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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时效制度

2017-02-25河北经贸大学周淑影

河北农机 2017年7期
关键词:事由诉讼时效请求权

河北经贸大学周淑影

简述诉讼时效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周淑影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降低了债权人因取证困难而产生的败诉风险。在实践中,因许多诉讼当事人对该制度存在片面、不正确的理解而采取了不正确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对诉讼时效制度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

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完善

引言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且不是很完善,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今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动,其中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从原来的两年改为了三年;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中适用中止的规定改为了从未成年成年之日开始计算。这些制度的改变,都是根据社会实践积累总结出来的,更加适应我们的社会生活交往,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1.1 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将诉讼时效的概念表述为: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其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一定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就可以进行抗辩,使得权利人失去胜诉的可能。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抗辩属实,债权人将承担败诉风险,但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而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请求。

1.2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理论界,学者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抗辩权、形成权等。但以下有关财产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1)有关存款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向金融机构行使支付本息的请求权。否则会给民众的生活和生存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该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因国债和金融债券产生的支付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因为认购人是基于信赖国家和金融机构才进行购买,其过程的本质与储蓄基本一致,因此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3)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支付出资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资本是企业生存的保障,更是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3 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1.3.1 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明确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何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

1.3.2 讼诉时效期间变动的原因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期间变动的原因体现在:首先,期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代社会“还钱难”的现象非常严重,延长一年的期间给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更大的空间。其次,针对现在“老赖泛滥”的不良社会现象,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减少被执行人的数量,减轻法院工作量。最后,延长这一年期间,在最终目的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交易稳定进行。

1.3.3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我们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以及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其进行分类,分为以下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时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允许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处的三年指的就是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于通常情况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的效力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特别诉讼时效中有相关规定,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我国对于特别诉讼时效分出了两类。

1.4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4.1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被迫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待阻碍事由消失后再从原来经过的期间上继续计算。引起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只能是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如果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延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开始。待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到届满为止。也就是说中止事由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1.4.2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时起,在任何时间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得之前已经生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又归于无效,因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偿还的请求、债务人承认履行债务等。中止的事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中断则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1.4.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全部经过以后,权利人有法律认可的理由,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它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发生并且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认定的,延长时间的长短也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

2 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方面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尚且不是非常完善以及群众对该制度存在片面的、不准确的理解,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现象在现实中是经常可以看到的,那么理清诉讼时效制度都存在哪些常见的问题就成了关键。

第一,中断起算时间过早。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果还从中断事由发生时起重新计算时效,那么可能会出现比较混乱的结果。假设,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那么新的诉讼时效就要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开始重新计算。如果一个案子审理的时间很长,就会出现诉讼时效已经结束而诉讼还没有结束。这样的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不利的,并且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与传统道德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第二,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较少。我国只规定了三种中断事由,针对复杂的案件,可能会因为时间过长而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需要对提起诉讼的方法进行扩展,使权利人可以采取更多、更灵活的方法。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事由债务人应做扩大解释,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或担保人等,但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如果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提出请求是否也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第三,对于物权请求权关于时效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我国学理上普遍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学理上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所有权受到侵害,所有权者享有请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权利是否该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3 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进行立法时应该注重分析诉讼时效制度在当前的发展瓶颈,进而促进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以下是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建议。

首先,针对上文中提到的中断重新起算的问题,我认为,因诉讼时效中断而需要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应该予以延迟,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灭时开始计算。这样就大大缓解了复杂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尴尬局面。其次,应适当扩充一些更为方便、快捷的方法主张权利,比如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应认为仲裁、调解也具有同样的中断效力。给债权人提供更多高效、便利的方法,更有利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后,不动产物权因登记而产生公信力,以登记为所有权的判断标准,就算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间不向占有人主张返还,不动产所有权也不会因为时间过于长久而改变,这对于合法占有人很不利。因此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该进行有限制的否定,而不能进行绝对的否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是以合理的协调处理各方利益冲突为目的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本意决非是对债权人的惩罚。这个制度既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又不放纵义务人逃避债务;既提高了效率,又促进了公平。在实践中不同的利益冲突、价值碰撞时有发生,我们应尽可能减少因对一种价值的维护而造成的对另一种价值的损害。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债务人逃避债务现象突出的情况下,在有关诉讼时效法律规则的制定完善及其司法适用当中,更应该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多保护,将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

[1]魏振灜.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7.

[2]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01.

[3]马原.中国民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01.

[4]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

周淑影,女,1993年出生,廊坊市香河县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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