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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视角下滴滴出行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9-12-10田苗李雪璐余庆瀛田苗余庆瀛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李雪璐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5期
关键词:征管税制网约

■田苗 李雪璐 余庆瀛(田苗、余庆瀛,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李雪璐,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共享经济是指通过线上互联网的交易平台,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是共享经济一个特殊的领域,作为当下交通领域发展前景较好的代表运营商,其主要运营模式如下:需求方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的使用权,其成本的高低具有明显的可选择性,乘客可以通过线上app 进行叫单,供给方通过智能手机进行线上接单,实现两者之间的交易,然后到指定地点接上乘客,最后由第三方平台实现代扣费用。2016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11 月1 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项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共享经济下交通出行领域的业务趋于合法化。

在共享经济下的交通出行领域在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高科技方式的背景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出行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具有体量价值,利用社会差异化资源满足不同用户的差异性需求,也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然而由于现有税制对该领域的纳税法律条文不尽规范,导致其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源流失的问题,其发展的同时,也是向税收征管等方面发起严峻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本文将深度剖析现有税制政策、结合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纳税漏洞进行有针对性的评析,并结合税收知识提出针对性建议,避免因不健全的税制导致的税源流失,进而促进该领域有序健康的发展。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针对交通出行领域的税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面,首先是税率大小不明确,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界限模糊等;针对税收征管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纸化交易使纳税金额无法明确,现行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地域性税制差异。共享经济在该领域却未能实现依法纳税,合法纳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征税的实际情况,在如何征税、征哪些税方面含糊不清,留下很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无论是网络平台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或是消费地,都极难确定谁对其具有管辖权。依据传统的交通行业税收做法,即税务机关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税收收入归属地。但在共享经济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而言,这种模式下应该要以交易发生地为主,但是至今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的困难。而对于网约车用户来说,很多都可以在多地开发票,如若乘客在河南享受服务,但是网约车公司是在安徽注册,那网约车用户可以在安徽地区开具安徽地方税务局发票,但这种行为就违背了在那里发生经营业务就在哪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规定不符合,这样会导致税款缴纳地与税源地不一致的状况,也市给税收征管提供了难题。

“无纸化”的交易流程也使得税收发票的开取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依照我国现行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其交易往来与交易金额进行合理的税收申报,由于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隐匿性,所以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共享经济运营平台会虚假、不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在目前新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共享经济下交通出行领域已经能实现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进行对各个分散的资源与个体整合的自动化匹配,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和网约车等在交通出行领域下的共享经济的逐渐发展,目前共享经济下交通出行领域已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方面,同时其税源规模和新增税户增长速率不断增加,就会导致其在税收方面出现很多问题,然而我国对于这一方面并没有很严格和准确的管理,这样会导致同行业的企业恶性竞争,严重影响共享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更具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税种的税制要素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能仅仅依靠其所在地理位置来确定交易者的纳税行为,要明确其纳税主体,并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网约车为主例,从增值税的角度,虽然网约车打车平台对车辆没有其所有权,但其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从所得税角度,参与其中的网约车提供者,共享经济平台等都应该作为纳税主体。所以,需要明确纳税主体。

对于共享经济平台来说,课税对象会随着纳税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其税收对象还应根据其业务性质而定。交通出行领域的共享经济的课税对象具体分为个人所得税,押金,广告费三种。所以需要明确课税对象及适用税率。

二、制定纳税申报的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交通出行领域的共享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外部效应,但政府待遇税基扣除方面和降低税率方面和设定起征点方面并没有和传统经济区分开来。

(一)制定纳税申报的相关政策。

为了使交通领域方面的共享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对于交通领域方面的小型共享企业,应加大在所得税方面的纳税所得额的上限;对于大型共享企业,应提高对于在科研技术方面的税前加计比例。

(二)减免减税政策的实施

以网约车为例,税收机关可以对新能源的车辆进行税收减免政策,提高对弱势人体的福利政策。对于传统车辆应加大税收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国家应太大推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以及违章处理办法,规范从业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增强税制对经济变革的适应程度,提高税制选择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提升社会整体资源利用率、推动社会进步的新型商业模式,对其实行税收征管时应充分考虑其税赋多少的问题,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共享经济商业企业的利益。

(三)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管理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是以支付宝、微信为平台工具,由于支付宝、微信作为目前最为主要的交易手段,第三方平台就成为了解决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税收扣缴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网约车为例,网约车公司可以根据其网约车车主获得的收入,来进行确定其纳税标准纳税,从而实现源泉的扣缴。税务处只需要第三方平台与税务局的税务系统对接,就能掌握车主的收入。平台可以定期进行对交易额的统计。对于某些小型企业不纳税或者不按时缴税,税务机关应设立一套比较系统化的税收登记制度,并出台税收法规,规定每个企业必须要进行税收登记才能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出行领域的共享经济的税收管辖权并不明确,以网约车为例,约车主享受了本地区的服务,网约车司机的收入来源来自本地区的约车主,那么网约车司机就应该去按照当地的收入来源地来缴税,但税收的最终归属是按照公司所在地还是按照收入来源地就并不明确,因为大多数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的大型企业都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如果按照机关所在地来进行纳税,这样会导致地区财政收入差距会更加大,如果按照收入来源地为缴税地点的话,网约车司机和其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平台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会使每个地区的财政收入大致相同,所以根据税收公平性原则建议政府出台有关共享经济的税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活动的发生地为税收交易地区。

(四)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由于行业征管体系错综复杂,我国在交通出行领域从业者对纳税的遵从度较低,纳税意识不够强,强化税收服务质量可以提高从业者的纳税意识。打造税收服务规范化建设平台,规范明晰税收服务标准,同时打造软环境平台,在网络上发布纳税申报指导,采用录制视频或网上研讨会的形式来展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网约车车主与约车者的交易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构建的,完善个人的信用体系是维护网约车等系列交通工具领域的共享的基础,建议政府设立机关各部门的信息交流网站,充分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税务机关可以定期的给那些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奖励。对于那些评分低、信用程度低的企业进行处罚。国家应建立税收诚信奖惩制度,从而使各个企业社会营造一个诚信,友善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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