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研究
2019-12-09李慧
摘要:会计舞弊对于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深化,但诸多企业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以致于“舞弊”事件频发,在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的同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此,下文首先分析了CPA不能有效揭示“会计舞弊”事件的原因,然后提出了几点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会计舞弊;审计;财务报表;企业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CPA)的法定业务,但长久以来,“舞弊”这一项导致财务报表出错的巨大风险却一直未得到根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存在价值虽然已经得到反复证实,但是业界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舞弊事件,却让业界也出现了些许质疑的声音。目前,国内CPA揭示会计舞弊的机制已经相对成熟,2006-2018年间发布的诸多《准则》以及反复修订的条款,也在不断完善CPA揭示会计舞弊的方法。但从整体上来说,会计舞弊的揭示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以通过高水平的舞弊揭示来对会计舞弊产生约束性压力,从而减少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
一、CPA不能有效揭示“会计舞弊”事件的原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业界的普遍现象,针对目前我国已有的会计舞弊揭示机制,在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从业者会找寻“舞弊”的方式方法,这也是目前难以根治的客观性问题。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舞弊”方式为“经济业务虚构”,从交易流到报表,施行一条龙作假,少数舞弊现象还会应用“函证、关联交易”等作假,和客户单位、银行传统作假的情况也相对常见,这些现象直接导致CPA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依据,从而无法有效揭示“舞弊”。诚然,CPA综合素质、成本效益也会对“舞弊”的揭示造成一定影响,从动因关系上分析,舞弊者采取的行为、手段往往具有针对性,而CPA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托大审计范围或者调整审计过程。从业界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审计人员的职业考核以“应试”为标准,审计人员的从业经验参差不齐,导致诸多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流于形式。
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审计准则在不断完善,但是从具体的程序方法、风险导向机制上分析,审计目标的定位仍旧有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制度准则中仅仅对核算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界定,导致部分“审计过程”和“对账过程”混淆,从而致使部分对CPA了解不够深刻的从业者,认为CPA缺乏科学性、特异性。而在审计目标界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企业为“务必”可在形式上提供“审计”所需求的相关资料,即便CPA对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有疑虑,但也会因“取证”的限制导致“舞弊”行为得不到揭示。
二、我国会计舞弊揭示机制的优化
(1)政府介入深化。政府的干预、介入能够直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调整发展阶段,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守法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仍旧存在“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情况,我国政府对于审计的介入目前仍旧有待进一步深化。从“诚信”的角度分析,事务所业务开展,依赖于合伙人和事务所之间的诚信情况,而这种诚信程度又受制于“政府监管水平”,若政府监管水平低,那么合伙人、事务所的诚信情况也相对较差,若政府的监管水平高,事务所、和合伙人的诚信情况也相对良好。从历年来发生的舞弊事件来看,一旦审计有政府部门(证监会)的介入,事件走向就会逐步发生变化。因此,由此可判定,若是公司的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若企业的舞弊动机强烈,单纯依赖CPA必然不能够避免“舞弊”,若是对CPA的揭示水平给予过高的期望,反而会让CPA受制于企业,所以目前在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方面,CPA仅仅可作为规范市场、约束企业行为、提高经济管理水准的一种手段方法。政府在审计方面的深化介入,可体现在审计意见重视层面上,政府真正对审计意见给予支持,那么CPA就有足够的动因支持其去深入审计,并深入揭示有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目前,我国CPA监管体系初步开始搭建,在实践中仍旧体现出诸多问题,建议在当下的体系基础上,增加“舞弊揭示机制”,工商部门、金融部门、税务部门、证监会、财政部门应该发挥协同作用,实现对“舞弊”揭示方法的延伸,以提高舞弊揭示效率,并落实有效的处罚措施。
(2)分析企业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了企业岗位分工合理性、内部控制有效性,舞弊行为的揭示应该要建立在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职员设置、结构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常来说,内部控制水平越高的企业,其发生“舞弊”的几率也就越低,针对内部控制不规范的企业,应该严格审查,提高“舞弊”警惕性。“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审计操作水准,并且能够提高最新准则的落实效率。实践证明,审计人员的从业经验会直接影响“舞弊”揭示的准确性,而企业的会计凭证和审计的程序是紧密相连的,相较于“舞弊”的发生,审计程序存在诸多不利条件,如审计人员不坦白、审计人员故意规避、审计人员亢奋激动不合作等。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根据其内部控制水准探究“报告错误”发生的可能性,准则中还给出了审计风险“等式”,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企业审计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是既定的审计风险需要取决企业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可充分依照该规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深入企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进行调查,同时对仓储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等进行访谈、询问,如此一来,便能够揭示企业在生产经管中的漏洞。
(3)规避审计风险。既往经验、案例证明,在审计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和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社会要求和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能力常存在一定的出入,若想要有效规避审计风险,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准则中的规定,严谨落实审计方法,规范审计过程,在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的情况下,方可揭示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问题。审计人员有责任、义务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风险点”进行判断、识别,同时适当考虑法律支持,决不可草率退出审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国内的审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审计部门可考虑遵循法案中的责任归集方法,或者建立企业或者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然后在此基础上行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我国会计审计目前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动因理论,想要降低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几率,提高会计舞弊揭示的概率,舞弊要深化政府的介入程度,并在审计的过程中,充分参考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这样才能够让审计真正成为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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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慧 1986年11月29日,女,山西忻州,会计,本科,研究方向:审计