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制度
2019-01-12冉丽晓
冉丽晓
(邢台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邢台 054001)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秩序。法律上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企业资金的周转。此外,一定的事实及线索会因时间的流逝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之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做出正确的判决。而且法律规定权利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力,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减少证据收集时的困难,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所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诉讼时效的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规定的,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并且其时效期间3年有两大特征:1、它的起算点按主观标准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它是一个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止和中断的可能。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合同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时间为4年,由于这两种合同涉外了,所以时效会稍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当中,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宝现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是5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20年的特点即它是一个不变期间,因此不适用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则;而且它是以客观标准起算的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管权利人知道或不知道)。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都有相关规定,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并有两个标准:一是请求权的成立,是诉讼时效起算的基本前提;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并且还应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是谁。民法中规定了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按人事结合的方法(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我被人打伤了,我不仅需要知道是谁打伤的我,还要知道我自己的伤势。
(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起旅行时间的届满是整个债权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
(三)未定期限的债券(1)按当事人要求宽限期,从期满起算;(2)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从债权人首次请求遭拒之日起算。
(四)被撤销自始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五)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如我的钱丢了被别人捡了,捡钱人就对我构成了不当得利,还是利用人事结合,是否知道钱丢了,是否知道钱是被谁捡的。
(六)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按《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是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碍的特殊事由时任然有行使权力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权利人有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也可以有机会补救。
障碍包括:受害人具有行为能力障碍;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意味着受害人已经死亡了,存在权利能力的障碍;被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意味着存在人身自由的障碍以及其他事由。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则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规定。中断事由包括三个方面:
(一)权利人不主张权利的状态被打破。债权人起诉(权利人通过任何的第三人机关,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从找到机关之日起清零;债权人起诉机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受理决定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债权人请求,债权人未找机关而直接找债务人(是单方行为)。对于请求的特殊点:一是债权人部分债权请求中断效力及剩余债权,若债权人表明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二是特殊请求方式:直接书面请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用书面提出请求,从该书面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间接书面请求,债权人通过第三人向债务人递交主张权利的书面文件,从该书面文件到达货应当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扣收行为请求,扣收之日则为中断之日;公告请求,国家级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作出了主张权利的公告,公告一旦做出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人用任何方式表明承认自己所欠债务),则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