格提出,于 2001 年在斯坦福大学成立了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组织提出了一种与传统版权理念迥然不同的新理念即知识共享( 英文为Creative Commons,简称CC),知识共享组织以此为理念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议,使人们能够合法的分享作品[1]。

知识共享的提出,给传统版权带来了无法想象的冲击。版权保护的本质是垄断, 版权法通过授予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信息资源的传播,与之相对的是知识共享,它是反垄断的,知识共享提倡信息的自由传播。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我国也对原来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版权保护是为了对版权人作品的保护,是具有时效性的,并不是永久性的,其最终的目的是将作品早日公开,促进知识的交流与传播,与知识共享的目标是相同的。因此,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在相互对立的同时又具有目的一致性,对于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研究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所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约翰·奈斯比特就预言了信息社会的来临,人类步入崭新的信息时代。信息时代带来了知识的共享,知识共享的程度越高,标志着信息化水平越高,知识共享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共享,使得版权领域内的侵权现象变得极为普遍,因此,版权保护是适应網络环境,保护版权人权益的需要。知识共享扩大了信息资源的传播范围,而版权人则要求尽量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限制知识的自由使用与共享。所以,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肯定会发生冲突,双方冲突的实质体现了社会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深刻认识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更好地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以达到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平衡,成为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研究的重要问题。

2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知识共享的产生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是对传统版权法理念的一种衍生。何谓“版权”,版权,英文为“Copyright”,它是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传统的版权保证了作者的全部利益,不以任何免费的形式共享出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的共享与传播。在如此严格的版权保护理念下,很难做到知识的创新,无法共享就无法吸取新的观点。而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单纯保护作者的权益,它更是要通过对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保护,达到促进知识的使用和传播的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传统的版权保护限制了人们对知识的共享,而且随着相关行业垄断的出现,这种局面变本加厉,人们为垄断付出的成本也越来越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了崭新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知识的共享提供了可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与版权保护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知识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资源的获得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相关资源;知识共享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实现知识共享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基本目标。

版权保护是提供版权所有者合法的垄断权,并为之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也让那些抄袭、盗版的行为受到约束和制裁。知识共享是立足于知识使用者的最大利益,知识共享鼓励作者在保留一些权利的情况下放开对作品的控制,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作品;知识使用者也可以在尊重作者权利的情况下合法使用作品。一定程度的版权保护为知识共享提供了一个可以生存的环境,使知识在最大范围内可以实现共享,并尽可能地被传播出去。

3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是矛盾且统一的,知识共享是建立在开放、共享的基础上,限制信息的专属权,反对知识的垄断,它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版权保护必然会限制知识共享,它们之间是矛盾的,双方冲突的实质体现了社会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但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利益,所以二者之间又是统一的,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版权保护具有时效性,它是在一定时间内对版权所有者进行保护。受保护的期限结束,作品将会被公开,且可以被任何人使用。版权所有者为了防止自己的作品被非法使用,或被盗用,很多时候会采用一些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版权人的个人利益,但同时也限制了人们对知识获取的自由。这就导致了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却因为技术措施的保护而无法使用。知识共享则具有跨时间、跨区域的特点。知识共享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自由地使用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这就导致了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

在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冲突中,可以将代表两方的群体分为七大类[2]:一是商业协会与游说团体;二是内容提供商;三是技术提供商;四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五是政客和法院;六是一群评论家;最后则是普通老百姓。

从版权法的定义可以看出,版权强调的是版权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独占”“垄断”,是版权人的“专有权”,要求“信息专有”,这必然会与知识共享的“共享性”发生矛盾。既然是“专有权”,就说明智力成果的处置权在版权人手里,(除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过许可的之外)不经版权人同意,其他人是没有权利使用的。知识共享要求资源公开、资源的自由使用,而版权保护恰恰限制了人们的这种自由。对版权人而言,是希望通过对信息的专有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知识共享的使用者而言,是希望通过追求知识的充分自由,以达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版权人的“信息专有”与知识使用者的“信息公开”之间就存在了不可调和的矛盾[3]。

4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正统的版权保护限制了人们对知识的共享,这就导致了盗版现象的出现,人们对于知识共享的需求越高,就越会受到版权保护的限制。因此,蔓延全球的盗版现象,正在挑战正统的知识版权观念与制度。经过分析可以发现,版权保护的受益人,不是作者,不是广大读者,而是拥有版权的出版商,是他们限制了知识的共享,将版权死死地掌握在手里,阻碍知识的分享与更大范围的传播。因此,合理使用作品就是在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会损害作者的权益,又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知识的需求。何谓“合理使用”,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其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便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使用并不代表可以无条件无限制的使用,它有一个度,只有在不影响作者和出版商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合理使用。没有对版权和专有技术的合理使用,就没有新作品和新技术的产生,同时,合理使用可以缓解盗版现象的发生,对知识共享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最终达到版权所有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即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方式,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三大类:即一般公众的合理使用、传媒的合理使用和公务合理使用。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者必须遵守的三个一般性义务:一是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是使用时必须指明作品的出处,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不得侵犯作者精神权利;三是使用时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4]。从我国版权法的宗旨可知,版权法在保护版权所有者利益的同时,还有促进科学文化知识传播的义务。因此,版权法并不是代表版权所有者拥有绝对的专属权,而是相对的专有权。版权法中除了关于版权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利规定外,还规定了一些权利限制条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版权法规定的这些限制条件,其本质原因是在告诉版权所有者,需要将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划分”出一部分交给社会公众,从而使人们能够接近相关的知识资源、利用知识资源。版权法兼顾了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利用资源的权利,版权保护是保护版权所有者创造知识的动力,也是保护知识共享的源泉,版权保护可以促进知识共享,扩大知识共享的范围。由此可见,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存在统一性。

5      结    语

互联网环境下,人们对于知识共享的需求越来越高,传统的版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它更多地体现了版权所有者的个人利益,而知识共享是使用者 “公共利益”的体现。两种利益的追求都是合理的,但它们之间因为利益的不同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而它们的存在又同时有利于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又存在统一性。因此,通过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可以讓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达到一种平衡,以此来协调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利益冲突。对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界限的,可以争取法定许可、授权许可等,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地协调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助于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夏苗.知识共享与版权理念的革新[J].商品与质量,2011(11):193-194.

[2]王志刚. 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冲突[J].中国图书评论,2010(4):52-54.

[3]刘红菊.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与协调[D].保定:河北大学,2007.

[4]刘渝.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版权保护[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72-74.

[5]孙瑞英.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双赢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1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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