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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之劳动者权益维护

2019-12-10杨晓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杨晓石

关键词公司解散 赔偿主体 诉讼时效 赔偿范围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停止对外一切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公司未了结的债务等相关事务,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主要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被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关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散公司。显然上述公司解散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等类别。如发生以上解散情况,公司应当立即设立清算组,进行相关清算的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组成人员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由公司股东构成,后者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任人员或公司董事等构成。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公司没有设立清算组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管辖法院选派公司方面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专业人员构建清算组从事清算业务。针对劳动者的该请求,管辖法院应及时处理,依法迅速成立清算组从而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公司解散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公司解散时清偿顺序为清算组相关业务费用,劳动者的报酬以及社保等,公司未缴的税款,公司相关债务等,之后如果还有剩余可分配的财产,分配比例一般为股东出资比例。显然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是重点保护对象,甚至还排在国家税款清偿之前,表明了在公司解散时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是高度重视的。

一、赔偿主体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劳动者权益在公司解散时被侵犯,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劳动者损失是因为清算组人员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相关损失。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涉及公司的民事案件,在公司虽已清算但尚未注销登记前,公司仍然是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替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相关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时发生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社保等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为仲裁申请人,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天之内还可以起诉到法院。

公司办理了注銷登记,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损失要求公司的原清算组成员以及公司相关关联的第三人等赔偿。劳动者原属的公司如果完成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劳动者不能再对公司提起仲裁了,但劳动者可以向有关法院正式进行民事诉讼,相关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原属的公司如果依法注销,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公司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劳动者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原属公司注销登记但没有经过合法清算,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向原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或要求原公司关联的第三人要求赔偿。劳动者也有权利直接要求上述二者共同赔偿,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务当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从正式收到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算,如果仲裁委查明本案中有不符合仲裁受理的情形,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劳动者就可以直接向当地管辖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在实务当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法定时间不作出任何书面决定的,劳动者在此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管辖法院进行民事立案。

劳动者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诉讼赔偿主体即清算主体,根据依注销登记企业的性质不同进行以下分类: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为赔偿主体;股份公司赔偿主体主要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确定中文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赔偿主体。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劳动者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有权向管辖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公司股东、公司关联相关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资产恶意处分,或不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超过法定期限不成立清算组,或直接办理注销而没有经过依法清算等,导致公司财产流失,使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向管辖法院要求上述人员赔偿。

二、诉讼时效

由于公司解散,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从劳动者知道解散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请求权益保护的时效为一年。因劳动者向公司原清算组成员或公司相关关联人主张权利而中断,或者公司原清算组成员、公司相关关联人同意赔偿劳动者损失而中断,或者已经向有关劳动部门请求提出权利受损要求保护的而中断。从上述中断情形时起,劳动者权益保护时效应当重新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形,导致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权益保护的,该时效应该中止计算。当上述中止原因不再发生之日起,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时效应继续计算。由于公司解散劳动关系终止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劳动者应当一年内提出权益保护。显然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注销时,劳动关系必然终止。即公司注销一年内是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最后时效。但如果公司股东或清算组故意向劳动者隐瞒公司被解散注销的,劳动者确实不知道公司已被解散注销的,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被解散注销之日起计算。

三、赔偿范围

公司自己解散并组织清算的,由公司权力机构即公司股东会决定具体清算方案。如果公司解散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显然此种情形应由法院组织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得执行任何未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方案。如果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公司清算程序正式结束前可以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工资报酬等权益。劳动者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益的就不受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向公司补充申报的劳动权益,在公司还没有分配的资产中可以进行补偿。如果公司还没有分配资产不能使劳动者全部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从公司已分配的资产中予以补偿。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将股东还没有缴纳的出资计算为清算财产。股东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等都属于股东还没有缴纳的出资。公司解散清算时,公司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要求主张还没有缴纳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股东未缴出资范围为限。

公司解散时劳动者权益维护是清算组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法律法规也对公司解散时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但如果清算组存在故意或过失等过错,导致公司解散并被注销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而言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事情。因为作为劳动关系相对一方的用人单位已被注销不存在了。劳动者已经不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权益保护了,而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救济了。劳动者应在诉讼时效内向赔偿主体提起诉讼,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行政部门应在公司解散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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